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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现象是由于办案单位在诉讼活动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所造成的违法现象。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多次进行清理整顿,专项治理等监督工作,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或部分地域遏制。但是根据本人在监所检察部门三年的工作实际中感到,单纯依赖阶段性的整治手段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久纠不绝,与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上存在的问题有关系。下面对纠正超期羁押违法现象提出几点思考:
一、纠正超期羁押,具有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对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司法机关对此相当反感,立法机关对此最不愿意所看到、听到的。从法治角度看,超期羁押违背了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种变相的非法拘禁,阻碍了依法治国和在全社会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进程,必须从根本上予以纠正和根治。羁押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些时间限制哪怕只是一分钟,从法治的角度看都是违法的,都是超期羁押,都必须切实加以纠正。因此,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机关的领导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认真严肃地对待人犯的羁押期限工作,依法办案,确保在各诉讼环节上不出现超期羁押。
二、当前超期羁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监督机关的高度重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当前存在的超期羁押现状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权力也有义务,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执行活动中严格依法办案,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上执法监督力度不一,许多工作不完善,以至于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不到位。有些检察干警对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一些人只满足于最终的查明案情惩治犯罪,而对程序上办案瑕疵满不在乎,在处理监督和配合问题上,存在畏难情绪,既怕影响同公安、法院的关系;又怕因对方不接受而自己戴上办事不力的帽子,因此在执法监督中强调和重视配合关系,而忽视监督、制约工作。
二是执法水平尚欠缺,一些办案人员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还有待提高,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在逃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案件延长侦查、退补、请示而形成超期羁押的“高发区”;同时又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本可以缩短办案周期却怠慢、延迟,重压之下办案机关互相借用办案时间的状况,变相违反诉讼期限规定;又有政法各部门之间各持已见层层请示、汇报、研究拖延拉长时间,造成时间的拖延等。如侦查监督部门对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情况和侦查期限监督意识相对薄弱,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留给了审查公诉部门,将超期羁押监督权转移到了监所检察部门,这些问题的存在,其根本在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不能依法办案或者说不能坚持依法办案而形成的超期羁押。
三是监督层次不深入。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方法还是比较简单,形式还是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对案件卷宗材料、文书、证据的审查方式来进行。只重视对实体的监督而忽视对程序的监督;只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材料审查而忽视对办案机关办案行为的监督;目前的执法监督仅停留在静态表面监督上,缺乏对刑事诉讼的动态监督,监督力度不大,监督层次不深入。如审查公诉部门对公安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移送审查公诉的案件经审查提起公诉后,认为审查任务已完成就往往忽视对于审判机关何时开庭审判、何时宣判缺乏必要的监督。只重视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和对审判庭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而忽视对法院在审理中延期审理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审理期限的监督,致使一些案件提起公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宣判,对宣判后的判决也迟迟不能按照签收规定审查。
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随着执法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经过长期探索和经验的积累,各级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有关执法监督方面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制度,建立了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但总的来说,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像有些执法监督工作往往要经过长期实践后,才制定出相应的监督机制,有的甚至还存在“死角”,如个别案件需内部请示上级单位或提交政法委进行协调的,缺少相应的时限规定,造成了部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超过羁押期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健全监督制度
1、必须增强执法监督观念,切实提高责任意识
首先要确立为民服务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为民服务和人民利益的体现。其次要树立程序观念。司法机关各部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必须做到依法文明、公平、公正执法,切忌轻程序重实体的执法活动,消除“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的现象,第三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责任意识。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规范办案程序和工作程序,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2、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监督质量
一是要建立执法监督跟踪机制。根据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内部分工,侦查监督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必须建立专人或台帐的侦查跟踪制度,彻底解决捕后不管、监督乏力的现象;审查公诉部门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案件的羁押期限的监督专门人员,以消除和解决退后不管或诉后不管、忽视监督的现象;监所检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内部违反羁押期限进行监督,并对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遗漏监督的超期羁押现象进行拾遗补缺的监督,并把监督情况在专设台帐上反映出来,报领导研究调整执法监督力度和工作机制。二是要建立执法监督协调机制。建立和人大、纪委的工作协调制度和必要的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根据执法监督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规范工作,以解决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现象。三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把规范执法监督工作方式和强化执法监督办案流程作为衡量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要进一步实行检务公开、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加强业务检查、考核工作,使之纳入检察机关的常规工作,切实保障执法监督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讲究执法监督方法,切实注重监督效果
执法监督工作,要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在监督的同时要对某一问题或某一时期阶段中的违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和措施,使被监督者真正感到我们的监督是有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法律正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忌在执法监督中以监督者自居,进行单兵作战,要及时同被监督者和其主管部门沟通联系,解决思想上、认识上的不同意见,取得理解和支持;因为我们的执法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者的配合,如我们对个别违法行为的纠正是通过被监督单位内部处理的,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实现的,没有被监督者(或部门)的配合 ,执法监督工作就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把执法监督和被监督统一到严格依法办案,统一到公正执法,统一到为维护法律的尊重,那么执法监督的效果就能体现出来,纠正超期羁押的现象就能实现。
