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研究

来源 :教育与职业·理论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yuxuan36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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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生在高校权利结构的运行中,其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尊重,学生权利缺失。面对学生权利缺失的现状,文章从决策主体构成和价值取向两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权利缺失的原因,并对如何构建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建议:教育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学生权利观;为学生权利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在法律上确认学生权利的合法身份与保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增强维权意识。
  [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权利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陈阳(1970- ),男,江苏盐城人,盐城工学院高教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盐城 224051)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大学制度下多元权力结构的优化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1SJD880071)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4-0048-03
  大学生作为高校的主要成员和高等教育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在高校权利结构的运行中,其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尊重,学生权利被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所取代,学生组织成为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辅助工具和实行民主管理的点缀。针对各高校普遍存在的学生权利缺失的现状,如何构建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权利在学校权力体系中的运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建设,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一、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运行存在的问题
  1.学生权利的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管理者方面来看,高校学生权利还没有得到管理者应有的重视,由于受中国传统的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许多的管理者并没有在内心深处将学生看做是学校构成的一个主体,实践中只是依据一些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引导学生的行为,学生在学校始终处于被规训和看管的境地。学生只能是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开展和管理活动运行的被动接受者,没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角度来看,许多学生刚刚从中学踏入大学之门,还存在着对家长、老师的依赖思想,习惯于被动接受,对于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持怀疑态度,从而影响了他们参与管理的热情。
  2.学生权利的运行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在我国,除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了非常笼统的规定外,在我国的教育大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却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而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仅仅是在第四十一条确认了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对学生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学生权利在学校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说明,对学生在哪些领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在哪些领域的决策活动必须吸纳学生参加,哪些组织必须给予学生一定的席位和学生席位所占的比例,以及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实现快速有效的救济等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层面,对学生权利内涵的界定也是千差万别,制定的规章没有统合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实践层面的缺失。
  3.学生权利运行范围较小、程度较低。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学校的管理,但总体上还处于小范围和低层次的方面。他们的管理范围一般还主要局限于学校的图书馆管理、学生生活区和宿舍卫生的管理等方面,而在涉及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学校发展定位的选择、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等方面却没有学生的参与。大学生的权利组织也只是作为学校行政权力的附属组织,停留在决策的初始阶段,仅仅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点缀,并没有真正的话语权。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教学管理者往往是站在为管理而管理的位置上思考教学管理问题,在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计划的制订、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设置以及任课教师的选择等方面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是一种低层次的制约式管理。
  4.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缺乏。学生的个人权利一般是通过学生组织来行使,学生组织机构是学生权利运行的载体。笔者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情况做了一次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在被调研的100名学生中,有61名学生表示未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占被调研对象的61%;在“学校除学生会、学代会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学生组织,代表学生行使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重大决策”这一问题上,被调研对象中48人的回答是“没有”,31人回答“不清楚”,占79%。由此笔者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学校里大部分学生并没有参加到学校的管理活动中;二是学校缺乏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对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学生通过何种组织或权力载体来行使学生权利,参与学校管理也没有说明。因此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只能是一句空洞的承诺,而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5.学生组织作用发挥欠佳,学生缺乏维权的意识。学生组织的作用未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会、学代会等组织机构工作效能不高。高校学生会是由广大学生组成的,在学校权力结构中代表学生行使权利的合法组织,其主要作用在于服务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学生会却演变成为在团委领导下的、协助学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助工具,而本身真正应该具有的职能却没能得到发挥。另一方面,学生组织在有些高校成了学生权利争夺的场所,成为少数学生获取个人政治资本的工具。学生缺乏维权意识,表现在学生在市场环境中如何维护权利,在措施和思想上准备不足。
