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盐”惑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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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在网上散布“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网民陈某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此事引起争议。
  
  杨涛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
  查处谣言别伤了“公民自保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a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面的“散布谣言”,必须以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如果并不知道某一信息是一条谣言,即使最后证明这是一条谣言,而不能对传播者加以处罚。因为,对于某个人要进行处罚,就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上他要有明知是谣言而进行传播的故意,客观上他要实施了传播谣言的行为。
  那么,陈姓公民在转播“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是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这是一条谣言吗?至少现在看来,他并不明知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的。因为,他在看到这条信息当时,并不清楚日本核电站爆炸是否污染山东海域,而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这种污染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出于对这一事件的恐慌并为了及时做好准备,他向亲朋好友传播了这条信息,能说他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进而对他进行治安拘留吗?按照警方的逻辑,如果公民在微博上看见这样一条并不确定的信息进行转发,同样可能被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那么,警方岂不是将面对着海量的处罚对象?
  其实,类似的事件还很多,比如,江苏响水化工厂爆炸谣传中,当地警方也刑事拘留2名传谣者、行政拘留了2名传谣者。但同样存在的问题是,当地的化工厂以前确实存在过泄漏使人中毒事件,并且当天化工厂在放气时让人产生了误解,能说这些人都是明知是谣言是故意传谣吗?
  这里面涉及公民的自保权的问题,当公民面对着不确定的信息,是否具有传播自保的权利。我以为是有的,每个公民面临着对自然和社会事件的恐惧,在灾难来临之时,他有提前获取信息以自救的权利,他也有将这种信息传播给其亲朋好友,让他们也自救的权利。因为,在许多灾难信息面前,政府的反映往往是滞后的,同时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又习惯性地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这使得公民的自保权更有现实必要性。否定了公民获取不确定信息和传播不确定信息的权利,就是否定了公民有进行自力救济的权利,这与保护公民权益是相违背的,除非公民明知该信息是虚假的,或者凭常识判断应当知道该信息是虚假的,政府机关才能对其进行打击。
  的确,公民在传播不确定的信息时,有可能传播了谣言,引发社会不必要的恐慌,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不在于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传播的公民,而是在于,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提高危机处理的反映能力。在日本,发生了如此大的地震和核泄漏事件,社会上也存在许多谣言,但绝大多数的日本公民并不信谣言,他们还是听从政府的安排,甚至政府最先让撤退20公里他们不撤退到30公里。原因就在于,他们对于政府有信心,而政府也时时刻刻地进行信息公开,媒体也不断进行报道,消除了大多数公民的恐慌情绪。像上述谣言刚出时,的确有许多人在抢购食盐,但许多地方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后,事实证明,这个谣言带来的负面效应很快就平息了。■
  
  刘源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明知是谣言而散布”是违法的前提
  
  当日本正在遭受核辐射引发的真实侵害时,其他国家民众也正经历着一场由此引起的心理恐慌。虽然很多人乐于相信科学,但很多时候,谣言却往往显得“更加可信”。在自然灾害面前,政府需要应对的不仅是灾害本身,同时还必须面对各种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是谣言带来的“次生灾害”。不过,将这些散布于网络、流传于市井的信息一概以谣言定性,将以“复制、粘贴”方式予以传播的当事人以违法论处,这种做法恐怕既不明智,更有可能涉嫌违法行政。
  在官方新闻报道中杭州警方作出处罚的根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是《互联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两法强调的都是对“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若以语义分析,“散布谣言”应当是指分散传布凭空捏造不可信的话。按照这种解释,杭州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似乎无可厚非。不过,众所周知,法律是立法者确认的应为民众遵守的行为准则,体现了立法者认可的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在西方,法学被认为是与神学一样古老的科学,现代社会,法学更成为名副其实的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显然不能仅凭语义分析就能够完全实现,还需要我们对法学基本原理、法律精神的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在行政法学中,行政违法成立被认为需要四个构成要件,即:(1)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2)行政相对人从事了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义务的行为,(3)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行政关系,(4)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才能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我们以此为根据检视这次事件的话,将发现杭州警方在认定“行政相对人主观有过错”这一要件时存在明显问题。“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并非是指一般生活意义上的过错,而是指行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违法并有意为之,或者说只有明知而为的才可能构成违法。无法证明陈某是在明知为谣言的情况下而有意散布的事實,因此,杭州警方的处罚决定既不妥当,也违反法律,应当予以纠正。
  其实,面对灾害和谣言,普通民众的淡定和政府的应急处置能力都是考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而依法行政更是法治社会应有之意和基本要求。■
  
