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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税负是影响发展的关键。我国政府实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税负也在相应程度上降低,本文注重对建安公司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的探究进行分析,并结合建安的特点,提出几点实质性建议,希望能够对一些建安公司起到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建安公司;营改增;纳税筹划
企业向政府支付税金,是以年为单位的,并且税金普遍较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当前企业所需要的便是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以及政策中各项工作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从而能够根据自身的了解,提升工作水平,以便能够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
一、建安公司经营特点和纳税现状
(一)经营特点
建安公司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时间跨度较长,一般是以年为单位,所以在进行施工的过程当中是无法进行结算的,所以公司的一年营业额便无法进行计算,而在一些工期比较短的项目之中,一般会在项目完工之后,进行结算,当结算完毕之后,公司便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但是在实际的工程之中,都是以年为单位的,所以建安公司便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进度来缴纳税金。
(二)营改增政策前纳税情况
建安公司在营改增政策提出之前,需按照我国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行纳税,公司所受到工程款在规定之下都将视为营业额,需按照规定纳税,若建安公司将总工程分为多个部分外包出去,在计算营业额时,则需要在计算的过程当中,将分包出去的减去,最后所得出的营业额方为企业所得,企业需按照具体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为建安公司在经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且还需要根据营业额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提,以及地方水利基金等其他税金,这在一定程度加重建安公司的税负压力。
(三) 营改增政策后的纳税情况
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的规定,建安公司在营改增下的税率为11%,,与此同时,对于清包工工程,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之前进行简易征收,而3%税率则不能进行抵扣,但是公司可以在工程收入之中抵扣分包金额,然后根据具体的金额纳税值税。比如,??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150×17%÷(1+11%)=99.1-22.97=76.13(万元)
结论是选择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节约47万元税。
二、营改增纳税筹划对策
(一) 财务预算
公司在进行财务预算的过程当中,根据营改增政策的条件,对于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中不含税的收入,改革与不改革之前相比之下有所下降,面对如此情况,公司便需要对预算产值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公司需要针对非清包工,或者是甲供新工程,将其中的成本项目从进项税中脱离而出,根据于此,公司在预算全年成本的过程当中,需要对成本相应的下调。营改增政策提出之后,建安公司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两者所具体的内容需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这个条件,公司的年税金预算也需要向下进行调整。
(二) 资金流动
建安公司的工程工期较长,在施工的前期出现资金垫付是常有的情况,一般只要在工程结算的过程当中,才会涉及到收款环节,但是这种方式也会给公司带来一定影响。比如,增值税控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发票进行,一旦发票开出来,那么不论是否受到过工程款项,建安公司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面对此种情况,支付现金是一定的,但是,在结算的过程当中,其尾款的支付一般都会延长很长一段时间,面对此种情况的发生,表面看来建安公司处在盈利的状态,实际情况确是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非常紧张,所以,建安公司在如此条件之下,为有效完成既定的工程项目,只能与材料供应商进行协商,让材料供应商垫付相应的工程款项,那么建安公司便没有办法得到进项抵扣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便会造成建安公司在项目工程的初期,需要加纳高昂的增值税,这不仅会对建安公司的具体施工项目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建安公司的整体发展。结合以上实际情况,便要求建安公司需要对发票进行严格的管理,并相应的加大管理力度,根据具体的工程进度,对所要缴纳的增值税一定要按时按量交,与此同时,对于其中所能够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则必须要取得,并将其入账,有效避免在工程前期出现增值税过高的情况发生,以及在工程后期进项税无收入可以进行抵押,也可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安公司的税负压力,并为其营造出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进项税抵扣率
结合营改增的实施规则和建安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建安公司首先应解决的是提升增值税进项抵扣率,对材料、人工进行统筹规划,在供应商的方面,首选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其次,引进高新材料、引进先进设备,使其能够代替传统建安公司生产所需,一方面,建安公司产业结构可得到升级,企业综合力会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稅专用发票会更加容易。比如,工地购买塔吊,可代替很大一部分人工、材料,本身的生产效率会得到提升,产业结构的科学性,在同行竞争中会更加有竞争力,购买塔吊可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两个方面着手,一合作上统筹,二调正自身产业,可有效提高进项税抵扣率,增值税的优势可充分发挥出来。
