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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学教育在现实中也存在着法学教育方式的不当所造成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学教育方式的改革以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本文指出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具有扎实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具备理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我们应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方式,构建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 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0-03
我国法学教育自文革后得到复苏,为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巨大贡献。我国的法律院校由最初的几所发展到现在的600多所,为社会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展得红红火火。然而,在高速发展的法学教育背后也潜藏着一系列的弊端。
一、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反思
通过上述现象,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似乎进入到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我们有必要对我们现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师资和教材等情况做一整体性的反思,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及现实反思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因学生就业压力产生的急功近利的教育态度和缺乏清晰的目标定位已逐渐地偏离了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法学教育目标要解決的是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专业人才。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应该要结合法学教育的自身特征,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才是科学合理的。很大程度上,法学教育特征与法学的学科特点是紧密相关的。从法学的研究对象来看,它研究的是法律。法律是为了调整现实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来源于实践,是基于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另外,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法学就天然地具有实践性;“法学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学术研究性,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教授,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训练学生如何判断和分析具体的实际问题,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ing like lawer),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成为法学教育的当然使命。原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就曾说过:法学作为科学由某些原则所组成,只有熟练地掌握并运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人。因而,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学教育的这三种目的,是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特征,在实践中也历来为中外法学教育所证明。
(二)法学教育方式反思
教育方式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教育目标的实现与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摆脱不了“灌输”、“填鸭”的教学方式。老师站在讲台上滔滔不绝的讲授,学生坐在台下鸦雀无声地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师一直处于主动,学生完全被动的地位,无法形成师生间的互动。最终只会培养出信仰法律概念、基本原则、现有法条而丧失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的法律“奴隶”。然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才能有效地理解和把握。纯粹的理论灌输,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违背了法学教育的自身特征,会使得教学效果与预期目标的严重分离。虽然我国现在有一些院校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引入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如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等,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和明确的教育理念,基本上也只是事先在老师安排下的“表演”而已,是传统教育方式的另类“演绎”和变相灌输,无法真正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技巧和法律思维。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那样,我们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的教育模式”因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
(三)法学教育内容反思
法学教育内容的确立应紧密地围绕法学教育的目标,最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自教育部确立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后,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几乎都是以十六门专干课程为主(原先十四门)。近段时间,部分院校因强调国家司法考试,于是将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这种种的做法使得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内容单一,知识视野狭窄,学习目标功利,无法真正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首先,社会复杂多变,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的出现使单纯地固守法学的某个角落会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当今世界是知识日新月异的时代,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复合型知识。随着知识层次的不停更新,新的学科体系不断形成,需要我们用发展和开放的眼光来审视和接受。只有将法律与其他学科知识加以整合,才能培养学生对问题的多角度审视和判断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理性思维能力。我国当前在法学教育内容选择上的功利和实用主义严重的阻碍了学生的知识和思维发展。
(四)教材和师资状况反思
“教材陈旧、师资缺乏”是学者们对我们法学教育教材和师资状况的一大共识,也可谓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一大真实写照。就师资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不仅在数量上、质量上而且在内部结构的搭配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们缺乏一定数量的法学教育师资,这一点在一些非重点的本科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另外,近几年各高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也造成了师资力量的严重短缺。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600多所院校开设了本科法学专业,一些院校盲目地开展法学教育,根本不顾及师资状况,不少教师一人教授几门性质不同的部门法,被学生戏称个个老师都是“全才”。师资队伍的不足导致了不少学校在法学教学班级设置时不得不七八十人编为一班,或者更多。在指导毕业论文时一个老师往往要指导十几人,这大大地折损了法学教育的培养效果。我们缺乏一批受过正统法学教育和法学训练的教师队伍。我国法学教育人员有一部分并未曾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不少都是从别的学科“转行”过来的,也有一部分法学教师是通过再学习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很大程度上有别于受过系统教育的法学教育人员。
