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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确权以注册原则为主导,需要最大限度地引入使用在先原则。在商标申请至核准注册阶段,现行商标法缺乏商标核准注册前利益保护的规定,对恶意异议规制不力,同时建议实行商标异议行政一审制,引入异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制度。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引入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同时应规范在网络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将撤销问题与商品质量问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