  刘海明 西南科技大学博士
  “碘盐神话”是如何炼成的
  
  神话是人类对世界的诠释。随着人类对世界认识的增多,口语时代的神话创作同时画上了句号。这并不等于人类从此真的放弃了神话创作,事实上,新的神话还在隔三差五在我们身边晃悠。和远古神话不同的是,文明史中所诞生的每一个新“神话”,总要殃及许多人。碘盐神话,就是一个最新的神话版本。
  日本地震海啸酿成的核泄漏,这个消息像电波一样瞬间传向五湖四海。我们国内不少省市上演的抢购碘盐风潮,可能令世界瞩目。
  关于抢购食盐的消息,3月15日网上已经开始流传,至翌日晚间,网络上已连篇累牍。就连笔者居住的相对偏僻的场所——四川绵阳郊外大学校园家属区的一角,也没能逃脱抢购碘盐的劫难,可见搭载了网络的神话,其影响力何等了得。笔者对商家碘盐告罄并不担心,这玩意儿连老鼠都未必肯偷吃,我们也不会像茶叶和白糖一样,没事泡一壶品尝。碘盐供货紧张,充其量三五天的工夫就解决了。我感兴趣的是,这突如其来的“碘盐神话”究竟是如何炼成的。
  联想过度,是“碘盐神话”的直接导火索。恐惧是世界上最可怕的传染病,对死亡和灾难事故的恐惧,比任何瘟疫的传播速度都快。日本强震海啸,殃及核电站,最终祸及国民。城门失火尚且殃及池鱼,何况谈核色变的时代,核泄漏造成的恐惧,显然是世界性的。
  中国和日本一衣带水,核泄漏可能危及的领域,经媒体报道,人际传播的放大,即便不是碘盐被抬出来,也会有其他道具被搬上舆论的舞台。
  据杭州警方拘留传播碘盐防治核辐射的网民陈某介绍,他是看到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可能产生影响的消息,根据这个非常含糊的“事实”进行加工创造,为“碘盐神话”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知识结构失衡,为“碘盐神话”传播埋下了伏笔。
  知识没有国际,知识的传播却受到人为因素的调控。对于习惯于应试教育的国度而言,只有和考卷相关联的知识才是知识中的大爷,吃香喝辣的。倘若不是日本地震,核泄漏,谁肯去浏览与核相关的知识,与水污染和食盐相关的知识。科普的落后,让我们在可以把宇宙飞船送上天空的同时,却无法让全体国民能搭乘知识的飞船。而对知识结构,学校和社会都没有意识到失衡的危险。所以,这种教育培育出的人,遇到个风吹草动,惊恐万分,盲目从众,就不必奇怪了。
  倘若只有联想过度和知识结构失衡,“碘盐神话”的横空出世仅仅具备了可能性。政府和媒体公信力的可怜,才是当代神话的最佳助推剂。缺乏信任的基础,最容易造成逆反心理。哪怕狼真的来了,任你再呼告也没人相信了。假如不是媒体的过度报道,专家的辟谣,“碘盐神话”也许可以避免的。专家话语的可信度差,让老百姓照着相反的方向去想象。若问专家话语如此可怕,与专家人格不独立,言论无道德相关。
  此外,网络论坛消息的鱼龙混杂,在公共事件造成恐慌之际,消息的真假更是难辨,像杭州陈某的言论,让不少人宁可信其有也不信其无。类似陈某的例子,四川等地也有。虽然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罚,但造成的危害毕竟无法弥补。
  有人说无知真是可怕。在我看来,缺乏信任度才最可怕。碘盐神话,我们不必去责怪抢购食盐的百姓,还是想想一个传言,缘何具有如此巨大的能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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