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应紧紧地围绕这个目标开展。通过上述对我国法学教育作的整体性反思后,我们发现我国现在部分高校开展的法学教育教育存在着目标功利、现实,教育方式传统,教育内容老化,师资缺乏短缺和教材陈旧的情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认为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具有扎实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具备理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方式,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重构
(一)法律技能课程教学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其中之一就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技能突出的反映在运用法律上,是一个法律人的必备素质主要包括:表达能力、逻辑判断能力、文件审阅能力等方面。我们认为,应在大学低年级开设以辩论课、口才学、逻辑学为核心、在大学高年级开设以法律文书写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技能课程,旨在训练法学专业学生的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辩论课、口才学、逻辑学这几门课程由于不需要很强的法学知识背景,另外又能为学习法学专业知识提供思维指导和逻辑支持,有利于法学教学的开展,而法律文书写作因其必须具有很深的知识积淀所以等到一些主要法律部门学完再去学习是合理的。因此,我们认为分别把辩论课、口才学、逻辑学和法律文书写作放在大学低年级(大学第一年)和高年级(大学第四年)是科学的。
(二)模拟审判教学
所谓模拟审判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组织和指导下以角色扮演的形式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學方法。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审判教学使学生脱离课本,跳出理论。作为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要实施的模拟审判教育是要让学生走进“法庭”,通过他们的角色模拟、自行的分析案件、查阅卷宗、收集证据、参与庭审来让他们体会不同的角色,以此来训练他们的技能。在这过程中,教师完全成为旁观者,只是最后对模拟活动作点评和提出意见,学生一直是积极的活动者。由于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具备系统的综合知识,安排到高年级,一般应在学生学习完相关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法律文书、律师制度与实务等课程之后较为合适。在具体实践中,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充分的做好教学前的准备,加强师生间的沟通和做好模拟案件的选择工作。
(三)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侧重的是理论与实践的转化,把法学理论于法学应用通过案例联系起来,“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也可适用于程序法的教学。因此,可以贯穿于法学学习的始终。针对我国有学者提出的“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的知识,像法理学、宪法学等内容,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会冲淡了该知识的理论性,也容易使理论知识被肢解,打乱了完整的体系”。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任何法律理论即使理论性再强都有其实践渊源,都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将其具体化。实际上,每个案例都有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这是由法学的学科特征两重性决定。因此,即使像法理学、宪法学理论性较强的学科,也完全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加以具体阐释。例如,学习宪法谈到违宪审查时,完全可以结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讲到公民教育权应受平等保护时,可以结合“齐玉苓”案。对于案例教学方法我们认为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案例分析。教师在分析案例时应该从多角度、多视角加以解析,不应强调答案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应重视案例的选择。作为课堂上精讲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在案例分析时应选择疑难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四)证据分析教学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谓是对证据重要性的高度概括。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取决于原被告双方在证据上的博弈。很大意义上,一个法律人或者一个律师合格与否,主要看在实践操作上对证据的掌握程度、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及在法庭上的证据对抗能力,可以看出,证据的获取、证据分析对一个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是多么重要。因此,对法学专业学生开展证据分析教学就成为中国特色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体系的当然内容。证据分析教学一方面在理论上要教授学生证据的理论知识,如证据的分类,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等。另一方面,要指导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提取证据,保存证据,对证据加以甄别以及在庭审时如何使用证据。我国有学者提出“法学院应(下转第223页)(上接第221页)当设立证据实验室,开展刑事、民事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鉴定实验。通过实验操作培养和训练学生对证据的发现、识别和审查能力”。我们认为这种设想是科学的,在实践中也是可以实施的,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素质之一,也是以后进入实务界必须储备的技能之一。证据在我国的高校的法学教学中遭受了不合理的“待遇”,大部分院校仅仅开设了一门证据法的选修课,在主干课程中由于只涉及部门章节往往只是草草而过,并没有系统深入的教授和研究。由于证据分析教学和程序法联系紧密,在大学的第三年时候或之后等到程序法学习完毕后开展,不仅符合学科自身特点而且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诊所式法律教学
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试点推行法律诊所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因而也为我国很多院校所青睐,不少学校纷纷效仿。然而,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外来品”,若不结合我们的本土特色,不免会产生“水土不服”。因此,我们觉得应采取以下三个措施使之本土化,真正实现“洋为中用”:第一,结合中国法学教育体制,在大学毕业班实施并作为毕业实习的前置工作。从法学学生层次看,法学本科教育第四年时,所有主干课程已基本学完,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接受了系统的教育,学生们也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判断能力,在这一阶段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与随后的专业实习相衔接,完全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二,建立法学专业实习基地,通过实习基地的配合共同完成。目前,我国不少院校在一些法律事务部门建立了实习基地,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优越条件,寻求实践部门的积极协作和实务人员的直接指导。第三,司法部门和法律院校应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我国正式教育体制内,将其作为高校必设的教学计划。通过制度设计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编撰相关教材、配备指导老师。
注释:
孟勤国.法学的风光与自大.法学评论.2007(1).60.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4.
侯斌.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反思.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101,102.
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7).4.
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比较法研究.2000(4).399,396.
应国瑞张梦中.案例学习研究—设计与方法(第2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2).3.
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39.
隋晶秋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21.
