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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思想引领下,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创新执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方法,着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做客本刊编辑部,就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谈了个人的见解主张。
《检察风云》: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在今年年初的全国人代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十二五”时期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切实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我们注意到,您多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到检察工作和服务群众的密切关系。能否请您具体阐述这一观点?
徐安: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讲到的,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我们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必须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长期执政和检察队伍成分的变化,目前检察机关中群众观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极个别人还有耍特权、抖威风,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引起足够的警惕、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削弱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江苏检察机关始终注重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自觉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近期,省院出台了《江苏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自觉服务大局,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把执法为民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不断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更加全面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为江苏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风云》:“服务于人民”是个相对宽泛的提法,那么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具体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徐安: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最根本的是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不断深化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十二五”时期,江苏省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等问题,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一方面,必须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要加强对多发高发犯罪的分析,查找社会原因,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这些犯罪的发生。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一些轻微犯罪涉罪人员,依法实行轻缓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同时,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期待,坚决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各类职务犯罪,尤其要依法惩处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就业招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因贪污受贿、渎职失职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大案要案,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要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利用各类警示教育基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力争使江苏成为全国最少发生职务犯罪的地区之一。
近年来,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同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在各地、各执法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重罪轻判、枉法裁判、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等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有效实施。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适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提升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检察风云》:您提到的这些工作的确是民众当下尤其关心的问题,那么在新形势下,要把这些工作落到实处,您认为需要哪些根本保障?
徐安: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要有新的理念、新的机制、新的作风。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同时,要坚持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坚持依法办案与调解优先相结合,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案件和解、涉检信访和解工作,促进案件以平和的方式结案息诉。
当然,在先进理念和科学机制基础上,还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作风。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这方面也必须与时俱进。比如,要更加注重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改变怕群众信访、想方设法堵群众上访的做法,着力在“疏导”上下工夫,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以热情、谦和、务实的良好作风,树立起检察机关亲民、爱民、护民的良好形象;要自觉接受群众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真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等等。
《检察风云》:有关机制创新,据我们了解,在这方面江苏省检察机关做了很多尝试,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徐安:2010年以来,我们全面推行了“检调对接”、社会风险排查研判等24项创新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江苏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调对接”机制建设,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大调解机构多层次对接的工作制度,涵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行案件息诉和解、涉检信访案件息诉和解,检察机关在调解中起到了引导、指导、监督的作用。通过“检调对接”程序,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促成息诉和解4700余件,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推行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工作机制,也是我省检察改革创新中的一个亮点。2009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工作,以发挥检察机关的独特作用。2010年,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风险排查研判工作意见》,对风险排查研判的形式、范围、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全面落实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机制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办理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排查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强化源头防范,努力减少和预防社会不安定因素。
总之,群众工作是一篇大文章,也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人民性,把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采访: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做客本刊编辑部,就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谈了个人的见解主张。
《检察风云》: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在今年年初的全国人代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十二五”时期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切实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我们注意到,您多次在公开讲话中提到检察工作和服务群众的密切关系。能否请您具体阐述这一观点?
徐安: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讲到的,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我们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必须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长期执政和检察队伍成分的变化,目前检察机关中群众观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极个别人还有耍特权、抖威风,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引起足够的警惕、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削弱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江苏检察机关始终注重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自觉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近期,省院出台了《江苏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自觉服务大局,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把执法为民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不断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更加全面充分地履行检察职能,为江苏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风云》:“服务于人民”是个相对宽泛的提法,那么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具体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徐安: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最根本的是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不断深化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十二五”时期,江苏省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等问题,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一方面,必须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要加强对多发高发犯罪的分析,查找社会原因,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这些犯罪的发生。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一些轻微犯罪涉罪人员,依法实行轻缓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同时,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期待,坚决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各类职务犯罪,尤其要依法惩处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就业招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因贪污受贿、渎职失职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大案要案,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要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利用各类警示教育基地,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力争使江苏成为全国最少发生职务犯罪的地区之一。
近年来,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同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在各地、各执法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重罪轻判、枉法裁判、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等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有效实施。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适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建章立制,提升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检察风云》:您提到的这些工作的确是民众当下尤其关心的问题,那么在新形势下,要把这些工作落到实处,您认为需要哪些根本保障?
徐安: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要有新的理念、新的机制、新的作风。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同时,要坚持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坚持依法办案与调解优先相结合,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案件和解、涉检信访和解工作,促进案件以平和的方式结案息诉。
当然,在先进理念和科学机制基础上,还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作风。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这方面也必须与时俱进。比如,要更加注重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改变怕群众信访、想方设法堵群众上访的做法,着力在“疏导”上下工夫,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以热情、谦和、务实的良好作风,树立起检察机关亲民、爱民、护民的良好形象;要自觉接受群众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真正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等等。
《检察风云》:有关机制创新,据我们了解,在这方面江苏省检察机关做了很多尝试,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徐安:2010年以来,我们全面推行了“检调对接”、社会风险排查研判等24项创新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江苏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调对接”机制建设,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大调解机构多层次对接的工作制度,涵盖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行案件息诉和解、涉检信访案件息诉和解,检察机关在调解中起到了引导、指导、监督的作用。通过“检调对接”程序,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促成息诉和解4700余件,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推行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工作机制,也是我省检察改革创新中的一个亮点。2009年,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工作,以发挥检察机关的独特作用。2010年,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风险排查研判工作意见》,对风险排查研判的形式、范围、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在全面落实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机制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办理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排查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强化源头防范,努力减少和预防社会不安定因素。
总之,群众工作是一篇大文章,也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人民性,把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采访:卢劲杉[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