(四)完善立法体系,切实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要使超期羁押现象得到彻底遏制和根治,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根据本人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感到刑事诉讼期限监督工作没有被充分的重视,没有能有效的开展,其重要原因是由于立法工作不完善、不具体、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此建议上级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期限监督的程序,检察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反诉讼期限的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则作出必要的、合乎实践操作规程的规定,当前特别急需制订相关的《刑事诉讼案件超期羁押责任追究规则》规定,以解决目前超期羁押纠正过程中边纠边超、屡禁不绝的现象,为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备的充分的依据,确保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遏制,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纠正超期羁押,具有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对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司法机关对此相当反感,立法机关对此最不愿意所看到、听到的。从法治角度看,超期羁押违背了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一种变相的非法拘禁,阻碍了依法治国和在全社会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进程,必须从根本上予以纠正和根治。羁押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些时间限制哪怕只是一分钟,从法治的角度看都是违法的,都是超期羁押,都必须切实加以纠正。因此,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机关的领导必须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认真严肃地对待人犯的羁押期限工作,依法办案,确保在各诉讼环节上不出现超期羁押。
二、当前超期羁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监督机关的高度重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当前存在的超期羁押现状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有权力也有义务,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执行活动中严格依法办案,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上执法监督力度不一,许多工作不完善,以至于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执法观念不到位。有些检察干警对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一些人只满足于最终的查明案情惩治犯罪,而对程序上办案瑕疵满不在乎,在处理监督和配合问题上,存在畏难情绪,既怕影响同公安、法院的关系;又怕因对方不接受而自己戴上办事不力的帽子,因此在执法监督中强调和重视配合关系,而忽视监督、制约工作。
二是执法水平尚欠缺,一些办案人员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还有待提高,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在逃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案件延长侦查、退补、请示而形成超期羁押的“高发区”;同时又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本可以缩短办案周期却怠慢、延迟,重压之下办案机关互相借用办案时间的状况,变相违反诉讼期限规定;又有政法各部门之间各持已见层层请示、汇报、研究拖延拉长时间,造成时间的拖延等。如侦查监督部门对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情况和侦查期限监督意识相对薄弱,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留给了审查公诉部门,将超期羁押监督权转移到了监所检察部门,这些问题的存在,其根本在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不能依法办案或者说不能坚持依法办案而形成的超期羁押。
三是监督层次不深入。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方法还是比较简单,形式还是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对案件卷宗材料、文书、证据的审查方式来进行。只重视对实体的监督而忽视对程序的监督;只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材料审查而忽视对办案机关办案行为的监督;目前的执法监督仅停留在静态表面监督上,缺乏对刑事诉讼的动态监督,监督力度不大,监督层次不深入。如审查公诉部门对公安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移送审查公诉的案件经审查提起公诉后,认为审查任务已完成就往往忽视对于审判机关何时开庭审判、何时宣判缺乏必要的监督。只重视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和对审判庭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而忽视对法院在审理中延期审理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审理期限的监督,致使一些案件提起公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宣判,对宣判后的判决也迟迟不能按照签收规定审查。
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随着执法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经过长期探索和经验的积累,各级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有关执法监督方面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制度,建立了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但总的来说,还有很多薄弱环节,像有些执法监督工作往往要经过长期实践后,才制定出相应的监督机制,有的甚至还存在“死角”,如个别案件需内部请示上级单位或提交政法委进行协调的,缺少相应的时限规定,造成了部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超过羁押期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健全监督制度
1、必须增强执法监督观念,切实提高责任意识
首先要确立为民服务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为民服务和人民利益的体现。其次要树立程序观念。司法机关各部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必须做到依法文明、公平、公正执法,切忌轻程序重实体的执法活动,消除“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的现象,第三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提高责任意识。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规范办案程序和工作程序,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2、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监督质量
一是要建立执法监督跟踪机制。根据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内部分工,侦查监督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必须建立专人或台帐的侦查跟踪制度,彻底解决捕后不管、监督乏力的现象;审查公诉部门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案件的羁押期限的监督专门人员,以消除和解决退后不管或诉后不管、忽视监督的现象;监所检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内部违反羁押期限进行监督,并对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遗漏监督的超期羁押现象进行拾遗补缺的监督,并把监督情况在专设台帐上反映出来,报领导研究调整执法监督力度和工作机制。二是要建立执法监督协调机制。建立和人大、纪委的工作协调制度和必要的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根据执法监督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规范工作,以解决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现象。三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把规范执法监督工作方式和强化执法监督办案流程作为衡量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要进一步实行检务公开、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加强业务检查、考核工作,使之纳入检察机关的常规工作,切实保障执法监督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讲究执法监督方法,切实注重监督效果
执法监督工作,要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在监督的同时要对某一问题或某一时期阶段中的违法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和措施,使被监督者真正感到我们的监督是有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法律正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忌在执法监督中以监督者自居,进行单兵作战,要及时同被监督者和其主管部门沟通联系,解决思想上、认识上的不同意见,取得理解和支持;因为我们的执法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者的配合,如我们对个别违法行为的纠正是通过被监督单位内部处理的,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实现的,没有被监督者(或部门)的配合 ,执法监督工作就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把执法监督和被监督统一到严格依法办案,统一到公正执法,统一到为维护法律的尊重,那么执法监督的效果就能体现出来,纠正超期羁押的现象就能实现。
(四)完善立法体系,切实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要使超期羁押现象得到彻底遏制和根治,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根据本人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感到刑事诉讼期限监督工作没有被充分的重视,没有能有效的开展,其重要原因是由于立法工作不完善、不具体、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此建议上级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期限监督的程序,检察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反诉讼期限的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则作出必要的、合乎实践操作规程的规定,当前特别急需制订相关的《刑事诉讼案件超期羁押责任追究规则》规定,以解决目前超期羁押纠正过程中边纠边超、屡禁不绝的现象,为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备的充分的依据,确保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遏制,以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