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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犯罪就其形式层面分析,可以概括为现行刑事实体法明文规定科处的违法行为。任何违法形为,只要经由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即为犯罪。本文就犯罪论观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犯罪;犯罪论
基于罪刑法定的精神,现代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规定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形式定义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未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反,犯罪的实质定义则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试图完整地揭示犯罪的法律属性和本质特征,科学地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以克服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的片面性,平衡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我国刑法也采取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的本质与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犯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罪犯就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的行为。因此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条款。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三、犯罪是应受刑罚的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实施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用犯罪构成来表述犯罪成立条件,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件的总和。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犯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犯罪”。坚持主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紧紧把握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才能正确地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直接故意犯罪(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在实际生活中,一切犯罪都是具体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例如,抢劫罪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具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等等。在实践中,抽象的犯罪和抽象的犯罪构成都是不存在。通过以全部犯罪的研究,从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中概括出了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律,总结出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掌握这些共同要件,能够帮助我们由一般到具体地系统掌握全部犯罪构成理论。由上可见,在我国的四要件体系中,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条件。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在人的行为中,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这种犯罪心理去谈犯罪,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可以单独完整地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某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過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各种特定犯罪构成的形态,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地适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发生了作为违法性实质的法益侵害或危险,因而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种特殊理由、根据的存在,否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种特殊理由、根据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也称为正当化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阻却违法性,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的法益,则这种法益侵害行为就是正当的。简单的说,牺牲价值低的法益来救济价值高的法益就是正当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但除些之外,事实上存在其他公认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等。
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
【关键词】犯罪;犯罪论
基于罪刑法定的精神,现代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规定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形式定义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未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反,犯罪的实质定义则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试图完整地揭示犯罪的法律属性和本质特征,科学地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以克服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的片面性,平衡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我国刑法也采取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的本质与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犯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罪犯就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的行为。因此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条款。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三、犯罪是应受刑罚的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实施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用犯罪构成来表述犯罪成立条件,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件的总和。这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犯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犯罪”。坚持主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说明的是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基本事实特征,而不是一般的事实描述,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用许多事实特征来加以说明。然而,只有那些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紧紧把握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才能正确地认定某种行为是不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直接故意犯罪(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在实际生活中,一切犯罪都是具体的。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四百多种犯罪,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例如,抢劫罪具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具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等等。在实践中,抽象的犯罪和抽象的犯罪构成都是不存在。通过以全部犯罪的研究,从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中概括出了犯罪构成的一般规律,总结出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掌握这些共同要件,能够帮助我们由一般到具体地系统掌握全部犯罪构成理论。由上可见,在我国的四要件体系中,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条件。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在人的行为中,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这种犯罪心理去谈犯罪,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可以单独完整地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某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過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各种特定犯罪构成的形态,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地适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意味着发生了作为违法性实质的法益侵害或危险,因而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种特殊理由、根据的存在,否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种特殊理由、根据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也称为正当化事由。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阻却违法性,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的法益,则这种法益侵害行为就是正当的。简单的说,牺牲价值低的法益来救济价值高的法益就是正当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但除些之外,事实上存在其他公认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等。
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