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阳光监督消除贿选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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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刊记者■特邀嘉宾 徐延山 胡 健
  
  村委会直选作为一种崭新的选举形式,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道亮丽风景。但是, 自我国推行“村官”“海选”制度以来, 遇到了一个既难以回避,又难以破解的难点问题——贿选。这个难题能否破解, 不仅关系村民自治制度能否顺利推进, 而且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
  
  【新闻背景】
  近日,民政部透露,2007年,全国有北京、辽宁、吉林、江苏、山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涉及近3亿农村选民、2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
  据悉,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修改并正式颁布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都完成了两轮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有关人士表示,经过多年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贿选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多。
  
  贿选现象的形式与特点
  
  □近些年来,在村委会直选中, 不少地方出现了贿选现象, 而且呈蔓延之势。那么,什么是贿选?该如何定义?
  ■胡健:贿选是指用行贿来拉选票,使自己或自己所在党派的候选人当选。中文意思是指用钱或物品买通有选举权的人,使之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关于“贿选”的解释是:“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 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
  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它用非强迫的利益手段影响选民的意愿,直接或变相以财物换取选票,赢得公共权力,这是用物质利益干涉民主政治法则,与民主原则相背离。贿选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也是民主政治的“副性”标志。
  □您认为,贿选有哪些表现形式?
  ■徐延山:一是许愿承诺。以笼络感情为手段,对建房、计生申请户,许愿只要自己当上村主任,保证批准;对多数村民关注的公益事业、集体经济、村容村貌等,作出创办承诺,甚至作出把村级集体经济(土地征用费)等全部分给村民的承诺。二是实物贿选。行贿者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少则每张选票斤把猪肉,一二包香烟,多则每户1箱啤酒,1袋化肥等。三是金钱贿赂。以购物券或现金“换”选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换”一张选票,特别是对“关键选民”舍得出高价收买。根据衢州的调查情况,“票价”呈上涨趋势,有的村上涨几倍、几十倍。
  □从实际贿选的情况来看,当前贿选呈现哪些特点?
  ■徐延山: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贿选现象呈多发态势。以前,一些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村委会干部一无“实权”,二无“实惠”,有的村级经济是“空壳村”,连误工补贴也发不出,没有人会去贿选。近几年,许多村因土地征用等机会,村级集体资金大幅增加,许多村民看到了实权和实惠,加上少数人贿选成功产生的“扩散”效应,导致相互效仿,愈演愈烈。
  ■胡健:当前,贿选手段越来越隐蔽。贿选主体,由竞选者转向“代理人”, 贿选手段由“明贿”转向“暗贿”。为了规避风险,往往由亲朋好友出面行贿拉票, 交易行为由明码标价、公开交换为暗箱操作,由选举前送财物改为先口头“协议”,竞选成功后再实施兑现。
   其次,贿选主体由个人转向团队。参与贿选者,由分头贿选转向“抱团”贿选, 根据宗派利益、群体利益的需要,与同伴组阁“村委会班子候选人”,组织“亲友团”和“竞选班子”,为“村委会班子”成员共同拉票,开展“组阁式竞选”。
  
  贿选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人把贿选比作民主肌体上的毒瘤。如果贿选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 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您认为,贿选事件的发生主要有哪些原因?
  ■徐延山: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实践的不断推进,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目前,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的农民对民主缺乏正确的理解,对如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力缺乏全面了解,对应有的权利如何行使和保护不够重视。其主要思想动机有:一是现实主义思想。限于农民群众的觉悟与素质,许多人在钱财面前屈服,宁要眼前的个人利益,不顾长远的公共利益。有的选民甚至认为这是“双赢”的“游戏”,两厢情愿,各得其所。二是好人主义思想。不愿做“难人”,不敢得罪人。重亲情、友情,轻公平、正义。没有正确的是非观,缺乏正义感。三是法不责众心理。贿选一般是暗箱操作,很难查出,就算查出来了,按现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只是宣布选举无效。与刑法执行实践中对受贿者处罚相对较重,行贿者处罚相对较轻的情况相反,村委会选举中,受贿者没有任何风险,受贿有利无弊,拒贿可能遭报复,因此,多数人自然选择收受贿赂。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贿选的责任追究是否有明确的认定?
  ■胡健: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贿选的查处和惩罚有规定,但对受理和查处村委会直选中贿选问题的主体规定却不够明确。村委会组织法提出了5个受理主体:一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二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三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是县级人民政府;五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村民举报的渠道还有各级信访部门、组织部门等,受理渠道包括不同层级、不同机构,需要基层从实际出发制定操作性办法。
  □我们知道,没有监督的选举必然导致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您如何评价目前村委会直选中的监督机制?
  ■徐延山:在村委会选举中,虽然各地依法进行了周密部署,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但是有几个环节容易被钻空子。一是代写选票。根据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代写。对这类对象,贿选者会委托“中间人”给予适当好处“买”得代写选票权。二是委托投票。一些选民长期在外务工经商,贿选者可用钱或实物“换”取委托投票权。三是流动票箱。有的候选人亲自或派“亲友团”、“竞选班子”跟随票箱,采取许诺、暗示甚至胁迫的手段拉选票。
  
  阳光监督破解贿选难题
  
  □对于贿选这一滋生在民主选举健康肌体上的毒瘤, 我们有哪些措施可加以遏制?
  ■胡健:除了从法律上来完善村委会选举工作外,我认为建立公开、阳光的监督方式十分重要。在选举的准备阶段通过一定的方式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既不能限制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把竞选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比如,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就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优势、本村发展规划、竞选支出、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督。候选人如果顺利当选,那么竞选纲领中提出的“施政方针”作为一种承诺或是契约在其任期内具有约束力,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依据。更为关键的是,在事前就约定竞选支出、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对候选人在其后的选举过程中具有约束力。如果候选人在选举中违反“竞选纲领”中的约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出现违法选举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选资格。
  □有人提出,贿选者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开唱票等环节上设计了不少“手段”,来核实“贿选”对象的实际投票情况,保证贿选成功。例如,贿选者的“竞选班子”的重要职责,就是在投票现场参加“监票”,分头盯梢选民,监督投票,查看投票结果;甚至在选民将选票送入投票箱之前,悄悄查看选票上的名字,而后再目睹选票入箱。
  ■徐延山:选举时村民领票、写票、投票、唱票等环节都要设计严密,防止贿选者投机取巧“钻”进村委会班子,也不给选民造成心理压力,让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投票,使贿选人无从知道自己是否被选。这样,伴随贿选成本的提高,贿选现象也能逐步得到遏制。同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从而保证选举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堵住“贿选”的后路。
  □我们知道,贿选行为的发生,是由利益驱动所致。您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来控制和杜绝村干部的贿选动机。
  ■徐延山:从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入手,减少权力寻租机会,使竞选者不想贿选。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的原则,凡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对外签订合同、土地征用及补偿等重大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收据需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对、会签后才可报销入账。
  ■胡健:村委会选举之后,村民最大的诉求就是公布前任村委会的账本,清查账目,但是往往受到干涉和阻挠,新任村委会为了便于交接工作也往往息事宁人,造成账目越来越乱,漏洞越来越多,亏空越来越大。因此,可以通过立法将“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列为村委会选举必经程序,确保“当选时清清白白,离任时清清楚楚”,即使贿选者当选,也无法牟取私利,侵犯集体资产。
  (徐延山:中共衢州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胡健: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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