  二、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1.从决策主体构成来看,决策主体过于单一化。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应是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对学校的一切教育管理活动都应具有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和决定权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学生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被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所取代,学校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往往过多地掌握在少数学校高层领导手中,缺乏民主参与,形成单一的决策主体。教师、教育管理者、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三大主体,他们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分工上虽然有所差异、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但他们却共同存在于同一个教育整体中,成为高等教育活动开展不可缺失的一个方面。   2.从价值取向来看,“师道尊严”的思想成为调整师生关系的准则。“师道尊严”的思想成为学校内部处理教师和学生关系的伦理准则,在这种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学生无权参与,管理者的话语霸权淹没了学生的权利。在这种权力的影响下,要使学生对管理者和教师的权力进行客观公正地监督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影响了学生的价值取向。某一个体学生作为构成学校教育活动三大主体之一的一分子,他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也必须支付监督成本。当他对某一项教育管理活动监督成功后,促进了学校事业的发展,其他同学在没有支付任何监督成本的情况下也可获得与他同样的收益。而如果该同学对教育管理活动的监督失败,却只能由该学生一个人来支付监督成本,承受失败所带来的各种压力。所以学生个体在进行监督之前对风险和收益进行核算,发现风险大于收益,使其不愿意成为监督的殉难者。在这种价值观点的指导下,学生权利缺失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构建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1.教育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学生权利观。权利观是指人们对权利的根本看法和观点,主要包括对权利的来源、权利的价值取向、权利的行使和监督的根本看法和观点。对于学生权利观的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层次来逐层推进:首先应明确为什么需要学生权利,并将其作为树立学生权利观需要研究的第一问题。学生权利的行使期限应该从学生进入高校进行入学登记注册后开始直至注销学籍这一段时间为止,这期间学生所拥有的学生权利既包含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同时也包含学生所在的高校明确规定的赋予学生的各项权利。在此基础上研究学生权利的价值取向,即它的着力点和归宿问题。学生权利的价值在于使学生主体地位受到更多尊重、自由度得到更大满足、合法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最后,探究如何运行权利实现学生权利的价值。从学生进入大学那天起,他们就应当被作为学校主体对待,学校一切教学管理活动的开展都应体现“以学生为本”的育人观,学校当好服务者、管理者和教育者。
  2.为学生权利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学生机构的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学校内部,要充分发挥其在各个层面、直至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在学校这一层面上,组织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已有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梳理和重新定位。首先,对已有的学生组织与学校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所应承担的责、权、利,理顺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次,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思想教育,明晰权力观念,让学生干部树立起一切活动的开展都是为学生服务、代表学生行使权利、维护学生利益的观念,广大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育人理念。最后,广大学生也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和管理活动,依靠公众的监督压力促使学生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二是创建新的学生组织机构,为学生权利的供运提供组织保障。新创建的学生组织机构,应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群体,兼顾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原则来设置,组织机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能充分代表广大学生群体的利益,为学生权利的实现提供组织保证。三是推进高校管理机构主体多元化,保证学生在各种权力机构中占有一定的席位,参与高校决策。这有助于打破学生与高校管理者和教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高校三大主体人群之间信息的沟通与协调,防止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泛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多元权力结构。四是设立学生维权机构和学生事务仲裁机构等,广开言路,听取学生意见,受理学生投诉,使学生权利受到损害时能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出面协调。
  3.在法律上确认学生权利的合法身份与保障原则。学生权利要成为高校权力结构中一支独立的、合法的政治力量,必须获得法律的确认与保障。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提升确认学生权利合法身份的法律层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作为我国的两部教育基本法,仅在《教育法》中对学生应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了规定,但却没有对大学生在学校管理活动的哪些方面以及如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而在《高等教育法》中则对学生权利没有作出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将“允许学生在国家层面和学校层面充分发挥学生参政议政的权利,参与有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问题的讨论、参与制定、修订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等学生权利纳入到法律文本中来,为学生权利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在确认学生权利合法身份的同时,还必须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保障学生权利实现的基本原则,明确学校在如何保障学生权利实现方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学校必须以制度化的形式对学生应该拥有的权利进行明确,创建学生权利组织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以及学生权利运行所应遵循的操作原则和程序等。
  4.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增强维权意识。学生在享受各种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必要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只有认真履行义务的权利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防止学生权利意识的极端化。高等学校内部实施的校纪校规,在其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视为法律规范的延伸,大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通过正当途径所表达争取权利的要求,是了解学生现状和需求的途径之一,要因势利导,加强对学生如何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行使权利的途径以及行使权利的合法性的引导。正确看待大学生自身权利意识变化所带来的积极意义,重视克服消极影响,防微杜渐,鼓励其为维护自身正确的权利提出建设性意见。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质疑、误解,要耐心细致地给予其解释说明;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勇于面对、认真分析、妥善解决、做好总结;对确实存在但超出本人权利范围、本人没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做好记录,归纳整理后提交学校供学校领导决策处理。
  大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学校现有的办学水平和能力,提出的要求要合情合理,循序渐进,而不能有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大学生应该主动进取,刻苦学习,依靠自身的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当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可以通过申诉和诉讼等多种合法途径获得救济,而不应该诉诸一些非法和非理性的救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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