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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修改后民诉法的显著特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探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执行监督、和解息诉等工作,这些新型民行工作也是基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民行检察;多元化;诉讼监督
民行检察工作对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民行检察干警尤需进一步增强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勇于破除陈规,勇于开拓创新,围绕抗诉这一中心工作,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探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执行监督、和解息诉等工作,努力推动民行工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与加大办案力度相结合
从常理和实际情况来看,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都可以称之为守法公民,或用法公民。如果能够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我相信在中国无讼传统思想积淀深厚的思想文化熏陶下,谁也不会主动去涉诉的。那么,老百姓在法院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该怎么办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有两条渠道可以解决。一是法律途径,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异议,在法院不予解决或解决不满意的情况下,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另一个就是信访途径,通过国家信访部门的介入或者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来促进相关部门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要求看,党和国家是不愿意老百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介入来解决问题的,而更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之一。
二、完善协调沟通机制、以监督实效取得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近年来,在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联合文件,作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司法解释,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群众不光要安居乐业,更要维护人的尊严,求得公平公正。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底子薄、任务重、困难多,要想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必须完善保障机制。
一要积极争取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以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要积极向人大报告。对新出台的监督新举措也要及时报告,为拓展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创造条件。
二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构建民行检察工作多元化的监督格局,除了检察机关自身努力外,更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一定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站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案件协商、调阅卷宗、联合研讨等方式,凝聚两院共识,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三、明确定位,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中民行检察就承担了两大诉讼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在性质上是对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它是一种居中监督,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它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不能把民行检察权无限扩大。只有正确认识民行检察的地位和作用,从法律监督属性本质出发,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才能保证民行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民行检察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种监督格局包括:坚持把抗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发挥整体效能;把纠正错误裁判与查处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纠正;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
民行抗诉工作不仅要加大抗诉力度,更重要的是保证抗诉质量,做到抗得准、抗得对、抗得及时。这就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与水平。为此,要深化民行检察法律文书改革,通过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类法律文书的充分说理,增强法律文书表达的深入性、全面性和逻辑性,有效提高抗诉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促使法院采纳抗诉理由。
民行检察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行检察涉及的法律领域繁多复杂,不仅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涉及民事实体、行政实体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庞杂无序。但作为民行检察人员,要想开展监督工作,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无法满足监督需要的,或者说作为监督者你一定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方能起到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为此,民行检察工作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仅要学习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更要把握修改后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握法律出台的背景和精神实质,切实掌握法律精神,同时对法院、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要认真研习,掌握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用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法律期待,树立检察权威和司法权威。要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院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竞赛、理论研究征文活动,积极报送优秀法律文书、精品案例评选等活动,不断推进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五、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
优化上下级分工。按照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要求,省、市两级院重点办理二审抗诉案件,为此,要增强省市院民行部门办案力量,强化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基层院则要利用贴近实际,掌握社情民意的自身优势,着重开展探索多元监督方式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民行案源拓展工作。
基层院是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和窗口,是保持民行检察工作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但由于法律规定基层院没有抗诉权,故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在开展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上级与下级检察院之间要加大一体化办案力度,形成上下级民行检察实施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并要进一步做好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不断完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于审查抗诉中发现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努力把民行检察部门发现的线索转化为侦查案源。
參考文献:
[1]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探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天津法学》,2014(1)
[2]韩静茹.民事检察建议刍议——以与抗诉的关系协调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
[3]汤维建.尊重规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制度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14(3)
关键词:民行检察;多元化;诉讼监督
民行检察工作对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第二次全国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指明了方向,这就要求民行检察干警尤需进一步增强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勇于破除陈规,勇于开拓创新,围绕抗诉这一中心工作,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探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行政执法监督、执行监督、和解息诉等工作,努力推动民行工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跨越式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与加大办案力度相结合
从常理和实际情况来看,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都可以称之为守法公民,或用法公民。如果能够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我相信在中国无讼传统思想积淀深厚的思想文化熏陶下,谁也不会主动去涉诉的。那么,老百姓在法院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该怎么办呢?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有两条渠道可以解决。一是法律途径,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异议,在法院不予解决或解决不满意的情况下,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另一个就是信访途径,通过国家信访部门的介入或者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来促进相关部门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要求看,党和国家是不愿意老百姓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或者通过新闻媒体介入来解决问题的,而更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之一。
二、完善协调沟通机制、以监督实效取得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近年来,在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联合文件,作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司法解释,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群众不光要安居乐业,更要维护人的尊严,求得公平公正。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底子薄、任务重、困难多,要想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必须完善保障机制。
一要积极争取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民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以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要积极向人大报告。对新出台的监督新举措也要及时报告,为拓展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创造条件。
二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构建民行检察工作多元化的监督格局,除了检察机关自身努力外,更离不开法院的支持。一定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站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高度,正确处理好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案件协商、调阅卷宗、联合研讨等方式,凝聚两院共识,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三、明确定位,准确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中民行检察就承担了两大诉讼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在性质上是对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它是一种居中监督,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它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不能把民行检察权无限扩大。只有正确认识民行检察的地位和作用,从法律监督属性本质出发,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才能保证民行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民行检察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种监督格局包括:坚持把抗诉工作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发挥整体效能;把纠正错误裁判与查处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纠正;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
民行抗诉工作不仅要加大抗诉力度,更重要的是保证抗诉质量,做到抗得准、抗得对、抗得及时。这就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与水平。为此,要深化民行检察法律文书改革,通过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类法律文书的充分说理,增强法律文书表达的深入性、全面性和逻辑性,有效提高抗诉案件法律文书质量,促使法院采纳抗诉理由。
民行检察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行检察涉及的法律领域繁多复杂,不仅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涉及民事实体、行政实体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庞杂无序。但作为民行检察人员,要想开展监督工作,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无法满足监督需要的,或者说作为监督者你一定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方能起到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为此,民行检察工作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仅要学习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更要把握修改后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握法律出台的背景和精神实质,切实掌握法律精神,同时对法院、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要认真研习,掌握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用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法律期待,树立检察权威和司法权威。要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院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竞赛、理论研究征文活动,积极报送优秀法律文书、精品案例评选等活动,不断推进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五、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
优化上下级分工。按照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要求,省、市两级院重点办理二审抗诉案件,为此,要增强省市院民行部门办案力量,强化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基层院则要利用贴近实际,掌握社情民意的自身优势,着重开展探索多元监督方式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民行案源拓展工作。
基层院是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基础和窗口,是保持民行检察工作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但由于法律规定基层院没有抗诉权,故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层民行检察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在开展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上级与下级检察院之间要加大一体化办案力度,形成上下级民行检察实施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并要进一步做好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不断完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对于审查抗诉中发现的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积极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努力把民行检察部门发现的线索转化为侦查案源。
參考文献:
[1]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探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天津法学》,2014(1)
[2]韩静茹.民事检察建议刍议——以与抗诉的关系协调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
[3]汤维建.尊重规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制度的新发展.人民检察,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