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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的解释要件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困扰,将其本质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原则为行为人谋取不确定利益",可以摆脱当前的窘境,为审判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基于此种逻辑,在"维持竞争优势"的情形下,虽然有给予财物的举动出现,但却不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故而行为人不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