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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以来,理学贞节观念被当权者奉为规范妇女行为的伦理准则,明清时期更是将其推至顶峰。《福宁府志》中记载了643位贤媛、贞烈、节孝三种类型的列女,其中节孝占绝大多数,且清初多于明末,这正是清提倡节孝的体现。福宁府各县列女分布不均,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较多。从节妇守孀年龄及年限来看,福宁列女的社会生活境遇惨悲。而通过对福宁列女群体节烈原因的阐释,更能彰显传统贞节观对妇女的支配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