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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生而自由。随着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人对自由的认识也不断的深化,实际上就是人对自身以及客观规律的认识过程,也是对自由的认识和追求的过程。古代西方人的自由就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自由。近代西方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个体自由"。现代文明社会所提倡的自由主义,往往会受到具体社会问题的冲击而变得不切实际。
[关键词] 自由整体自由个体自由博弈
引论
“自由(Liberta)”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自由”与“解放”同义。现代西方人大多认为所谓自由就是一种能力,即不受外力阻止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是现代西方人认为的一种权利。古希腊赫拉克里特(Heraklit)提出了“火”这个概念。火是能被肉眼看见的,所以它不是无定形的,但是这种定形不是外在的力量赋予它的,而是它自身给自身定形,它是能动的并且是主动的,就像人给自己立法一样,是自己主动的通过自身的内在而为自身的外在设定限制。因此“宇宙并不是上帝造的也不是人造成的,它过去是,现在是,而且将来也是一团永远活生生的火,它按照它自己的规律燃烧和熄灭。”[1]因此可以说,火的跳动,燃烧还有它的熄灭,都是火自身的自由。同时,“最干燥的灵魂是最优良的灵魂。”[2]所以赫拉克里特认为火就是生命就是人的灵魂。同时也是自由。
柏林在其最著名的专著《自由论》中把自由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而消极自由所要回答的就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的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3]这也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from)。就是讲人在什么范围之内或在多大的限定条件之下,可以不受干涉的,自由自在的行动。实际上就是人的行动的范围的大小问题。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比较宽泛的环境中,受到的控制也是宽松的,人的活动的范围大,活动的自主性高,则表明他是很自由的;相反的,如果一个人的行动处处受到外力的限制,人被限定在一个很小的空间之中,他就是不自由的。而柏林讲的积极自由则是要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4]也就是 "做......的自由"。当然,柏林积极赞同消极自由的。而消极自由中所涉及到的那个限制,就是国家或者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一、古代西方社会的自由
“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5]古代西方人的生活处在一种整体性状态之下。这个时期的人们首要的要求就是安全,而也只有城邦才能给与人安全,城邦是安全的唯一保障。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悲剧家埃斯库罗斯(Aischulos),为歌颂抗击波斯人的雅典将士写下这样的诗句:去吧!赫拉斯的孩子们!去保卫祖国的自由!为了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妻子,要保卫自由![6]因为战争是时常出现的,人们为了生存,为了能安定的生活,就需要团结在一起组成一个共同体来共同的抵御外敌的侵略。这种共同体在古希腊时期就表现为城邦,在古罗马时期就表现为共和国。在这种共同体之下,“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7]人的一切是以国家(政治共同体)为重,“人身上无一毫自主。身体属于国家,有保护国家的义务。罗马服兵期直至四十岁,雅典及斯巴达且至终身。城邦若需要钱,他可令女人献她们的珍宝,债权人让出他们的债权,橄榄树种植者无偿地让出已制成地油。”[8]古代西方人的自由就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自由。贡斯当又说:“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9]战争构成了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当然还有宗教意义上的祭祀。
二、近代西方社会的自由
近代西方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个体自由”。洛克认为:“一切政府都是绝对的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10]因此君主制的政治强权以及君主个人的专断独裁,必然就会损害人们的天赋自由,而如何保障人们的自由不受到此类强权的危害,则首先是要求一个“民主的,三权分立的”政府。[11]这种分权式的政府组织模式能够有效的遏制强权与独裁。此外洛克强调,个体享有自由的基础是要拥有财产。财产是个体的人自身保存的基础因而也是个体自由的基础。奴隶之所以是奴隶而不得自由,就在于他不但没有财产而且其本身还是别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密尔主张经济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讨论)自由。密尔从具体的自由来论证个体自由的范围和自由的具体方面。具体的说就是个人在什么状况下是自由的,个人自由的限度是什么,什么样的限度对个人的自由是合理的等等。在谈到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时候,密尔认为“凡在立宪制的国度里,都不必顾虑政府—无论它是不是完全对人民负责—会时常试图控制发表意见,除非当它这样做时是使自己成为代表一般公众不复宽容的机关。”[12]在谈到个人自由时他主张“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13]人之为人,就是在于他能够独立的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处理自己的事务,人必须要有这个自由,这样才是个体意义上的人。在密尔的思想中,对个人干涉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种政府统治下得人们也是最自由的。每个独立的个体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要求,不与去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他就是自由的。“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14]
三、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的博弈
越来越多的人都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是建立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当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制度,无不受到西方古典自由思想的影响。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充满活力,而其有活力的根源在于自由的竞争,在于政府的最少干预。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然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09年的那场金融海啸的爆发,让人们看到了自由的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经济需要自由,但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容易导致混乱和无序。这是一个悖论。因此现代社会的思想家对古典自由主义做了修正,以完善自由主义的缺陷。其代表人物就是罗尔斯。罗尔斯独创“差别理论”。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之适合于最少数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5]罗尔斯是从社会公平或者是从平等的角度来讨论自由的价值。他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在法理上是平等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存在相反的地方,自由的价值在实际上对每个人不是绝然一致的,是存在差别的。[16]因此,如何实现在公平正义原则下的能力不足者的自由,就是一个现实的并且是突出的问题。现代的文明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权利的保护的的确确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的所谓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和自由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证。自由或者权利对于这些人来说,仿佛那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仿佛那美丽然而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参考文献:
[1][2]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贺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4] 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5][7][9] 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6] 埃斯库罗斯:《波斯人》,转引自: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 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11] 洛克:《政府论》上卷,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2][13][14]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5][16]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版。
