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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有不少夫妻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各种责任或获得某些好处。然而,看似巧妙的方式背后却风险重重。
案例一:“假”离婚,真买房
孙某和蓝某系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北京,婚后两人购买住房两套。2015年年初,孙某判断一年内房价有大涨趋势,遂打算投资一套房产。但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孙某和蓝某已无购房资格。为取得购房资格,孙某与蓝某商定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现有住房及家庭其他财产均归蓝某所有,儿子孙甲归蓝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2015年4月,孙某与蓝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孙某于2015年12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然而,由于离婚后孙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且还贷能力有限,银行贷款始终没批下来。到了2016年3月,房价暴涨,孙某想通过法院修改离婚协议,把其中一套房产划归为自己所有,但又怕“假”离婚被识破进而丧失购房资格。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为取得购房资格,与蓝某办理离婚手续,当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时,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划分对于孙某及蓝某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孙某也就丧失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有房产无法作为抵押财产。此外,假离婚属欺诈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是假离婚,因此取得的购房资格和按揭贷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假”离婚,真躲债
王某与赵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营一家水果店。由于经营不善,截至2015年年底,双方对外负有约6万元的债务。为了规避债务,2016年2月,王某与赵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此前拥有的一切财产归赵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均由王某承担,与赵某无关。此后,王某与赵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6年4月,王某因确实无力独自偿还债务,遂要求赵某拿出原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共同存款2万元偿还债务,并提出复婚。可赵某拒绝了王某的复婚要求,并称她与王某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切债务由王某承担,故自己不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向王某或赵某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并不受离婚协议约定之约束。赵某在偿还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向王某追偿。由此可见,为规避债务假离婚,并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相反,王某还面临着失去全部共同财产并最终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巨大风险。
案例三:“假”离婚,真避罚
高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子。2013年,高某与李某生下一女高甲。2015年10月,全面放开二孩的消息传出后不久,李某再次怀孕。由于李某与高某所处的北京市当时尚未颁布关于“二孩政策”的实施细则,高某所在的机关单位告知高某,此次生育不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予开具准生证,而且要给予高某处分并罚款。无奈之下,高某选择与李某假离婚。两人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女儿高甲由高某抚养。
2016年3月24日,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明确指出,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据此规定,高某与李某生育二孩有了政策的认可和保护。于是,高某向李某提出复婚请求,但高某与李某“假”离婚后,李某又与其朋友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两人相处默契,十分投缘。于是,李某拒绝了高某的复婚要求。高某本来只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处罚而“假”离婚,没想到因此失去了家庭。
案例分析: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夫妻双方只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诉讼等法定程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或取得了离婚判决,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以及抚养、赡养义务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必须遵守。本案中,高某以“假”离婚为由,拒绝接受离婚带来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如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夫妻双方复婚后再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
(北京 李雨石)
案例一:“假”离婚,真买房
孙某和蓝某系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北京,婚后两人购买住房两套。2015年年初,孙某判断一年内房价有大涨趋势,遂打算投资一套房产。但按照北京市限购政策规定,孙某和蓝某已无购房资格。为取得购房资格,孙某与蓝某商定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现有住房及家庭其他财产均归蓝某所有,儿子孙甲归蓝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2015年4月,孙某与蓝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孙某于2015年12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然而,由于离婚后孙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且还贷能力有限,银行贷款始终没批下来。到了2016年3月,房价暴涨,孙某想通过法院修改离婚协议,把其中一套房产划归为自己所有,但又怕“假”离婚被识破进而丧失购房资格。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为取得购房资格,与蓝某办理离婚手续,当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事由时,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划分对于孙某及蓝某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孙某也就丧失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有房产无法作为抵押财产。此外,假离婚属欺诈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是假离婚,因此取得的购房资格和按揭贷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假”离婚,真躲债
王某与赵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营一家水果店。由于经营不善,截至2015年年底,双方对外负有约6万元的债务。为了规避债务,2016年2月,王某与赵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此前拥有的一切财产归赵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婚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均由王某承担,与赵某无关。此后,王某与赵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6年4月,王某因确实无力独自偿还债务,遂要求赵某拿出原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共同存款2万元偿还债务,并提出复婚。可赵某拒绝了王某的复婚要求,并称她与王某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切债务由王某承担,故自己不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分析: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向王某或赵某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并不受离婚协议约定之约束。赵某在偿还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向王某追偿。由此可见,为规避债务假离婚,并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相反,王某还面临着失去全部共同财产并最终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巨大风险。
案例三:“假”离婚,真避罚
高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子。2013年,高某与李某生下一女高甲。2015年10月,全面放开二孩的消息传出后不久,李某再次怀孕。由于李某与高某所处的北京市当时尚未颁布关于“二孩政策”的实施细则,高某所在的机关单位告知高某,此次生育不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予开具准生证,而且要给予高某处分并罚款。无奈之下,高某选择与李某假离婚。两人随即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女儿高甲由高某抚养。
2016年3月24日,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明确指出,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据此规定,高某与李某生育二孩有了政策的认可和保护。于是,高某向李某提出复婚请求,但高某与李某“假”离婚后,李某又与其朋友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两人相处默契,十分投缘。于是,李某拒绝了高某的复婚要求。高某本来只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处罚而“假”离婚,没想到因此失去了家庭。
案例分析: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夫妻双方只要通过民政部门或诉讼等法定程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或取得了离婚判决,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以及抚养、赡养义务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必须遵守。本案中,高某以“假”离婚为由,拒绝接受离婚带来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如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已经发生变化,如果夫妻双方复婚后再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
(北京 李雨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