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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7年5月29日,因太湖蓝藻暴发,造成无锡市自来水水源地水质恶化。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环保法规的不完善,存在很大漏洞,致使有空子可钻,本文将谈谈我国目前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对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太湖蓝藻;水污染;立法;缺陷
一、水污染的定义及其相关事件的背景资料
水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海洋、湖泊或者地下水等水体后,使得水体的水质和水体沉积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显然,无锡水危机,现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太湖水给人们“颜色”看绝非偶然,而是长期潜伏的危机。太湖病症表象是蓝藻,真正源头是遭污染的水体。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我国在水体管理体制、水项目研究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涉及到水利、环保、建设、农业、渔业、交通等多个部门,根治太湖水祸,必须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
二、太湖蓝藻事件的主要危害
(1)影响经济发展。一是使得水体的化学生物性质发生了变化,导致生物无法适应;二是如果工业设备使用受到蓝藻污染的水,那么就会使得这些设备运行受到损害;三是增加城市处理水污染的费用,从而降低了城市在其他保障民生方面的支出。
(2)影响水体质量。当水体受到蓝藻污染后,常可以引起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如果蓝藻在一般浓度之下,虽然对人体并无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可以使得水体发生异臭、异味、异色,呈现泡沫和油膜等,妨碍水体的正常利用,影响水体的天然自净能力受到抑制,影响水体的卫生状况。
三、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对策分析
1.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主要缺陷
(1)应受处罚行为种类过少。只有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才可以构成犯罪,换言之,如果不属于上述行为,即使构成污染也不会有被处罚的危险。此外,此条文只有结果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操作性不强。出现了诸如“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关键字眼,但是如何进行具体鉴定,并无出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困扰。另外,如何鉴定“一般废物”与“危险废物”,目前也缺乏相应的权威司法解释,这些类似问题造成了打击力度的减弱。
2.完善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建议
(1)进一步将污染事故的规定具体化。首先,我建议对危险废物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比如哪些是危险废物,达到什么污染标准的可以称之为危险,这些问题要逐一解决,从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漏洞使得有些水污染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次,应当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水污染事故”具体情形,比如可以列为“一般污染、重大污染以及特别重大污染”等不同等级类型,并且以此为根据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以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各类水污染犯罪行为。
(2)增加对水污染犯罪的刑罚措施种类。首先可以对水污染犯罪增加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适用,虽然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对水污染犯罪做出特别严重的刑罚规定,像死刑更是无法想象。但是,个人认为,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像水污染这类事故一旦发生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很有可能造成公共危机,甚至影响政府公信力。因此,很有必要将“水污染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当中去,正所谓“乱世当用重典”,在社会经济发展急剧转型的今天,水污染事故层出不穷,人民群众怨声载道,我们应当根据刑法学的罪行相应原则,对于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水污染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刑罚。其次,也可以在主刑、附加刑的基础上,增设“资格刑”。所谓“资格刑”就是剥夺犯罪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刑罚。例如,我国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只适用于自然人,而罚金虽然能够惩罚企业,但是对于超大企业来说,尤其是“财大气粗”的能源企业丝毫没有震慑力度,事后企业照样进行排污活动。有鉴于此,增加“资格刑”可以剥夺污染企业的经营资格,让其在一定时间内甚至是永远不得再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从而对单位的水污染犯罪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3)增加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种类。当前最迫切的就是增加“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处罚规定,打个比方,如果只规定对“结果犯”的处罚,就很有可能出现诸如“一个人往河里面排放了污染物,被环保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但是因为没有调查清楚污染的后果,因而无法做出处罚的窘境”,如果将“行为犯”列入处罚当中,就可以采取刑罚措施去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从而体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和更加有效打击各类严重的水污染行为。其次,應当将除“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废物”外的行为也一并列入处罚范围内,因为随着科技发展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处理污染物或者排放水污染的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原先的规定范围已经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有必要予以完善。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类环境犯罪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而越来越严峻,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断侵蚀和抵消着改革带来的“红利”,我们更加应该去好好利用太湖蓝藻事件这一契机,吸收和借鉴国家环境犯罪立法的有益经验,以期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太湖蓝藻监测处置与湖泛成因,陆桂华,张建华.等著.科学出版社,2011-10-01
[2]地下水污染——迁移与修复(原著第二版)(美)贝迪恩特,里法尔,纽厄尔 著,施周.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07-01
[3]地下水污染与防治,王焰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1-01
