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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和施工阶段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技术要求等问题。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阶段;技术要求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必须按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要满足选择场址方案的技术要求;初步勘察要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要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在建筑物平面布置确定后,场地或其附近己有岩土工程资料时,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1、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基本技术要求
稳定性是指拟建场地保持稳定状态的能力,就范围而言,是包含拟建场地在内的区域稳定性,从小范围而言是不良地质作用,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土洞、断层、洪水淹没、水流冲蚀等,对场地稳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因工程活动,如边坡开挖、施工降水等,而导致场地稳定性变化,这些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明确回答的。适宜性是指场地条件,地形、地层结构、水文地质等对工程建设的适宜程度。所以,在某些程度上稳定性和适宜性是一致的,例如: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对场地稳定有直接或潜在威胁,或建筑物位于斜坡上,在其施工、使用过程中,斜坡容易发生的整体不稳定地段;地基岩、土性质严重不良地段;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水文地质条件严重不良或有洪水威胁地段;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的矿藏或不稳定的地下采空区等。
过去有些建筑物,因其对拟建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认识不足,致使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有的迫使搬迁,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基本技术要求
2.1稳定性评价技术要求
(1)搜集拟建工程的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任务;(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产生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要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要对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2.2勘探工作技术要求
(1)勘探线要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一些勘探点要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要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要按地质构造、岩体特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勘探线的布置要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地层界线。勘探点的布置要在每个主要地貌单元和其交接部位,以求最小的勘探工作量,获得最多的地质信息。
3、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基本技术要求
经过选址及初步勘察两个阶段,不仅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问题已解决,为满足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已基本查明,所以,在详细勘察阶段要根据不同的建(构)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地基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提出解决对策。如对一级及部分二级建筑物进行沉降变形估算及评价,对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价,为选择基础类型,如桩基类型、桩长、桩距以及单桩承载能力、计算群桩的沉降变形量,以及施工方法的选定,提供岩土工程参数等。
3.1工作内容基本技术要求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厂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2勘探点布置技术要求
详细勘察阶段的工作手段主要是钻探,有时辅以地球物理勘探。勘探点的布置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1)勘探点要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要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应加密勘探点,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3)重大设备基础要单独布置勘探点。
(4)勘探手段要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
3.3勘探点间距及深度技术要求
(1)勘探孔深度要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在基础底面宽度小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要大于基础底面宽度的三倍,对单独柱基要大于1.5倍,并大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要达到基底0.5-1.0倍的基础宽度. 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在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要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
(4)在规定深度内如果遇基岩或厚层碎石上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要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钻孔深度适当与否,会影响勘察质量、费用和周期。对天然地基,控制性钻孔的深度,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等于或略深于地基变形计算的深度,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2)满足地基承载力和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
(3)满足支护体系和工程降水设计的要求;
(4)满足某些不良地质作用追索的要求。
4、施工阶段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技术要求
要按工程实际需要,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要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1)基槽开挖后发现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时;
(2)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进行施工验槽;
(3)在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中,进行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
(4)地基中岩溶、土洞较发育,要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措施;施工中发生边坡失稳迹象,要查明原因并进行监测和提出解决措施。
在施工阶段的岩土工程工作主要是:
(1)因其人为降低地下水位而增加土的有效应力,而容易发生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桩基产生负摩阻力,使降落漏斗周边上体向中心滑移等,沉降观测、测定孔隙水压力是内容之一。
(2)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处理,或由于坑内基底卸荷回弹、隆起、侧向位移等进行观测,及时修正、补充岩土工程施工计划及工艺;
(3)为确保地基处理与加固获得预期效果,监测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阶段;技术要求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必须按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要满足选择场址方案的技术要求;初步勘察要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要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在建筑物平面布置确定后,场地或其附近己有岩土工程资料时,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1、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基本技术要求
稳定性是指拟建场地保持稳定状态的能力,就范围而言,是包含拟建场地在内的区域稳定性,从小范围而言是不良地质作用,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土洞、断层、洪水淹没、水流冲蚀等,对场地稳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因工程活动,如边坡开挖、施工降水等,而导致场地稳定性变化,这些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明确回答的。适宜性是指场地条件,地形、地层结构、水文地质等对工程建设的适宜程度。所以,在某些程度上稳定性和适宜性是一致的,例如: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对场地稳定有直接或潜在威胁,或建筑物位于斜坡上,在其施工、使用过程中,斜坡容易发生的整体不稳定地段;地基岩、土性质严重不良地段;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水文地质条件严重不良或有洪水威胁地段;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的矿藏或不稳定的地下采空区等。
过去有些建筑物,因其对拟建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认识不足,致使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带来一些问题,有的迫使搬迁,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初步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基本技术要求
2.1稳定性评价技术要求
(1)搜集拟建工程的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任务;(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产生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要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要对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2.2勘探工作技术要求
(1)勘探线要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一些勘探点要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要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要按地质构造、岩体特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勘探线的布置要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地层界线。勘探点的布置要在每个主要地貌单元和其交接部位,以求最小的勘探工作量,获得最多的地质信息。
3、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基本技术要求
经过选址及初步勘察两个阶段,不仅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问题已解决,为满足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已基本查明,所以,在详细勘察阶段要根据不同的建(构)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地基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地质现象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论证、提出解决对策。如对一级及部分二级建筑物进行沉降变形估算及评价,对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价,为选择基础类型,如桩基类型、桩长、桩距以及单桩承载能力、计算群桩的沉降变形量,以及施工方法的选定,提供岩土工程参数等。
3.1工作内容基本技术要求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厂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6)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2勘探点布置技术要求
详细勘察阶段的工作手段主要是钻探,有时辅以地球物理勘探。勘探点的布置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1)勘探点要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要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应加密勘探点,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3)重大设备基础要单独布置勘探点。
(4)勘探手段要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
3.3勘探点间距及深度技术要求
(1)勘探孔深度要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在基础底面宽度小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要大于基础底面宽度的三倍,对单独柱基要大于1.5倍,并大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要达到基底0.5-1.0倍的基础宽度. 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在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要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
(4)在规定深度内如果遇基岩或厚层碎石上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要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钻孔深度适当与否,会影响勘察质量、费用和周期。对天然地基,控制性钻孔的深度,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等于或略深于地基变形计算的深度,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2)满足地基承载力和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
(3)满足支护体系和工程降水设计的要求;
(4)满足某些不良地质作用追索的要求。
4、施工阶段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技术要求
要按工程实际需要,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要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1)基槽开挖后发现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时;
(2)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进行施工验槽;
(3)在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中,进行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
(4)地基中岩溶、土洞较发育,要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措施;施工中发生边坡失稳迹象,要查明原因并进行监测和提出解决措施。
在施工阶段的岩土工程工作主要是:
(1)因其人为降低地下水位而增加土的有效应力,而容易发生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桩基产生负摩阻力,使降落漏斗周边上体向中心滑移等,沉降观测、测定孔隙水压力是内容之一。
(2)深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处理,或由于坑内基底卸荷回弹、隆起、侧向位移等进行观测,及时修正、补充岩土工程施工计划及工艺;
(3)为确保地基处理与加固获得预期效果,监测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