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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弘扬法制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就为今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指明了方向和着力点。本文从法治文化的基本范畴入手,分析了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并提出了构建法治文化的途径。
[关键词]法治文化 现状分析 构建
一、法治文化的基本范畴
1.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
2.法治文化的功能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意识、行为准则和观念文明,具有一种特殊的渗透力量,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巨大的内在动力。可以把它描述为法治文化对于人们参与社会法治生活的“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人们思维认知上的文化解读力。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为一种制度上的统计和安排,也就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运转制度化、规范化。人们如何理解它、解读它,直接影响到对它的执行,影响到按照这种秩序生活的规范程度。法治文化首先要在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领会上起到推动和强化作用,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保证法律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社会的公共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是强化人们自身行为上的文化约束力。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必须通过人们理念上的自觉接受,外加社会以及约束力才能完成。社会公共约束力有两个层次,一是来自国家机器的外力约束,如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另一个来自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内的文化约束力,后者作为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不断地把守法观念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又将这种个体思想汇聚成一种社会价值取向的主导潮流,反过来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法治文化培育的重中之重,就是发挥这种特殊的约束力,同国家机器外力约束共同构成法治进程强大的推动力。
三是强化人们对待法律生活的文化判断力。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做出文化判断。法治文化观念既可推动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接受,也可以在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不足时,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来处理好各项事务。在这样情况下,由法治观念和法律理念为内核的法治文化的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欠缺,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一剂高效“润滑剂”。
二、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发析
翻开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父子、夫妻、长幼、君臣之间的尊卑秩序森严,父权、夫权、族权、君权具有强大的权威。这种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孙中山主张“以宪治国”,认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但孙中山的主张并没有超脱传统人治文化的框架,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批有德有能的人身上,他所设计的“五权宪法”也不过是德才兼备之人治理国家的工具。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步明显,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环境不断宽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西方法律文化介绍和传播工作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从现实角度看,首先,我国仍然继承着传统中国遗留下的法律心理,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忍”、 “克己”、“中庸”的心理,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言:我们无法把法律传统同法律心理划等号,但从法律传统所具有某些特征来分析,它与法律心理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对现代人们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三、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途径
1.为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阶段)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环境下,“经纪人”对自由、平等、权利、规则有着一种天然的狂热和追求,对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高度的理性和对权力制约的冲动;自由、平等、竞争、统一的市场环境反过来又能够促进社会关系从血缘到业缘、从身份到契约、从依赖到独立、从封闭到开放的转换,促进现代商人队伍和经济性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平等交往、自由交换、与政府有良好沟通机制并排斥其不正当干预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完善,促进自由、平等、权利、理性等法治观念在市民头脑中的根深蒂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文化都是上层建筑中的有机构成要素,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干地位,对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专制政治决不允许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和存在。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只有以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
2.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工作
首先,需要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工作。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法治文化的著述已不在少数,可谓成果颇丰,但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一个国家的法治思想只有是民族的,才可能是世界的,只有是“本土的”,才可能为大众所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需要一个中国化或民族化、“本土化”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文化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还需要学术界在对西方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其他文化形态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自觉地理论构建。
其次,在弄清中国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后,要加大对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从1986年开始,中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国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内在脉络。当然,法治文化理论普及的途径也不能仅仅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好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国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在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过程中,要处理好其他文化形态与法治文化的关系。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没有对旧文化的批判,新的法律文化就难以真正确立起来。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如法治文化以个人为本位,以自由和正义的统一为价值趋向,那么,在国民中就不宜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和轻讼、厌讼的道德观念。在实行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治社会里,这点是应该容易做到的。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
总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法治文化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性。因此,我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张波.论法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与探索,2007,(6).
[5]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6).
