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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体现在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的功能,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本质,亦是基于资金融通的功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更好的配置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本文通过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并剖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发展模式 未来前景
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致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萌芽
在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在网上进行交易,以提高效率。但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
第二个阶段:缓慢發展
2005年后,P2P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银行的网上交易支付系统基本成型,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
第三个阶段:快速发展
这一阶段的起点是2012年,这一年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凸显出了,给P2P网络借贷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大量P2P企业开始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接下来的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
第四个阶段:逐步规范与稳定发展
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为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体制做了有益的探索。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
2.1互联网技术水平不高,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仅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我们还比较落后,而后者由于进入计算机领域较早,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在关键的领域,受到国外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内鲜有公司拥有自己的云平台,国内大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实力构建自己的金融云,没有办法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由于技术的桎梏,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慢,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限制。
2.2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尚存在空白,实务中大多以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法律效力较低,可执行力较差,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制度方面,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而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尚缺乏较好的监管,虽然在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但其更多的是履行行业自律的权利与义务,在监管方面其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增加。
2.3金融企业鱼龙混杂,综合实力不强
截止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达到2000多家,企业数量多但是质量不高,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京东集团亏损达94亿;基本10家企业中仅有1家盈利,且利润空间不大;另一方面,公司综合实力不够,仅有蚂蚁金服等十几家企业可以提供互联网技术+金融的服务,大部分只是局限在某一具体领域且问题多多。在P2P行业,每月问题平台达到几十家,且有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68家,大量P2P平台由于监管不严,问题频现.
2.4市场还没得到完全开发
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的网民达到90.1%,我国已经步入全面互联网时代,然而在国内市场,在拥有6亿人口的广大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应用范围还比较小,农村居民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以及宣传推广不够,大多不会使用移动支付软件,更不懂得如何理财,大量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或者购买房子,资金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现有条件下农民很难享受到较好的金融服务,因为农村收入不稳定,也没有具有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农民很难从银行取到稳定的贷款来从事生产与运作,因而农村对具有普惠性质的互联网金融需求大。
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
3.1企业应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
我国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有自己独特鲜明的发展模式,大多扎堆发展,没有持续性和长久性。以P2P为例,行业每月以几十家的增速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增长迅速,然而各个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盈利水平不高,实力不强,因此行业需要整合,通过做大做强,形成独特的发展模式,从而控制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链。
3.2积极开拓开发市场
重点开发农村市场,农村人口众多,互联网金融普及率低,市场需求量大,由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村必然需要大量的投资来推动现代化的农业,因此互联网金融应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金融的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市场尚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因此这对开发农村市场是有益的。
3.3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国家应该不断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台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法律依据及规范。政策方面,国家应继续深化改革,落实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导向;行业监管方面,应完善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能,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使行业保持良好健康的持续发展。
3.4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开发新技术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底部的技术支持,第二企业应建立自己的金融云,通过云共享将服务提供给更多的用户,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作用;第三通过大数据挖掘与分析,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努力解决传统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韦胜荣.浅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F].经营管理者,2015(34)
[2] 李鑫萍.互联网金融创新之法律监管[D].山东大学,
[3] 石建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依据、市场基础及前景分析[F].当代经济,2015(13)
[4] 冯笑,陈翼.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征信实践与启示[J].中国市场,2015.(32)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发展模式 未来前景
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致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萌芽
在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在网上进行交易,以提高效率。但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
第二个阶段:缓慢發展
2005年后,P2P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银行的网上交易支付系统基本成型,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
第三个阶段:快速发展
这一阶段的起点是2012年,这一年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凸显出了,给P2P网络借贷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大量P2P企业开始出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接下来的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
第四个阶段:逐步规范与稳定发展
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为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登记体制做了有益的探索。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问题:
2.1互联网技术水平不高,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仅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我们还比较落后,而后者由于进入计算机领域较早,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在关键的领域,受到国外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内鲜有公司拥有自己的云平台,国内大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实力构建自己的金融云,没有办法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由于技术的桎梏,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慢,互联网金融发展受到限制。
2.2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尚存在空白,实务中大多以国务院发布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法律效力较低,可执行力较差,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制度方面,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而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尚缺乏较好的监管,虽然在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但其更多的是履行行业自律的权利与义务,在监管方面其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增加。
2.3金融企业鱼龙混杂,综合实力不强
截止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达到2000多家,企业数量多但是质量不高,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京东集团亏损达94亿;基本10家企业中仅有1家盈利,且利润空间不大;另一方面,公司综合实力不够,仅有蚂蚁金服等十几家企业可以提供互联网技术+金融的服务,大部分只是局限在某一具体领域且问题多多。在P2P行业,每月问题平台达到几十家,且有快速增长趋势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达到868家,大量P2P平台由于监管不严,问题频现.
2.4市场还没得到完全开发
截止2015年,我国网民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的网民达到90.1%,我国已经步入全面互联网时代,然而在国内市场,在拥有6亿人口的广大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应用范围还比较小,农村居民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以及宣传推广不够,大多不会使用移动支付软件,更不懂得如何理财,大量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或者购买房子,资金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现有条件下农民很难享受到较好的金融服务,因为农村收入不稳定,也没有具有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农民很难从银行取到稳定的贷款来从事生产与运作,因而农村对具有普惠性质的互联网金融需求大。
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建议
3.1企业应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
我国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没有自己独特鲜明的发展模式,大多扎堆发展,没有持续性和长久性。以P2P为例,行业每月以几十家的增速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增长迅速,然而各个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盈利水平不高,实力不强,因此行业需要整合,通过做大做强,形成独特的发展模式,从而控制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链。
3.2积极开拓开发市场
重点开发农村市场,农村人口众多,互联网金融普及率低,市场需求量大,由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农村必然需要大量的投资来推动现代化的农业,因此互联网金融应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金融的资源配置的作用。农村市场尚处于完全竞争的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因此这对开发农村市场是有益的。
3.3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国家应该不断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台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法律依据及规范。政策方面,国家应继续深化改革,落实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导向;行业监管方面,应完善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能,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使行业保持良好健康的持续发展。
3.4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开发新技术来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底部的技术支持,第二企业应建立自己的金融云,通过云共享将服务提供给更多的用户,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作用;第三通过大数据挖掘与分析,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努力解决传统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韦胜荣.浅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F].经营管理者,2015(34)
[2] 李鑫萍.互联网金融创新之法律监管[D].山东大学,
[3] 石建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依据、市场基础及前景分析[F].当代经济,2015(13)
[4] 冯笑,陈翼.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征信实践与启示[J].中国市场,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