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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意中“捡”到价值几百万的珠宝,到突然被拘,可能将被以盗窃罪起诉,甚至可能面临无期的结局。这样的大喜大悲,把一名普通的机场清洁女工一下子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使得梁丽这个默默无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女人,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对于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来说,短时间内冰火两重天的遭遇和变故,无疑是可悲的。但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在法治建设发展掣肘重重、举步维艰的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梁丽案却更具标本意义。
假如珠宝没有追回
我们不妨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清洁工梁丽真的拒不交出或者当天就挥霍、转移了这批价值300万的珠宝,那么,当地司法部门将会做出何种司法认定?根据梁丽本人表示愿意主动上交,以及后来配合警方,主动拿出“赃物”的表现,和未经任何司法审判事实,当地司法部门和有关专家就强硬表态,表示将以盗窃罪起诉她,她将面临无期徒刑的惩处。如果这批价值超过300万的珠宝真的无法追回的话,是不是就该以死刑立即执行来判处或者比之更甚的惩罚?这种假设不是没有可能。
让我们来看一组真实的数据:原广东中银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4亿,获刑12年;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陈满雄挪用公款4.2亿,获刑14年;重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受贿2亿,获刑15年;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而此君已在去年高调出狱重新开办实业。如此等等,无论是从犯罪的性质、涉案金额,还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力看,清洁工梁丽连小巫见大巫都算不上。尽管本案尚未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但何以在法律的仓促认定上,悬殊却是如此之大?
其唯一可以让人想到的就是,对于名人、要员的审理,当中有着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使得一些人在司法审判中,尽可能地选择从轻处理。而面对不管是许霆还是梁丽这样毫无任何社会背景,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普通社会公众来说,司法怎样认定也绝无翻盘的希望和可能,一些执法者为此而必须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
尽管许霆案已经告诉我们,以网络为主阵地的公民表达,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掣肘性地促进司法的尽可能公正。但毕竟这只是一种民间的呼声,其可能会影响到审理的结果,但就目前而言,却绝不会对执法者本身造成深层次的影响,不会对其利益造成一点损失。所以,一些执法者在潜意识里的“强”与“弱”的对比,就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对案件的认识与判断中,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审理结果。
民意为何一边倒
对于民意的一边倒,一些专业人士其实颇有非议。他们认为,现在讨论梁丽到底有罪或者无罪,毫无意义。然而,社会公众,包括专家的参与,显然是大众对司法本身的争议问题和对司法的不信任所致,其目的不外乎是基于个案来推动司法建设本身的进程。司法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坐等司法做出裁决,如果司法不公或者司法失误,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那么一个生命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再来讨论死刑判处合理不合理,到底该不该,会有多大的现实意义?毫无疑问,其结果只能是造成司法体系的高高在上与一意孤行,司法完全失去舆论监督,公众质疑也难免沦为马后炮。
司法体系如此感性,失去了基本的诚信基础,社会公众与舆论,怎样对司法投不信任票都不足为奇,而倾向性地与司法部门“唱反调”的潜意识也自然难以避免。不管是许霆案,还是梁丽案,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当然并非毫无道理,其中更深层次的原因一目了然。
有人提到“舆论暴力”的问题,这一点并不是没有先例,国内国外都有。但无论如何,所谓的“舆论暴力”都是可控的。而可控的前提就是司法必须秉持公正客观姿态,保持阳光、透明的程序正义,并且在不触及法律原则和底线的前提下,在司法裁决与量刑裁处中,尽可能地听取社会公众普遍地道德、情感诉求。司法不公的积弊,必定导致“舆论暴力”,而要消除舆论对司法的要挟,还必须从司法本身上找病因。
舆论的感性特点不可否认,如果司法本身能够给出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如果司法能够褪去神秘主义色彩和针对社会公众完全强势的印象,以司法的理性引导舆论的感性,那么所谓的“舆论暴力”,就必定在一个可控的范围,而不是愈演愈烈。
小人物能否推动大变革
后媒体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媒体力量形成立体空间后,一切都将被置于阳光之下,包括公权和司法程序。而后媒体时代的好处就在于,通过越来越透明的信息实时化,使得公众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社会舆论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參与到行政事务与司法建设的具体细节中去。面对强大的舆论力量,行政事务,尤其是司法程序,必须有勇气去展示更多的诚意,尽可能地避免、杜绝司法不公、不透明的现象。对有法理争议的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办事,更要注意听取普遍的民意,戒除罔顾民意、我行我素的高傲姿态,以合理、合法的司法行为,尽可能地消弭民意与法律之间的罅隙。不矫枉过让法律失去尊严,但也不能完全被权势或者某些理性不足的民意所左右,让法律失去可贵的独立品质。
周正龙、杨佳、高莺莺、许霆、梁丽、邓玉娇,一个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就是司法进程中一个又一个的活标本。如果历史倒退回三十年,那么类似的事件,显然无法进入公众的普遍视野,甚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要么就如暗夜里划过的流星,一瞬而过,激不起哪怕是一点点的水花。在缺乏舆论参与的现实里,当事人往往是“孤军作战”,对错是非,一旦定性,则几无翻盘的可能,而当事人也往往因缺乏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持,导致了司法的“单边主义”行为。后媒体时代,公众力量的普遍参与,强大的舆论监督,使得传统上的司法体制难以再保有绝对的强势地位。当事人不再是“一个人作战”,强大的舆论支持,往往可以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可以与司法体制叫板的、势均力敌的对垒阵势。
司法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为怪。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媒体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势的参与,执法者们不得不学会小心翼翼行事,不得不学会认真对待法律本身。而无论是具体法律条文的修订,还是庞大复杂的司法建设进程,都不得不向公正、理性、客观的本身靠拢,不得不学会让自身成熟。因为一个毫不起眼的普通人,就完全可以掀起一场强震与风暴,这一点毫无疑问。
(本文来源于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0906/200906181042052032_6.html,在编校时有所删节)
假如珠宝没有追回
我们不妨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清洁工梁丽真的拒不交出或者当天就挥霍、转移了这批价值300万的珠宝,那么,当地司法部门将会做出何种司法认定?根据梁丽本人表示愿意主动上交,以及后来配合警方,主动拿出“赃物”的表现,和未经任何司法审判事实,当地司法部门和有关专家就强硬表态,表示将以盗窃罪起诉她,她将面临无期徒刑的惩处。如果这批价值超过300万的珠宝真的无法追回的话,是不是就该以死刑立即执行来判处或者比之更甚的惩罚?这种假设不是没有可能。
让我们来看一组真实的数据:原广东中银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4亿,获刑12年;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负责人陈满雄挪用公款4.2亿,获刑14年;重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受贿2亿,获刑15年;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而此君已在去年高调出狱重新开办实业。如此等等,无论是从犯罪的性质、涉案金额,还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力看,清洁工梁丽连小巫见大巫都算不上。尽管本案尚未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但何以在法律的仓促认定上,悬殊却是如此之大?
