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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限属于集体资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了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因此,发包方应充分尊重承包方的自由选择,对于承包方放弃统一安置的不能强行进行统一安置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