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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作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身份凭证和从事一般行业经营的资格凭证,需要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管理机构的规制下才能保证其具备全国范围的通用性,实现企业‘一照走天下’。”工商总局上述人士强调,各地工商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登记机关职能,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管理标准统一、执照样式统一、信息项目统一,不得擅自调整版式或增减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统一业务操作系统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三项工作是“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二是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三是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监管部门在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和专项业务时,要坚持“省级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模式,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共享的数据内容、范围和周期频率。
工商总局提出,对于机构整合后的各应用系统,各地要通过应用融合、数据整合、平台关联、系统集成等方式将孤立的信息系统逐步纳入一体化应用系统;在统一业务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细化业务逻辑、规范业务操作基础上,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业务领域先行试点示范。
工商总局上述人士表示,总局非常重视数字管理创新,要求各地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形成工商大数据资源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支撑市场一体化监管的统计、预测、预警等分析型应用,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供决策支持;不断完善大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方式,推进工商数据在各业务领域和各层级的共享开放。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四项工作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有:一是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二是强化信息归集,加强风险研判;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
工商总局表示,各地要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审批及行业主管等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切实做好组织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五项工作是“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三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四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
工商总局提出,各地工商监管部门要配合“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开展,形成以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电子营业执照运行管理体系;同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政务系统中的应用,发挥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积极主动做好同各部门的对接,为各部门开发开放数据和应用接口、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识别服务,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各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网上审批和监管时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逐步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和相关法人、股东身份识别、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等方面的作用。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贯彻落实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配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需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到的各行政许可项目的研究,明确、规范各行政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表述,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时进行系统改造,调整经营范围表述,做好“证照分离”后置审批、监管部门的信息推送工作共享。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六项工作是“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注重宣传引导;三是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四是严肃督查考核问责。
工商总局强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通过增加编制、整合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工商登记窗口人手;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窗口队伍人员数量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要求,规定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数量与临时聘用人员数量配比的最低比例;建立窗口队伍全员培训机制,窗口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形成标准化窗口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业务种类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办理标准相同、办理时限相同、解释口径相同”,坚决杜绝审查标准宽严不一的现象。
统一业务操作系统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三项工作是“积极探索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系统”,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坚持省级统筹;二是强化数据建设,创新管理模式;三是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监管部门在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和专项业务时,要坚持“省级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模式,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标准规范,明确共享的数据内容、范围和周期频率。
工商总局提出,对于机构整合后的各应用系统,各地要通过应用融合、数据整合、平台关联、系统集成等方式将孤立的信息系统逐步纳入一体化应用系统;在统一业务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细化业务逻辑、规范业务操作基础上,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业务领域先行试点示范。
工商总局上述人士表示,总局非常重视数字管理创新,要求各地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形成工商大数据资源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支撑市场一体化监管的统计、预测、预警等分析型应用,为政府依法行政、高效履职提供决策支持;不断完善大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方式,推进工商数据在各业务领域和各层级的共享开放。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四项工作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有:一是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二是强化信息归集,加强风险研判;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
工商总局表示,各地要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审批及行业主管等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切实做好组织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五项工作是“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三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四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
工商总局提出,各地工商监管部门要配合“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开展,形成以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电子营业执照运行管理体系;同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地政务系统中的应用,发挥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积极主动做好同各部门的对接,为各部门开发开放数据和应用接口、提供市场主体身份识别服务,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各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网上审批和监管时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逐步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和相关法人、股东身份识别、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等方面的作用。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要主动适应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坚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贯彻落实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配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需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到的各行政许可项目的研究,明确、规范各行政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表述,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时进行系统改造,调整经营范围表述,做好“证照分离”后置审批、监管部门的信息推送工作共享。
《指导意见》提出的第六项工作是“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保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注重宣传引导;三是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四是严肃督查考核问责。
工商总局强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通过增加编制、整合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工商登记窗口人手;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窗口队伍人员数量与服务企业数量的最低比例要求,规定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数量与临时聘用人员数量配比的最低比例;建立窗口队伍全员培训机制,窗口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形成标准化窗口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业务种类相同、办理程序相同、办理标准相同、办理时限相同、解释口径相同”,坚决杜绝审查标准宽严不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