(四) 财务核算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安公司财务所产生最为关键的几个方面是:公司营业成本、收入、营业税金,以及公司税费应交科目。在政府没有有效开展之前,公司在财务核算方面,主要着重考虑两个方面,营业税与增值税,新政策实施之后,公司只需要将增值税税收科目进行划分,具体分为未缴纳税费、应缴纳税费这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设置三级科目,并对建安公司之内的财务会计计算过程中,将各项内容进行统一核算。比如,在具体的项目工程之中,首先需要对营业税与增值税进行考虑,然后根据具体项目所动用的资金,划分税收科目,将未缴纳税费划分出去,将企业一年应缴纳的税费进行计算,由此一来,企业盈利与否,便可从中得到明确。
(五)供应商选择和管理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需对供应商的含税报价进行考虑,除此之外,还需考虑的最根本问题是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足额的抵扣进项税款,对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合理进行,用以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比如,海泰数码公司在选择供应商中,A是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7%,小规模供应商为B,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税负、税负内容、所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教育费附加3%的税率,城建税税率为7%,地方教育费税率为2%,合并为12%,若销项税为C,供应商A的含税报价为A,供应商B的含税报价为B,根据以上情况,建筑企业可通过一下方式对报价平衡点进行计算:
B供应商的综合成本=A供应商的综合成本
实际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三项税合并税率+无税报价
B/(1+3%) [C—B/(1+3%)×3%]×12%=A/(1+17%)[C—A/(1+17%)×17%]×12%
B÷A=86.55%
当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含税报价的86.55%=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含税报价时,双方采购成本相同。供应商B价格÷供应商A价格86.55%时,应选择供应商A,也便是一般纳税人。
三、结束语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之下,不仅能够有效保证建安公司降低当前所面临的税负,而且对于建安公司的发展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该政策实施将以往建安公司的财务工作所改变,需要建安公司能够对营改增政策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并增加对其的认识,结合具体政策制定税收筹划措施,从而使公司能够有效规避税金的缴纳。
参考文献:
[1]王钧杰.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6,(04):120-122.
作者简介:
罗婷,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词:建安公司;营改增;纳税筹划
企业向政府支付税金,是以年为单位的,并且税金普遍较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当前企业所需要的便是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以及政策中各项工作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从而能够根据自身的了解,提升工作水平,以便能够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
一、建安公司经营特点和纳税现状
(一)经营特点
建安公司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时间跨度较长,一般是以年为单位,所以在进行施工的过程当中是无法进行结算的,所以公司的一年营业额便无法进行计算,而在一些工期比较短的项目之中,一般会在项目完工之后,进行结算,当结算完毕之后,公司便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但是在实际的工程之中,都是以年为单位的,所以建安公司便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进度来缴纳税金。
(二)营改增政策前纳税情况
建安公司在营改增政策提出之前,需按照我国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行纳税,公司所受到工程款在规定之下都将视为营业额,需按照规定纳税,若建安公司将总工程分为多个部分外包出去,在计算营业额时,则需要在计算的过程当中,将分包出去的减去,最后所得出的营业额方为企业所得,企业需按照具体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为建安公司在经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且还需要根据营业额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提,以及地方水利基金等其他税金,这在一定程度加重建安公司的税负压力。
(三) 营改增政策后的纳税情况
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的规定,建安公司在营改增下的税率为11%,,与此同时,对于清包工工程,按照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之前进行简易征收,而3%税率则不能进行抵扣,但是公司可以在工程收入之中抵扣分包金额,然后根据具体的金额纳税值税。比如,??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乙方),双方拟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劳务公司(乙方)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150×17%÷(1+11%)=99.1-22.97=76.13(万元)
结论是选择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节约47万元税。
二、营改增纳税筹划对策
(一) 财务预算