[4]水污染控制工程,唐玉斌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07-01
[5]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吕松,牛艳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06-01
关键词:太湖蓝藻;水污染;立法;缺陷
一、水污染的定义及其相关事件的背景资料
水污染是指污染物进入河流、海洋、湖泊或者地下水等水体后,使得水体的水质和水体沉积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显然,无锡水危机,现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太湖水给人们“颜色”看绝非偶然,而是长期潜伏的危机。太湖病症表象是蓝藻,真正源头是遭污染的水体。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我国在水体管理体制、水项目研究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涉及到水利、环保、建设、农业、渔业、交通等多个部门,根治太湖水祸,必须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
二、太湖蓝藻事件的主要危害
(1)影响经济发展。一是使得水体的化学生物性质发生了变化,导致生物无法适应;二是如果工业设备使用受到蓝藻污染的水,那么就会使得这些设备运行受到损害;三是增加城市处理水污染的费用,从而降低了城市在其他保障民生方面的支出。
(2)影响水体质量。当水体受到蓝藻污染后,常可以引起水的感官性状恶化。如果蓝藻在一般浓度之下,虽然对人体并无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可以使得水体发生异臭、异味、异色,呈现泡沫和油膜等,妨碍水体的正常利用,影响水体的天然自净能力受到抑制,影响水体的卫生状况。
三、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对策分析
1.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主要缺陷
(1)应受处罚行为种类过少。只有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才可以构成犯罪,换言之,如果不属于上述行为,即使构成污染也不会有被处罚的危险。此外,此条文只有结果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操作性不强。出现了诸如“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关键字眼,但是如何进行具体鉴定,并无出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困扰。另外,如何鉴定“一般废物”与“危险废物”,目前也缺乏相应的权威司法解释,这些类似问题造成了打击力度的减弱。
2.完善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建议
(1)进一步将污染事故的规定具体化。首先,我建议对危险废物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比如哪些是危险废物,达到什么污染标准的可以称之为危险,这些问题要逐一解决,从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漏洞使得有些水污染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次,应当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水污染事故”具体情形,比如可以列为“一般污染、重大污染以及特别重大污染”等不同等级类型,并且以此为根据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以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各类水污染犯罪行为。
(2)增加对水污染犯罪的刑罚措施种类。首先可以对水污染犯罪增加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适用,虽然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对水污染犯罪做出特别严重的刑罚规定,像死刑更是无法想象。但是,个人认为,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像水污染这类事故一旦发生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很有可能造成公共危机,甚至影响政府公信力。因此,很有必要将“水污染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名当中去,正所谓“乱世当用重典”,在社会经济发展急剧转型的今天,水污染事故层出不穷,人民群众怨声载道,我们应当根据刑法学的罪行相应原则,对于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水污染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刑罚。其次,也可以在主刑、附加刑的基础上,增设“资格刑”。所谓“资格刑”就是剥夺犯罪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刑罚。例如,我国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只适用于自然人,而罚金虽然能够惩罚企业,但是对于超大企业来说,尤其是“财大气粗”的能源企业丝毫没有震慑力度,事后企业照样进行排污活动。有鉴于此,增加“资格刑”可以剥夺污染企业的经营资格,让其在一定时间内甚至是永远不得再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从而对单位的水污染犯罪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3)增加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种类。当前最迫切的就是增加“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处罚规定,打个比方,如果只规定对“结果犯”的处罚,就很有可能出现诸如“一个人往河里面排放了污染物,被环保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但是因为没有调查清楚污染的后果,因而无法做出处罚的窘境”,如果将“行为犯”列入处罚当中,就可以采取刑罚措施去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从而体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和更加有效打击各类严重的水污染行为。其次,應当将除“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废物”外的行为也一并列入处罚范围内,因为随着科技发展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处理污染物或者排放水污染的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原先的规定范围已经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有必要予以完善。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类环境犯罪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而越来越严峻,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断侵蚀和抵消着改革带来的“红利”,我们更加应该去好好利用太湖蓝藻事件这一契机,吸收和借鉴国家环境犯罪立法的有益经验,以期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太湖蓝藻监测处置与湖泛成因,陆桂华,张建华.等著.科学出版社,2011-10-01
[2]地下水污染——迁移与修复(原著第二版)(美)贝迪恩特,里法尔,纽厄尔 著,施周.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07-01
[3]地下水污染与防治,王焰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1-01
[4]水污染控制工程,唐玉斌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07-01
[5]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吕松,牛艳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