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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渐渐增多。而劳动经济补偿金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应经济补偿,它对维护劳动者日后的生活、入职等权益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然而,因为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立法仍不够完善,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所以抓紧完善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首要任务。本文不但指出了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现存的不足之处,还提出了对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建立、健全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企业对劳动者承担保护义务的延展,它对于保障我国众多劳动者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尚未完善,在实践过程中还存有不足,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我国采用的是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统一标准,并没有从多方面因素上来制定标准,这难免对弱势群体稍显不公。其次,我国很多企业工会的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犯的一大重要原因。最后,由于国内很多劳动仲裁机构公信力不足,这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的进度。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考虑不全
有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紧张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侧重点。在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的条例明确指出:劳动经济补偿金对于任何人都是无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都是一样多的。这其中就暴露除了相应的不足,年轻人的学习能力、身体机能、承受能力等各方面都较好,然而由于年纪较大的劳动者身体机能逐渐下降,且家庭负担加重,所以同等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对于年长者来说是更加不利的。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地域广袤,近些年来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而劳动经济补偿金始终为全国统一标准,这难免会对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劳动者微显不公,进而阻碍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的进展。因此,在制定劳动经济补偿金时,我国应当将多方面因素考虑在内,并适当调整补偿金标准,以促进立法的公平性。
(二)工会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企业与劳动者间难免会因为薪酬、调休等产生分歧,所以两者间发生劳动纠纷是难以避免。为了解决劳动纠纷,我国大多用人单位都会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通常来说调解部门涵盖三方代表,分别是工会、职工以及用人企业。其中工会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工会的主要职能却得不到充分地发挥。原因如下:一方面,部分工会受控于用人企业,缺乏自主权,无法维护劳动者的各类权益;另一方面,不排除某些工会和用人企业的利益相挂钩,因此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可能出现不公正现象。以上两点,都是企业工会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典型表现,这些问题不但大大降低了劳动者对工会的信赖度,还严重剥夺了工会自身的自主权和独立权,从而不利于工会的发展与壮大。由此可以看出,工会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已经成为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劳动仲裁机构公信力不足
当用人企业也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而工会无法调解时,就需要劳动仲裁机构的介入。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这主要是由两点原因引起的。其一,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和权益,而对仲裁进行干预。这给劳动仲裁机构施加了无形的外界压力,从而导致仲裁结果失去了原有的公平、公正性。其二,目前我国对劳动仲裁人员的选拔标准较低,这造成了国内劳动仲裁机构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学历低、经验少的现状。其三,不少劳动仲裁机构在完成人员招聘后,就直接让新职员上岗,并没有开展入职培训,这不仅会影响职员的办事能力,还大大降低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公信度。总的来说,劳动仲裁机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构,提升机构的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对应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现有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而为我国社会劳动者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和服务。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对应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考虑,调整补偿金标准
在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中,重点考虑的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社会平均工资等要因素,而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方面却缺乏相关的考虑,这样对于那些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制定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将年龄考虑在内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提高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公平性。对此,一方面补偿金应当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年龄段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标准。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年龄的不断增加,生活压力也增大,因此补偿金可以与劳动者年龄相协调,按照对应的比例增加。除此之外,在制定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时,还应将地域、经济水平等要素考虑在内,这样才能对影响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工会职能
劳动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工作、生活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单位,然而由于多重因素的干扰,工会的有关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强化我国各工会职能这一任务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必须有力、有效监督用人企业履行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是否及时、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从而避免用人企业拖欠赔偿金又或者故意降低赔偿数额等行为。第二,由于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所措。所以在工会进行监督时,一旦发现用人企业存在违反补偿金协议行为,就必须及时协助劳动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犯。强化工会职能不但有利于工会自身的发展,还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提高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
劳动仲裁机构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机构,本应做到绝对公平与公正,但因为各方面原因,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丧失了应有的自主性,所以保持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就成为了一大重要任务。首先,仲裁机构应当设立相关的管理部门,以掌控好经费支出与职员选拔等活动的自主权。其次,为了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综合素质,在进行入职人员选拔时,可以采用高标准、高要求,以避免入职人员学历、技能不达标等情况的发生。最后,仲裁机构应当针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活动,这不但能让新职员更快地熟悉仲裁工作内容和程序,还将有助于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上这三点做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确实还存在某些不足,对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也不够全面,这不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还不利于提高我国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因此,在制定补偿金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以调整补偿金标准。除此之外,还应当强化工会职能,以及提高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保护伞,只有不断致力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公正性等,才能切实发挥机构的职能。只有真正做好以上三点内容,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进而推动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单位为凯捷咨询(昆山)有限公司)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企业对劳动者承担保护义务的延展,它对于保障我国众多劳动者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尚未完善,在实践过程中还存有不足,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首先,我国采用的是劳动经济补偿金的统一标准,并没有从多方面因素上来制定标准,这难免对弱势群体稍显不公。其次,我国很多企业工会的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这是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犯的一大重要原因。最后,由于国内很多劳动仲裁机构公信力不足,这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的进度。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考虑不全