(作者单位:辽宁辽阳技师学院)
[关键词]法治文化 现状分析 构建
一、法治文化的基本范畴
1.法治文化的含义
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
2.法治文化的功能
法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意识、行为准则和观念文明,具有一种特殊的渗透力量,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巨大的内在动力。可以把它描述为法治文化对于人们参与社会法治生活的“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人们思维认知上的文化解读力。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体现为一种制度上的统计和安排,也就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运转制度化、规范化。人们如何理解它、解读它,直接影响到对它的执行,影响到按照这种秩序生活的规范程度。法治文化首先要在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领会上起到推动和强化作用,才能保证每个公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保证法律被人们所普遍接受,成为社会的公共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是强化人们自身行为上的文化约束力。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必须通过人们理念上的自觉接受,外加社会以及约束力才能完成。社会公共约束力有两个层次,一是来自国家机器的外力约束,如政府的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另一个来自包括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内的文化约束力,后者作为法治文化的特殊功能,不断地把守法观念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又将这种个体思想汇聚成一种社会价值取向的主导潮流,反过来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法治文化培育的重中之重,就是发挥这种特殊的约束力,同国家机器外力约束共同构成法治进程强大的推动力。
三是强化人们对待法律生活的文化判断力。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做出文化判断。法治文化观念既可推动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接受,也可以在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不足时,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来处理好各项事务。在这样情况下,由法治观念和法律理念为内核的法治文化的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欠缺,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一剂高效“润滑剂”。
二、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发析
翻开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父子、夫妻、长幼、君臣之间的尊卑秩序森严,父权、夫权、族权、君权具有强大的权威。这种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体系,便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传统,孙中山主张“以宪治国”,认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但孙中山的主张并没有超脱传统人治文化的框架,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批有德有能的人身上,他所设计的“五权宪法”也不过是德才兼备之人治理国家的工具。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逐步明显,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民间组织的生存、发展环境不断宽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西方法律文化介绍和传播工作日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从现实角度看,首先,我国仍然继承着传统中国遗留下的法律心理,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忍”、 “克己”、“中庸”的心理,正如刘作翔教授所言:我们无法把法律传统同法律心理划等号,但从法律传统所具有某些特征来分析,它与法律心理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对现代人们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一些人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三、构建我国法治文化的途径
1.为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阶段)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环境下,“经纪人”对自由、平等、权利、规则有着一种天然的狂热和追求,对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高度的理性和对权力制约的冲动;自由、平等、竞争、统一的市场环境反过来又能够促进社会关系从血缘到业缘、从身份到契约、从依赖到独立、从封闭到开放的转换,促进现代商人队伍和经济性社会团体的发展和壮大,促进平等交往、自由交换、与政府有良好沟通机制并排斥其不正当干预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完善,促进自由、平等、权利、理性等法治观念在市民头脑中的根深蒂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文化都是上层建筑中的有机构成要素,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干地位,对法律文化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专制政治决不允许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和存在。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只有以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
2.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工作
首先,需要加强对中国法治文化的研究工作。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法治文化的著述已不在少数,可谓成果颇丰,但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一个国家的法治思想只有是民族的,才可能是世界的,只有是“本土的”,才可能为大众所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需要一个中国化或民族化、“本土化”的过程。中国的法治文化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还需要学术界在对西方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以及其他文化形态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自觉地理论构建。
其次,在弄清中国法治文化的科学内涵后,要加大对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教育的内容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从1986年开始,中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国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但是,在活动中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特别是对实体法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把法治观念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造成许多国民只单纯掌握了零星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如果说,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所实践的“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四五”普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目标提出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治文化所构建的人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守法准则更是普法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从增强法制观念到提高法律素质,再到全社会共同的法治文化的形成,应该成为从“一五”到“四五”,再到“五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的内在脉络。当然,法治文化理论普及的途径也不能仅仅是对法治观念的传播,更重要的是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好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国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在法治文化理论的普及过程中,要处理好其他文化形态与法治文化的关系。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没有对旧文化的批判,新的法律文化就难以真正确立起来。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如法治文化以个人为本位,以自由和正义的统一为价值趋向,那么,在国民中就不宜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和轻讼、厌讼的道德观念。在实行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治社会里,这点是应该容易做到的。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
总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法治文化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根本性和战略性。因此,我国必须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张波.论法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与探索,2007,(6).
[5]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6).
(作者单位:辽宁辽阳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