[关键词] 自由整体自由个体自由博弈
引论
“自由(Liberta)”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自由”与“解放”同义。现代西方人大多认为所谓自由就是一种能力,即不受外力阻止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也是现代西方人认为的一种权利。古希腊赫拉克里特(Heraklit)提出了“火”这个概念。火是能被肉眼看见的,所以它不是无定形的,但是这种定形不是外在的力量赋予它的,而是它自身给自身定形,它是能动的并且是主动的,就像人给自己立法一样,是自己主动的通过自身的内在而为自身的外在设定限制。因此“宇宙并不是上帝造的也不是人造成的,它过去是,现在是,而且将来也是一团永远活生生的火,它按照它自己的规律燃烧和熄灭。”[1]因此可以说,火的跳动,燃烧还有它的熄灭,都是火自身的自由。同时,“最干燥的灵魂是最优良的灵魂。”[2]所以赫拉克里特认为火就是生命就是人的灵魂。同时也是自由。
柏林在其最著名的专著《自由论》中把自由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而消极自由所要回答的就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的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3]这也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from)。就是讲人在什么范围之内或在多大的限定条件之下,可以不受干涉的,自由自在的行动。实际上就是人的行动的范围的大小问题。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比较宽泛的环境中,受到的控制也是宽松的,人的活动的范围大,活动的自主性高,则表明他是很自由的;相反的,如果一个人的行动处处受到外力的限制,人被限定在一个很小的空间之中,他就是不自由的。而柏林讲的积极自由则是要回答“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4]也就是 "做......的自由"。当然,柏林积极赞同消极自由的。而消极自由中所涉及到的那个限制,就是国家或者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一、古代西方社会的自由
“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5]古代西方人的生活处在一种整体性状态之下。这个时期的人们首要的要求就是安全,而也只有城邦才能给与人安全,城邦是安全的唯一保障。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悲剧家埃斯库罗斯(Aischulos),为歌颂抗击波斯人的雅典将士写下这样的诗句:去吧!赫拉斯的孩子们!去保卫祖国的自由!为了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妻子,要保卫自由![6]因为战争是时常出现的,人们为了生存,为了能安定的生活,就需要团结在一起组成一个共同体来共同的抵御外敌的侵略。这种共同体在古希腊时期就表现为城邦,在古罗马时期就表现为共和国。在这种共同体之下,“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7]人的一切是以国家(政治共同体)为重,“人身上无一毫自主。身体属于国家,有保护国家的义务。罗马服兵期直至四十岁,雅典及斯巴达且至终身。城邦若需要钱,他可令女人献她们的珍宝,债权人让出他们的债权,橄榄树种植者无偿地让出已制成地油。”[8]古代西方人的自由就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自由。贡斯当又说:“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9]战争构成了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当然还有宗教意义上的祭祀。
二、近代西方社会的自由
近代西方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个体自由”。洛克认为:“一切政府都是绝对的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10]因此君主制的政治强权以及君主个人的专断独裁,必然就会损害人们的天赋自由,而如何保障人们的自由不受到此类强权的危害,则首先是要求一个“民主的,三权分立的”政府。[11]这种分权式的政府组织模式能够有效的遏制强权与独裁。此外洛克强调,个体享有自由的基础是要拥有财产。财产是个体的人自身保存的基础因而也是个体自由的基础。奴隶之所以是奴隶而不得自由,就在于他不但没有财产而且其本身还是别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密尔主张经济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讨论)自由。密尔从具体的自由来论证个体自由的范围和自由的具体方面。具体的说就是个人在什么状况下是自由的,个人自由的限度是什么,什么样的限度对个人的自由是合理的等等。在谈到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时候,密尔认为“凡在立宪制的国度里,都不必顾虑政府—无论它是不是完全对人民负责—会时常试图控制发表意见,除非当它这样做时是使自己成为代表一般公众不复宽容的机关。”[12]在谈到个人自由时他主张“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13]人之为人,就是在于他能够独立的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处理自己的事务,人必须要有这个自由,这样才是个体意义上的人。在密尔的思想中,对个人干涉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种政府统治下得人们也是最自由的。每个独立的个体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要求,不与去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他就是自由的。“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14]
三、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的博弈
越来越多的人都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是建立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当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制度,无不受到西方古典自由思想的影响。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就是充满活力,而其有活力的根源在于自由的竞争,在于政府的最少干预。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然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09年的那场金融海啸的爆发,让人们看到了自由的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经济需要自由,但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容易导致混乱和无序。这是一个悖论。因此现代社会的思想家对古典自由主义做了修正,以完善自由主义的缺陷。其代表人物就是罗尔斯。罗尔斯独创“差别理论”。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之适合于最少数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5]罗尔斯是从社会公平或者是从平等的角度来讨论自由的价值。他认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在法理上是平等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存在相反的地方,自由的价值在实际上对每个人不是绝然一致的,是存在差别的。[16]因此,如何实现在公平正义原则下的能力不足者的自由,就是一个现实的并且是突出的问题。现代的文明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权利的保护的的确确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的所谓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和自由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证。自由或者权利对于这些人来说,仿佛那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仿佛那美丽然而遥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参考文献:
[1][2]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贺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4] 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5][7][9] 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6] 埃斯库罗斯:《波斯人》,转引自: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 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李玄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11] 洛克:《政府论》上卷,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2][13][14] 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5][16]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