公司在进行财务预算的过程当中,根据营改增政策的条件,对于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中不含税的收入,改革与不改革之前相比之下有所下降,面对如此情况,公司便需要对预算产值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公司需要针对非清包工,或者是甲供新工程,将其中的成本项目从进项税中脱离而出,根据于此,公司在预算全年成本的过程当中,需要对成本相应的下调。营改增政策提出之后,建安公司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两者所具体的内容需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这个条件,公司的年税金预算也需要向下进行调整。
(二) 资金流动
建安公司的工程工期较长,在施工的前期出现资金垫付是常有的情况,一般只要在工程结算的过程当中,才会涉及到收款环节,但是这种方式也会给公司带来一定影响。比如,增值税控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发票进行,一旦发票开出来,那么不论是否受到过工程款项,建安公司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面对此种情况,支付现金是一定的,但是,在结算的过程当中,其尾款的支付一般都会延长很长一段时间,面对此种情况的发生,表面看来建安公司处在盈利的状态,实际情况确是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非常紧张,所以,建安公司在如此条件之下,为有效完成既定的工程项目,只能与材料供应商进行协商,让材料供应商垫付相应的工程款项,那么建安公司便没有办法得到进项抵扣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便会造成建安公司在项目工程的初期,需要加纳高昂的增值税,这不仅会对建安公司的具体施工项目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建安公司的整体发展。结合以上实际情况,便要求建安公司需要对发票进行严格的管理,并相应的加大管理力度,根据具体的工程进度,对所要缴纳的增值税一定要按时按量交,与此同时,对于其中所能够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则必须要取得,并将其入账,有效避免在工程前期出现增值税过高的情况发生,以及在工程后期进项税无收入可以进行抵押,也可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安公司的税负压力,并为其营造出良好的发展条件。
(三)进项税抵扣率
结合营改增的实施规则和建安公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建安公司首先应解决的是提升增值税进项抵扣率,对材料、人工进行统筹规划,在供应商的方面,首选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其次,引进高新材料、引进先进设备,使其能够代替传统建安公司生产所需,一方面,建安公司产业结构可得到升级,企业综合力会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取得增值稅专用发票会更加容易。比如,工地购买塔吊,可代替很大一部分人工、材料,本身的生产效率会得到提升,产业结构的科学性,在同行竞争中会更加有竞争力,购买塔吊可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两个方面着手,一合作上统筹,二调正自身产业,可有效提高进项税抵扣率,增值税的优势可充分发挥出来。
(四) 财务核算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安公司财务所产生最为关键的几个方面是:公司营业成本、收入、营业税金,以及公司税费应交科目。在政府没有有效开展之前,公司在财务核算方面,主要着重考虑两个方面,营业税与增值税,新政策实施之后,公司只需要将增值税税收科目进行划分,具体分为未缴纳税费、应缴纳税费这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设置三级科目,并对建安公司之内的财务会计计算过程中,将各项内容进行统一核算。比如,在具体的项目工程之中,首先需要对营业税与增值税进行考虑,然后根据具体项目所动用的资金,划分税收科目,将未缴纳税费划分出去,将企业一年应缴纳的税费进行计算,由此一来,企业盈利与否,便可从中得到明确。
(五)供应商选择和管理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需对供应商的含税报价进行考虑,除此之外,还需考虑的最根本问题是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足额的抵扣进项税款,对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合理进行,用以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比如,海泰数码公司在选择供应商中,A是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7%,小规模供应商为B,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税负、税负内容、所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教育费附加3%的税率,城建税税率为7%,地方教育费税率为2%,合并为12%,若销项税为C,供应商A的含税报价为A,供应商B的含税报价为B,根据以上情况,建筑企业可通过一下方式对报价平衡点进行计算:
B供应商的综合成本=A供应商的综合成本
实际成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三项税合并税率+无税报价
B/(1+3%) [C—B/(1+3%)×3%]×12%=A/(1+17%)[C—A/(1+17%)×17%]×12%
B÷A=86.55%
当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含税报价的86.55%=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含税报价时,双方采购成本相同。供应商B价格÷供应商A价格86.55%时,应选择供应商A,也便是一般纳税人。
三、结束语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之下,不仅能够有效保证建安公司降低当前所面临的税负,而且对于建安公司的发展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该政策实施将以往建安公司的财务工作所改变,需要建安公司能够对营改增政策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并增加对其的认识,结合具体政策制定税收筹划措施,从而使公司能够有效规避税金的缴纳。
参考文献:
[1]王钧杰.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6,(04):120-122.
作者简介:
罗婷,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