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新税法的变革就是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费用,首次将个人消费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如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在税前扣除;并将家庭负担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如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实现了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征管从过往以扣缴义务人为中心的模式,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重的模式正式转变。本文基于此背景探索新税制下如何对企业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优化企业薪酬管理,以使企业职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红利。
关键词:新个税;所得税;分析
一、新个税研究目的
个税申报情况将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向员工做好宣贯工作,主动引导企业职工参与个税申报和薪酬管理。随着广大职工越来越深入参与个人所得税缴纳,职工对企业薪酬管理、个税管理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企业应尽快重点梳理薪酬相关制度,明确薪酬、个税等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增强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提高制度透明度,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为职工提供政策解读和热点分析,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广大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有责任组织职工学习并敦促其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企业职工实现纳税自律。
二.新个税解析
(一)新个税变化
新个法中明确指出,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实现了从分类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的初步转变。作为与企业员工税后收入息息相关的新个税政策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对个税税率进行了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的税率级距与旧个税法一致。
2、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在考虑基本生活费、“五险一金”的基础上,首次考慮了居民的综合支出,而且为保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国税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在预扣预缴中采用累计预扣法申报个税,并在年度终了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税款进行调整。
(二)新个税计算
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分所得类型,适用对应的征税方式,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1、综合计税是将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基本原理是以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一”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具体分析如下:
2、收入指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纳税筹划
为平衡国家税收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带动消费能力提升,在员工全年薪酬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同分配方式,可得出不同的个税计算结果。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在若干假设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得出在不同薪酬区间,使得个税最低的分配方案,达到员工可支配收入最大化目的。
1、条件假设。个税筹划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基础上:一是员工除工资薪金所得外无其他综合所得;二是当年在同一家企业任职受雇,即在同一家企业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免税收入、各扣除项目均可预测,能够合理估计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四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
2、筹划方案。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式每月减除费用为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不设减除费用。当年度所得总额为负数时,全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应纳税额为0元,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能保证当年无需缴纳个税。当所得总额大于0且小于等于3.6万元时,所得总额大于0元部分,无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税率均为3%,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在0到所得总额之间取任何数值,都能保证应纳个税最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大于0且不超过3.6万元时,均按照3%税率计税,故当所得总额大于3.6万元且小于等于7.2万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数为3.6万元时,能保证应纳个税最低。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大于3.6万元不超过14.4万元时,均按照10% 计税,故当所得总额大于7.2万元且不超过N(N为临界值)元时,超过7.2万元部分应优先选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数保持3.6万元不变。当所得总额超过N元之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数调增至14.4万元,能使个税最低。为计算临界值N,先测算所得总额为33.6万元时,以下两种分配方案的个税:第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保持3.6万元(税率3%),工资薪金所得达到30万元(边际税率20%),个税合计44160元;第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14.4万元(税率10%),工资薪金所得19.2万元(边际税率20%),个税合计35670元。经测算,所得总额为33.6万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14.4万元时,个税更低。因此,所得总额在7.2 万元和33.6 万元之间存在临界值N 元,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3.6 万元与14.4万元的方案,所计个税总额一致且均为最低。通过解一元一次方程,可以得N 值为20.31万元,即当所得总额为203100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3.6万元时的个税总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14.4万元时的个税总额是相等的。
3、筹划结论。在若干假设前提下,通过一系列测算、推理、分析,得出在不同薪酬区间,使得个税最低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纳税筹划结果详见《个人所得税最低的年所得总额分配方案》(表1)。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结论,通过在EXCEL 中设置公式,快捷地得出每位员工的纳税筹划方案。
个人所得税最低的年所得总额分配方案
参考文献:
[1]苏楠楠,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J],纳税,2018(32)
关键词:新个税;所得税;分析
一、新个税研究目的
个税申报情况将影响个人纳税信用,向员工做好宣贯工作,主动引导企业职工参与个税申报和薪酬管理。随着广大职工越来越深入参与个人所得税缴纳,职工对企业薪酬管理、个税管理的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企业应尽快重点梳理薪酬相关制度,明确薪酬、个税等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增强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提高制度透明度,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为职工提供政策解读和热点分析,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广大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有责任组织职工学习并敦促其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企业职工实现纳税自律。
二.新个税解析
(一)新个税变化
新个法中明确指出,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实现了从分类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的初步转变。作为与企业员工税后收入息息相关的新个税政策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对个税税率进行了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的税率级距与旧个税法一致。
2、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在考虑基本生活费、“五险一金”的基础上,首次考慮了居民的综合支出,而且为保证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国税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在预扣预缴中采用累计预扣法申报个税,并在年度终了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税款进行调整。
(二)新个税计算
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对工薪、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分所得类型,适用对应的征税方式,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
1、综合计税是将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基本原理是以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一”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具体分析如下:
2、收入指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纳税筹划
为平衡国家税收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带动消费能力提升,在员工全年薪酬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同分配方式,可得出不同的个税计算结果。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在若干假设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进行纳税筹划,得出在不同薪酬区间,使得个税最低的分配方案,达到员工可支配收入最大化目的。
1、条件假设。个税筹划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基础上:一是员工除工资薪金所得外无其他综合所得;二是当年在同一家企业任职受雇,即在同一家企业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免税收入、各扣除项目均可预测,能够合理估计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四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
2、筹划方案。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式每月减除费用为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不设减除费用。当年度所得总额为负数时,全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应纳税额为0元,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能保证当年无需缴纳个税。当所得总额大于0且小于等于3.6万元时,所得总额大于0元部分,无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税率均为3%,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在0到所得总额之间取任何数值,都能保证应纳个税最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大于0且不超过3.6万元时,均按照3%税率计税,故当所得总额大于3.6万元且小于等于7.2万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数为3.6万元时,能保证应纳个税最低。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大于3.6万元不超过14.4万元时,均按照10% 计税,故当所得总额大于7.2万元且不超过N(N为临界值)元时,超过7.2万元部分应优先选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数保持3.6万元不变。当所得总额超过N元之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数调增至14.4万元,能使个税最低。为计算临界值N,先测算所得总额为33.6万元时,以下两种分配方案的个税:第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保持3.6万元(税率3%),工资薪金所得达到30万元(边际税率20%),个税合计44160元;第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14.4万元(税率10%),工资薪金所得19.2万元(边际税率20%),个税合计35670元。经测算,所得总额为33.6万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14.4万元时,个税更低。因此,所得总额在7.2 万元和33.6 万元之间存在临界值N 元,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3.6 万元与14.4万元的方案,所计个税总额一致且均为最低。通过解一元一次方程,可以得N 值为20.31万元,即当所得总额为203100元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3.6万元时的个税总额,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14.4万元时的个税总额是相等的。
3、筹划结论。在若干假设前提下,通过一系列测算、推理、分析,得出在不同薪酬区间,使得个税最低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方案,纳税筹划结果详见《个人所得税最低的年所得总额分配方案》(表1)。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结论,通过在EXCEL 中设置公式,快捷地得出每位员工的纳税筹划方案。
个人所得税最低的年所得总额分配方案
参考文献:
[1]苏楠楠,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J],纳税,20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