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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人一委托人问题”存在时,“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将更为严重。
这是一个兼并和收购的时代。
资料表明,2006年全球兼并和收购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超过了4万亿美元。随着兼并收购现象的勃兴,一个现象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不少研究发现,在整个并购过程中,收购方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好处,甚至蒙受损失。在不少收购发生后,收购方企业的股价就应声下跌,而其股东持有的股票,也随着股价的下跌贬了值。
按理说,企业做出收购其他企业的决定,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但这种有着美好愿景的行为,为什么常常不能得到好的结果呢?传统的解释是,这是“委托一代理问题”在作怪。虽然从所有权上看,企业是属于股东的,但是实际上打理公司,包括决定收购什么公司,怎样收购公司的是股东雇佣的经理人。从经理人的角度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自身利益:实施并购既可以彰显业绩,又可以满足自己“建造帝国”的雄心,甚至能给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基于以上原因,一个不能为股东带来好处的并购计划,也可能被经理人实施。
当几乎持股者的矛头部指向经理人,认为他们应该为井蚴后股东受损负责时,却有人提出了另一种解释。在十月即将出版的《战略管理期刊》上,刊登了由格拉诺瓦、达沃德卡和布兰德斯三位教授合著的一篇论文。在论文中,三位教授认为,造成并购后股价下跌、收购方股东利益受损的罪魁祸首可能不是别人,而正是一部分股东自己。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很多股东都不是个人,而是机构。现实中,大部分的机构所有者并不会仅仅持有一个企业的股票,而会根据自己的目标,构造一个持股组合。在一些并购案中,某些机构同时持有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份,因此从它们的角度看,目标并不是最大化在收购方的持股价值,而是最大化整个股票组合的价值。如果在并购过程中,被兼并方的股价得到了升值,而这个升值又足以弥补因其所持收购方股票贬值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对于机构持股者而言,就是在整个并购中获利的。而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它们会想方设法去说服经理人决定完成一项对企业并不划算的收购。显然,这些多方持股的机构持股者在并购中获得收益,是以其他股东的损失为代价的。在论文中,三位教授将这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委托人一委托人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一委托人问题”存在时,“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将更为严重。经理人应当对股东负责,但到底应该对哪部分股东负责呢?现在这本身就成了一个问题。既然股东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那么无论经理人决定是否并购,他都可以宣称自己在为股东服务,这就为经理人攫取自己的利益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既然握有多方股票的机构持股者的存在可能造成企业在并购中受损,那么从整个企业的立场出发,应当通过怎样的方法来防范这种现象的发生呢?三位教授开出了两剂药方:首先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安排更多的独立董事,让他们在做出是否并购的时候说出公道话。其次是要加大经理人的持股份额,让其成为与企业休戚与共的股东。这样,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顶住来自机构持股者的压力,尽可能维护企业整体的利益。
这是一个兼并和收购的时代。
资料表明,2006年全球兼并和收购所涉及的金额已经超过了4万亿美元。随着兼并收购现象的勃兴,一个现象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不少研究发现,在整个并购过程中,收购方企业往往难以获得好处,甚至蒙受损失。在不少收购发生后,收购方企业的股价就应声下跌,而其股东持有的股票,也随着股价的下跌贬了值。
按理说,企业做出收购其他企业的决定,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但这种有着美好愿景的行为,为什么常常不能得到好的结果呢?传统的解释是,这是“委托一代理问题”在作怪。虽然从所有权上看,企业是属于股东的,但是实际上打理公司,包括决定收购什么公司,怎样收购公司的是股东雇佣的经理人。从经理人的角度看,其行为的出发点是自身利益:实施并购既可以彰显业绩,又可以满足自己“建造帝国”的雄心,甚至能给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基于以上原因,一个不能为股东带来好处的并购计划,也可能被经理人实施。
当几乎持股者的矛头部指向经理人,认为他们应该为井蚴后股东受损负责时,却有人提出了另一种解释。在十月即将出版的《战略管理期刊》上,刊登了由格拉诺瓦、达沃德卡和布兰德斯三位教授合著的一篇论文。在论文中,三位教授认为,造成并购后股价下跌、收购方股东利益受损的罪魁祸首可能不是别人,而正是一部分股东自己。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很多股东都不是个人,而是机构。现实中,大部分的机构所有者并不会仅仅持有一个企业的股票,而会根据自己的目标,构造一个持股组合。在一些并购案中,某些机构同时持有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份,因此从它们的角度看,目标并不是最大化在收购方的持股价值,而是最大化整个股票组合的价值。如果在并购过程中,被兼并方的股价得到了升值,而这个升值又足以弥补因其所持收购方股票贬值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对于机构持股者而言,就是在整个并购中获利的。而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它们会想方设法去说服经理人决定完成一项对企业并不划算的收购。显然,这些多方持股的机构持股者在并购中获得收益,是以其他股东的损失为代价的。在论文中,三位教授将这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委托人一委托人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一委托人问题”存在时,“委托一代理问题”也将更为严重。经理人应当对股东负责,但到底应该对哪部分股东负责呢?现在这本身就成了一个问题。既然股东之间的利益存在冲突,那么无论经理人决定是否并购,他都可以宣称自己在为股东服务,这就为经理人攫取自己的利益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既然握有多方股票的机构持股者的存在可能造成企业在并购中受损,那么从整个企业的立场出发,应当通过怎样的方法来防范这种现象的发生呢?三位教授开出了两剂药方:首先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安排更多的独立董事,让他们在做出是否并购的时候说出公道话。其次是要加大经理人的持股份额,让其成为与企业休戚与共的股东。这样,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顶住来自机构持股者的压力,尽可能维护企业整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