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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大量存在,已有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其作一个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还有诸多空白。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有其存在的法律空间,它的成立要求行政主体具有主观上和客观上不同于违法行政行为的特性。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主要表现为行为目的的偏离、行为内容的难以实现、行为依据不准确、行为方式不恰当、行为对象不能承受、执法工具不规范、行为过分关注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