其唯一可以让人想到的就是,对于名人、要员的审理,当中有着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使得一些人在司法审判中,尽可能地选择从轻处理。而面对不管是许霆还是梁丽这样毫无任何社会背景,甚至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普通社会公众来说,司法怎样认定也绝无翻盘的希望和可能,一些执法者为此而必须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
尽管许霆案已经告诉我们,以网络为主阵地的公民表达,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掣肘性地促进司法的尽可能公正。但毕竟这只是一种民间的呼声,其可能会影响到审理的结果,但就目前而言,却绝不会对执法者本身造成深层次的影响,不会对其利益造成一点损失。所以,一些执法者在潜意识里的“强”与“弱”的对比,就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对案件的认识与判断中,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审理结果。
民意为何一边倒
对于民意的一边倒,一些专业人士其实颇有非议。他们认为,现在讨论梁丽到底有罪或者无罪,毫无意义。然而,社会公众,包括专家的参与,显然是大众对司法本身的争议问题和对司法的不信任所致,其目的不外乎是基于个案来推动司法建设本身的进程。司法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坐等司法做出裁决,如果司法不公或者司法失误,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那么一个生命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再来讨论死刑判处合理不合理,到底该不该,会有多大的现实意义?毫无疑问,其结果只能是造成司法体系的高高在上与一意孤行,司法完全失去舆论监督,公众质疑也难免沦为马后炮。
司法体系如此感性,失去了基本的诚信基础,社会公众与舆论,怎样对司法投不信任票都不足为奇,而倾向性地与司法部门“唱反调”的潜意识也自然难以避免。不管是许霆案,还是梁丽案,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当然并非毫无道理,其中更深层次的原因一目了然。
有人提到“舆论暴力”的问题,这一点并不是没有先例,国内国外都有。但无论如何,所谓的“舆论暴力”都是可控的。而可控的前提就是司法必须秉持公正客观姿态,保持阳光、透明的程序正义,并且在不触及法律原则和底线的前提下,在司法裁决与量刑裁处中,尽可能地听取社会公众普遍地道德、情感诉求。司法不公的积弊,必定导致“舆论暴力”,而要消除舆论对司法的要挟,还必须从司法本身上找病因。
舆论的感性特点不可否认,如果司法本身能够给出足以让人信服的证据,如果司法能够褪去神秘主义色彩和针对社会公众完全强势的印象,以司法的理性引导舆论的感性,那么所谓的“舆论暴力”,就必定在一个可控的范围,而不是愈演愈烈。
小人物能否推动大变革
后媒体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媒体力量形成立体空间后,一切都将被置于阳光之下,包括公权和司法程序。而后媒体时代的好处就在于,通过越来越透明的信息实时化,使得公众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社会舆论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參与到行政事务与司法建设的具体细节中去。面对强大的舆论力量,行政事务,尤其是司法程序,必须有勇气去展示更多的诚意,尽可能地避免、杜绝司法不公、不透明的现象。对有法理争议的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办事,更要注意听取普遍的民意,戒除罔顾民意、我行我素的高傲姿态,以合理、合法的司法行为,尽可能地消弭民意与法律之间的罅隙。不矫枉过让法律失去尊严,但也不能完全被权势或者某些理性不足的民意所左右,让法律失去可贵的独立品质。
周正龙、杨佳、高莺莺、许霆、梁丽、邓玉娇,一个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就是司法进程中一个又一个的活标本。如果历史倒退回三十年,那么类似的事件,显然无法进入公众的普遍视野,甚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要么就如暗夜里划过的流星,一瞬而过,激不起哪怕是一点点的水花。在缺乏舆论参与的现实里,当事人往往是“孤军作战”,对错是非,一旦定性,则几无翻盘的可能,而当事人也往往因缺乏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持,导致了司法的“单边主义”行为。后媒体时代,公众力量的普遍参与,强大的舆论监督,使得传统上的司法体制难以再保有绝对的强势地位。当事人不再是“一个人作战”,强大的舆论支持,往往可以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可以与司法体制叫板的、势均力敌的对垒阵势。
司法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为怪。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媒体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势的参与,执法者们不得不学会小心翼翼行事,不得不学会认真对待法律本身。而无论是具体法律条文的修订,还是庞大复杂的司法建设进程,都不得不向公正、理性、客观的本身靠拢,不得不学会让自身成熟。因为一个毫不起眼的普通人,就完全可以掀起一场强震与风暴,这一点毫无疑问。
(本文来源于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0906/200906181042052032_6.html,在编校时有所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