有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紧张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侧重点。在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的条例明确指出:劳动经济补偿金对于任何人都是无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都是一样多的。这其中就暴露除了相应的不足,年轻人的学习能力、身体机能、承受能力等各方面都较好,然而由于年纪较大的劳动者身体机能逐渐下降,且家庭负担加重,所以同等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对于年长者来说是更加不利的。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地域广袤,近些年来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而劳动经济补偿金始终为全国统一标准,这难免会对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劳动者微显不公,进而阻碍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的进展。因此,在制定劳动经济补偿金时,我国应当将多方面因素考虑在内,并适当调整补偿金标准,以促进立法的公平性。
(二)工会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企业与劳动者间难免会因为薪酬、调休等产生分歧,所以两者间发生劳动纠纷是难以避免。为了解决劳动纠纷,我国大多用人单位都会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通常来说调解部门涵盖三方代表,分别是工会、职工以及用人企业。其中工会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工会的主要职能却得不到充分地发挥。原因如下:一方面,部分工会受控于用人企业,缺乏自主权,无法维护劳动者的各类权益;另一方面,不排除某些工会和用人企业的利益相挂钩,因此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可能出现不公正现象。以上两点,都是企业工会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典型表现,这些问题不但大大降低了劳动者对工会的信赖度,还严重剥夺了工会自身的自主权和独立权,从而不利于工会的发展与壮大。由此可以看出,工会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已经成为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劳动仲裁机构公信力不足
当用人企业也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而工会无法调解时,就需要劳动仲裁机构的介入。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这主要是由两点原因引起的。其一,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和权益,而对仲裁进行干预。这给劳动仲裁机构施加了无形的外界压力,从而导致仲裁结果失去了原有的公平、公正性。其二,目前我国对劳动仲裁人员的选拔标准较低,这造成了国内劳动仲裁机构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学历低、经验少的现状。其三,不少劳动仲裁机构在完成人员招聘后,就直接让新职员上岗,并没有开展入职培训,这不仅会影响职员的办事能力,还大大降低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公信度。总的来说,劳动仲裁机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构,提升机构的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对应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现有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而为我国社会劳动者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和服务。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完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对应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考虑,调整补偿金标准
在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中,重点考虑的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社会平均工资等要因素,而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方面却缺乏相关的考虑,这样对于那些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制定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时,将年龄考虑在内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提高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公平性。对此,一方面补偿金应当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年龄段对应不同的补偿金标准。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年龄的不断增加,生活压力也增大,因此补偿金可以与劳动者年龄相协调,按照对应的比例增加。除此之外,在制定劳动经济补偿金标准时,还应将地域、经济水平等要素考虑在内,这样才能对影响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工会职能
劳动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工作、生活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工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单位,然而由于多重因素的干扰,工会的有关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强化我国各工会职能这一任务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必须有力、有效监督用人企业履行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是否及时、补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从而避免用人企业拖欠赔偿金又或者故意降低赔偿数额等行为。第二,由于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所措。所以在工会进行监督时,一旦发现用人企业存在违反补偿金协议行为,就必须及时协助劳动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犯。强化工会职能不但有利于工会自身的发展,还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提高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
劳动仲裁机构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机构,本应做到绝对公平与公正,但因为各方面原因,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丧失了应有的自主性,所以保持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就成为了一大重要任务。首先,仲裁机构应当设立相关的管理部门,以掌控好经费支出与职员选拔等活动的自主权。其次,为了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综合素质,在进行入职人员选拔时,可以采用高标准、高要求,以避免入职人员学历、技能不达标等情况的发生。最后,仲裁机构应当针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活动,这不但能让新职员更快地熟悉仲裁工作内容和程序,还将有助于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以上这三点做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制度确实还存在某些不足,对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也不够全面,这不但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还不利于提高我国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因此,在制定补偿金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以调整补偿金标准。除此之外,还应当强化工会职能,以及提高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大保护伞,只有不断致力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公正性等,才能切实发挥机构的职能。只有真正做好以上三点内容,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进而推动我国相关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作者单位为凯捷咨询(昆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