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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某航电枢纽工程国庆期间因外力影响而进行安全停工整改,造成承包人索赔的案例,监理人通过对其具体索赔案例的处理依据和技巧进行了分析,为后续同类索赔案例提供了参考意见。
【关键词】某航电枢纽工程 国庆期间停工 索赔 分析
1背景材料
某航电枢纽工程位于一条具有通航条件的大江上,发包人在此条大江上同时有三个航电枢纽工程在建,在某年国庆前,其下游的一个航电枢纽工程发生了特大沉船事件,死亡人数较多。为此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庆水陆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该大江上在建各项目在国庆期间必须停工进行安全整改,直至经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监理工程师在10月1日以正式文函向某航电枢纽工程机电安装单位下发了停工通知,工程于10月1日开始处于停工进行安全整改阶段。工程经过停工安全整改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安全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于10月25日发布了复工令,本次共计停工整改24天。
2概述
由于上述原因,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机电安装标国庆期间停工补偿意向的函”,来文认为本次停工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相关要求进行的,是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也不在承包人的可控范围内,是属不可抗因素造成。
3承包人的观点
为此承包人根据该航电枢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标招标文件第一卷 商务文件有关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应为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规定认为:因上述不可抗因素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是属发包人的责任,因此也应承担该责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随后以正式文函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具体的有关“机电安装标国庆期间停工”损失补偿费用及工期的要求。要求补偿包括人员窝工、设备闲置及业主所供设备保管费用共计333846.70元;工程各机组发电工期延期24天。
4发包人的观点
对于上述索赔问题,监理工程师及时将相关文函转发了发包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来文所述情况属实,造成本次停工确实属不可抗因素,因此总体上对承包人所报送的索赔事实给以确认。
在此期间,承包人与发包人也不断的进行了沟通,并提出按照合同单价中人工费进行补偿单价过低,要求按照实际支付单价进行人工费的窝工补偿,或按照计日工单价费用进行窝工补偿。对此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提出的问题是事实,但按照实际支付人工费用进行补偿无合同依据,因此倾向于按照计日工单价费用进行窝工补偿。另外承包人提出在10月1日至24日的停工期间,国家法定节日按照三倍、周末假日按照二倍工作日进行停工期间人工窝工费用补偿计算。对此发包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合理的。
5监理人的观点
对于该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合同索赔处理的惯例,认为承包人所提的索赔事实属实,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给以费用和工期补偿。
监理工程师认为,窝工费用补偿单价只能按照合同单价进行,既不能按照实际支付单价也不能按照计日工单价进行计算。因为实际支付单价无任何合同依据,而计日工单价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要求以书面指示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某项变更工作而进行的,处于停工期间的窝工既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也未有监理工程师的任何书面指示,因此不能按照计日工单价进行补偿。
对于窝工工作日计算天数,监理工程师认为只能按照日历公历实际天数进行计算,不应考虑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倍数计算。因为根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费用计算标准、以及合同中人工费单价分析表,其中合同中的人工費单价已经包括了节日加班津贴费用和假日工资等,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已经将节、假日的费用均摊到了合同单价中的人工费里。因此在实际窝工工作日计算中,只能按照日历公历天数计算,不能考虑节、假日的倍数,否则就重复取费了。
但在与承包人的协调沟通中,由于承包人以先掌握了业主的观点,因此对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人工窝工费用补偿单价、补偿窝工工作日计算天数提出异议,也给监理工程师进行该合同索赔的处理增加了许多无效的压力。为确保该索赔问题在合法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监理工程师不得不召集了由监理、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的索赔处理会议。会上,监理工程师从合法的原则上阐述了上述索赔问题的处理原则。即阐述了在国庆期间停工损失补偿计费工日的计算为什么只能按照公历日计算,而不能按照节假日的倍数计算的理由;同时也对停工期间为什么不能采用计日工单价作为人工费用补偿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并将监理工程师相关处理的合同依据、规范书籍等现场展示给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查阅。之后监理工程师就本次索赔问题的处理原则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充分发表意见,监理工程师始终从合法的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耐心的解释与说明。最后经过长达3小时的会议,各方最终达成了与监理工程师处理上述索赔问题原则一致的意见。
6监理人决定
经过索赔处理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结合相关停工、复工文件精神,监理人认为:本次停工整改为承包单位不能预见,也是业主不可抗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对其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窝工等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而对此引起的工期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本次停工期间共计应补偿费用为200684.21元;工期顺延24天。
7结语
经过本次索赔案例的处理,发包人、监理人应该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问题首先进行有效的沟通,相互间进行友好的协作,单方面不要过早的将某方的不同观点或自己的观点泄漏承包人,要掌握合同谈判的主动性,否则承包人把握了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观点后,则监理人在索赔处理上将处于被动局面,将大大增加解决索赔问题的难度。
同时监理人要本着事实求实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也就是说处理索赔的技巧问题要得当。一方面必须要坚持原则的合法性,并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合理、合情处理,另一方面要晓之于理、动之于情,争取得到发包人、承包人的相互理解,使问题尽量得到圆满解决,尽量避免演变为争议。
