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怀孕的妇女是否应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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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项规定一直饱受外界争议。有人说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说这也为犯罪的女性开辟了一条捷径。由此可见,这是一个不可小觑的漏洞。本文立足于此,对我国现行刑法在怀孕的妇女犯重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政策、人权、伦理道德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怀孕的妇女;死刑;政策;人权;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79-01
  作者简介:张琳琳(1998-),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法学专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办法,也是我国现行刑法中最为残酷的刑罚。从唐朝到中华民国时期,怀孕的妇女一直被列入在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之中,直到我国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三个司法解释,才把怀孕的妇女排除在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之外,但这一棘手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司法机关认定和判决的难题。那么,针对这一现象我们究竟该如何界定审判标准,既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又不与道德层面相背离。我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我国怀孕妇女犯重罪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同时,这一制度同样在汉律中有所体现。汉律规定,“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①这一制度最大程度的反映出了儒家恤刑的思想。但这一规定,又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平等处罚权的规定及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热点话题除了与法律相关规定大相径庭以外,无独有偶,它也在现实生活中给我们丢下了一颗“定时炸弹”。2005年,辽宁省阜新市就曾有过一起恶性杀夫案。犯罪嫌疑人郭红犯罪后出逃,四个月后向警方自首。在审问过程中,郭红出现呕吐、嗜睡等生理反应,经检查后发现其怀孕。根据科学检测之后推算,怀孕应该是发生在郭红杀人后外逃期间,有利用其怀孕的情形逃避其本应承担的较严重的法律制裁这样的嫌疑。②法律对于“审判时”这一概念的定义,不是十分的客观与科学,这其中容易掺杂人为的因素,女罪犯也可能通过这种渠道钻空子,那么如果这种趋势不加以控制,是否怀孕今后会成为女性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呢?二、关于该现状的讨论与分析
  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否判处死刑这一热点话题,一直饱受学术界和外界的各种争议。“审判时”应当包含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案阶段、侦查阶段、提起公诉、法庭审理、直到法院判决为止。另外,不能等被告人分娩以后再判处死刑或者执行死刑,以及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我们不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与之类似的保护怀孕的妇女的权益这样的条款。换个角度来看,这些法律规定又何尝不是在保护新生儿的权利呢?那么,究竟该如何来解决这类棘手的问题呢?三、对怀孕的妇女合理的界定标准
  放眼整个世界,部分国家已经完全废除死刑,以此来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废除死刑这一项政策已成为大势所趋。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经从立法和司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一强化后的概念就从死刑适用的犯罪主体和死刑执行制度上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也正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律正义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体现的社会职能。
  从伦理道德层面来看,一个孩子出生便失去他的母亲是一件太残忍的事,从小就失去了母亲的陪伴与关怀,对一个孩子的成长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綜上所述,无论是从政策、人权还是伦理道德上来看,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都不应适用死刑,应当改为有期或无期徒刑。而对于那些动机不纯,经诊断和科学推测后发现其利用怀孕来逃避法律制裁的,应当罪加一等。这样既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和主客观一致原则,又不会导致一些女性犯罪者钻空子,还保持了刑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建设和维护我们的和谐社会。[注释]
  ①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355.
  ②刘忠杰.对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研究[EB/OL].豆丁网.www.docin.com,2018-7-9.
  ③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318.
  ④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1.[参考文献]
  [1]赵秉志,杨正根,等译.现代世界死刑概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1-280.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43.
  [3]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38-639.
  [4]段耀春.“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的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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