关键词法学教育 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 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0-03
我国法学教育自文革后得到复苏,为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巨大贡献。我国的法律院校由最初的几所发展到现在的600多所,为社会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展得红红火火。然而,在高速发展的法学教育背后也潜藏着一系列的弊端。
一、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反思
通过上述现象,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似乎进入到一个令人尴尬的局面。我们有必要对我们现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教育方式,教育内容,师资和教材等情况做一整体性的反思,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及现实反思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教育因学生就业压力产生的急功近利的教育态度和缺乏清晰的目标定位已逐渐地偏离了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法学教育目标要解決的是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专业人才。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应该要结合法学教育的自身特征,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才是科学合理的。很大程度上,法学教育特征与法学的学科特点是紧密相关的。从法学的研究对象来看,它研究的是法律。法律是为了调整现实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来源于实践,是基于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另外,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法学就天然地具有实践性;“法学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我们一方面要强调学术研究性,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教授,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应用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训练学生如何判断和分析具体的实际问题,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ing like lawer),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成为法学教育的当然使命。原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就曾说过:法学作为科学由某些原则所组成,只有熟练地掌握并运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人。因而,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学教育的这三种目的,是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特征,在实践中也历来为中外法学教育所证明。
(二)法学教育方式反思
教育方式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教育目标的实现与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摆脱不了“灌输”、“填鸭”的教学方式。老师站在讲台上滔滔不绝的讲授,学生坐在台下鸦雀无声地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师一直处于主动,学生完全被动的地位,无法形成师生间的互动。最终只会培养出信仰法律概念、基本原则、现有法条而丧失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的法律“奴隶”。然而,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具体的实践才能有效地理解和把握。纯粹的理论灌输,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违背了法学教育的自身特征,会使得教学效果与预期目标的严重分离。虽然我国现在有一些院校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引入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如开展诊所式法律教学,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等,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和明确的教育理念,基本上也只是事先在老师安排下的“表演”而已,是传统教育方式的另类“演绎”和变相灌输,无法真正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技巧和法律思维。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那样,我们虽然在不断努力进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我们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的教育模式”因而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
(三)法学教育内容反思
法学教育内容的确立应紧密地围绕法学教育的目标,最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自教育部确立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后,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几乎都是以十六门专干课程为主(原先十四门)。近段时间,部分院校因强调国家司法考试,于是将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这种种的做法使得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内容单一,知识视野狭窄,学习目标功利,无法真正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首先,社会复杂多变,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的出现使单纯地固守法学的某个角落会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当今世界是知识日新月异的时代,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具备复合型知识。随着知识层次的不停更新,新的学科体系不断形成,需要我们用发展和开放的眼光来审视和接受。只有将法律与其他学科知识加以整合,才能培养学生对问题的多角度审视和判断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理性思维能力。我国当前在法学教育内容选择上的功利和实用主义严重的阻碍了学生的知识和思维发展。
(四)教材和师资状况反思
“教材陈旧、师资缺乏”是学者们对我们法学教育教材和师资状况的一大共识,也可谓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一大真实写照。就师资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不仅在数量上、质量上而且在内部结构的搭配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们缺乏一定数量的法学教育师资,这一点在一些非重点的本科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另外,近几年各高校纷纷开设法学专业也造成了师资力量的严重短缺。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600多所院校开设了本科法学专业,一些院校盲目地开展法学教育,根本不顾及师资状况,不少教师一人教授几门性质不同的部门法,被学生戏称个个老师都是“全才”。师资队伍的不足导致了不少学校在法学教学班级设置时不得不七八十人编为一班,或者更多。在指导毕业论文时一个老师往往要指导十几人,这大大地折损了法学教育的培养效果。我们缺乏一批受过正统法学教育和法学训练的教师队伍。我国法学教育人员有一部分并未曾受过系统的法律学习,不少都是从别的学科“转行”过来的,也有一部分法学教师是通过再学习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很大程度上有别于受过系统教育的法学教育人员。
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应紧紧地围绕这个目标开展。通过上述对我国法学教育作的整体性反思后,我们发现我国现在部分高校开展的法学教育教育存在着目标功利、现实,教育方式传统,教育内容老化,师资缺乏短缺和教材陈旧的情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认为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具有扎实法学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具备理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我们必须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方式,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重构