在本案例中,监理人通过灵活多变的措施,使该索赔得到了圆满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接受了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
【关键词】某航电枢纽工程 国庆期间停工 索赔 分析
1背景材料
某航电枢纽工程位于一条具有通航条件的大江上,发包人在此条大江上同时有三个航电枢纽工程在建,在某年国庆前,其下游的一个航电枢纽工程发生了特大沉船事件,死亡人数较多。为此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庆水陆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该大江上在建各项目在国庆期间必须停工进行安全整改,直至经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监理工程师在10月1日以正式文函向某航电枢纽工程机电安装单位下发了停工通知,工程于10月1日开始处于停工进行安全整改阶段。工程经过停工安全整改并经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安全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于10月25日发布了复工令,本次共计停工整改24天。
2概述
由于上述原因,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机电安装标国庆期间停工补偿意向的函”,来文认为本次停工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相关要求进行的,是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也不在承包人的可控范围内,是属不可抗因素造成。
3承包人的观点
为此承包人根据该航电枢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标招标文件第一卷 商务文件有关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应为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规定认为:因上述不可抗因素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是属发包人的责任,因此也应承担该责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随后以正式文函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具体的有关“机电安装标国庆期间停工”损失补偿费用及工期的要求。要求补偿包括人员窝工、设备闲置及业主所供设备保管费用共计333846.70元;工程各机组发电工期延期24天。
4发包人的观点
对于上述索赔问题,监理工程师及时将相关文函转发了发包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来文所述情况属实,造成本次停工确实属不可抗因素,因此总体上对承包人所报送的索赔事实给以确认。
在此期间,承包人与发包人也不断的进行了沟通,并提出按照合同单价中人工费进行补偿单价过低,要求按照实际支付单价进行人工费的窝工补偿,或按照计日工单价费用进行窝工补偿。对此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提出的问题是事实,但按照实际支付人工费用进行补偿无合同依据,因此倾向于按照计日工单价费用进行窝工补偿。另外承包人提出在10月1日至24日的停工期间,国家法定节日按照三倍、周末假日按照二倍工作日进行停工期间人工窝工费用补偿计算。对此发包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合理的。
5监理人的观点
对于该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合同索赔处理的惯例,认为承包人所提的索赔事实属实,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给以费用和工期补偿。
监理工程师认为,窝工费用补偿单价只能按照合同单价进行,既不能按照实际支付单价也不能按照计日工单价进行计算。因为实际支付单价无任何合同依据,而计日工单价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要求以书面指示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某项变更工作而进行的,处于停工期间的窝工既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也未有监理工程师的任何书面指示,因此不能按照计日工单价进行补偿。
对于窝工工作日计算天数,监理工程师认为只能按照日历公历实际天数进行计算,不应考虑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倍数计算。因为根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费用计算标准、以及合同中人工费单价分析表,其中合同中的人工費单价已经包括了节日加班津贴费用和假日工资等,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已经将节、假日的费用均摊到了合同单价中的人工费里。因此在实际窝工工作日计算中,只能按照日历公历天数计算,不能考虑节、假日的倍数,否则就重复取费了。
但在与承包人的协调沟通中,由于承包人以先掌握了业主的观点,因此对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人工窝工费用补偿单价、补偿窝工工作日计算天数提出异议,也给监理工程师进行该合同索赔的处理增加了许多无效的压力。为确保该索赔问题在合法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监理工程师不得不召集了由监理、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的索赔处理会议。会上,监理工程师从合法的原则上阐述了上述索赔问题的处理原则。即阐述了在国庆期间停工损失补偿计费工日的计算为什么只能按照公历日计算,而不能按照节假日的倍数计算的理由;同时也对停工期间为什么不能采用计日工单价作为人工费用补偿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并将监理工程师相关处理的合同依据、规范书籍等现场展示给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查阅。之后监理工程师就本次索赔问题的处理原则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充分发表意见,监理工程师始终从合法的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耐心的解释与说明。最后经过长达3小时的会议,各方最终达成了与监理工程师处理上述索赔问题原则一致的意见。
6监理人决定
经过索赔处理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结合相关停工、复工文件精神,监理人认为:本次停工整改为承包单位不能预见,也是业主不可抗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对其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窝工等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而对此引起的工期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本次停工期间共计应补偿费用为200684.21元;工期顺延24天。
7结语
经过本次索赔案例的处理,发包人、监理人应该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问题首先进行有效的沟通,相互间进行友好的协作,单方面不要过早的将某方的不同观点或自己的观点泄漏承包人,要掌握合同谈判的主动性,否则承包人把握了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观点后,则监理人在索赔处理上将处于被动局面,将大大增加解决索赔问题的难度。
同时监理人要本着事实求实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也就是说处理索赔的技巧问题要得当。一方面必须要坚持原则的合法性,并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合理、合情处理,另一方面要晓之于理、动之于情,争取得到发包人、承包人的相互理解,使问题尽量得到圆满解决,尽量避免演变为争议。
在本案例中,监理人通过灵活多变的措施,使该索赔得到了圆满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接受了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