(一)法律技能课程教学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传授学生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其中之一就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技能突出的反映在运用法律上,是一个法律人的必备素质主要包括:表达能力、逻辑判断能力、文件审阅能力等方面。我们认为,应在大学低年级开设以辩论课、口才学、逻辑学为核心、在大学高年级开设以法律文书写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技能课程,旨在训练法学专业学生的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辩论课、口才学、逻辑学这几门课程由于不需要很强的法学知识背景,另外又能为学习法学专业知识提供思维指导和逻辑支持,有利于法学教学的开展,而法律文书写作因其必须具有很深的知识积淀所以等到一些主要法律部门学完再去学习是合理的。因此,我们认为分别把辩论课、口才学、逻辑学和法律文书写作放在大学低年级(大学第一年)和高年级(大学第四年)是科学的。
(二)模拟审判教学
所谓模拟审判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组织和指导下以角色扮演的形式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學方法。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模拟审判教学使学生脱离课本,跳出理论。作为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要实施的模拟审判教育是要让学生走进“法庭”,通过他们的角色模拟、自行的分析案件、查阅卷宗、收集证据、参与庭审来让他们体会不同的角色,以此来训练他们的技能。在这过程中,教师完全成为旁观者,只是最后对模拟活动作点评和提出意见,学生一直是积极的活动者。由于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具备系统的综合知识,安排到高年级,一般应在学生学习完相关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法律文书、律师制度与实务等课程之后较为合适。在具体实践中,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充分的做好教学前的准备,加强师生间的沟通和做好模拟案件的选择工作。
(三)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侧重的是理论与实践的转化,把法学理论于法学应用通过案例联系起来,“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也可适用于程序法的教学。因此,可以贯穿于法学学习的始终。针对我国有学者提出的“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的知识,像法理学、宪法学等内容,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会冲淡了该知识的理论性,也容易使理论知识被肢解,打乱了完整的体系”。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任何法律理论即使理论性再强都有其实践渊源,都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将其具体化。实际上,每个案例都有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这是由法学的学科特征两重性决定。因此,即使像法理学、宪法学理论性较强的学科,也完全可以通过案例的形式加以具体阐释。例如,学习宪法谈到违宪审查时,完全可以结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讲到公民教育权应受平等保护时,可以结合“齐玉苓”案。对于案例教学方法我们认为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案例分析。教师在分析案例时应该从多角度、多视角加以解析,不应强调答案的唯一性。另一方面,应重视案例的选择。作为课堂上精讲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在案例分析时应选择疑难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四)证据分析教学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谓是对证据重要性的高度概括。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取决于原被告双方在证据上的博弈。很大意义上,一个法律人或者一个律师合格与否,主要看在实践操作上对证据的掌握程度、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及在法庭上的证据对抗能力,可以看出,证据的获取、证据分析对一个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是多么重要。因此,对法学专业学生开展证据分析教学就成为中国特色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体系的当然内容。证据分析教学一方面在理论上要教授学生证据的理论知识,如证据的分类,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等。另一方面,要指导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提取证据,保存证据,对证据加以甄别以及在庭审时如何使用证据。我国有学者提出“法学院应(下转第223页)(上接第221页)当设立证据实验室,开展刑事、民事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审查、鉴定实验。通过实验操作培养和训练学生对证据的发现、识别和审查能力”。我们认为这种设想是科学的,在实践中也是可以实施的,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素质之一,也是以后进入实务界必须储备的技能之一。证据在我国的高校的法学教学中遭受了不合理的“待遇”,大部分院校仅仅开设了一门证据法的选修课,在主干课程中由于只涉及部门章节往往只是草草而过,并没有系统深入的教授和研究。由于证据分析教学和程序法联系紧密,在大学的第三年时候或之后等到程序法学习完毕后开展,不仅符合学科自身特点而且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诊所式法律教学
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试点推行法律诊所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因而也为我国很多院校所青睐,不少学校纷纷效仿。然而,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外来品”,若不结合我们的本土特色,不免会产生“水土不服”。因此,我们觉得应采取以下三个措施使之本土化,真正实现“洋为中用”:第一,结合中国法学教育体制,在大学毕业班实施并作为毕业实习的前置工作。从法学学生层次看,法学本科教育第四年时,所有主干课程已基本学完,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接受了系统的教育,学生们也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基本的判断能力,在这一阶段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与随后的专业实习相衔接,完全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二,建立法学专业实习基地,通过实习基地的配合共同完成。目前,我国不少院校在一些法律事务部门建立了实习基地,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优越条件,寻求实践部门的积极协作和实务人员的直接指导。第三,司法部门和法律院校应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我国正式教育体制内,将其作为高校必设的教学计划。通过制度设计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编撰相关教材、配备指导老师。
注释:
孟勤国.法学的风光与自大.法学评论.2007(1).60.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4.
侯斌.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反思.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10).101,102.
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学.2001(7).4.
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比较法研究.2000(4).399,396.
应国瑞张梦中.案例学习研究—设计与方法(第2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2).3.
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39.
隋晶秋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