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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防治腐败工作力度,深圳市监察局局长张伟雄日前表示,深圳市将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由政府统一组织,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建立。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如果任职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酌情扣发廉政公积金,直至全部扣完。
“廉政金”并非深圳的“创举”,其实江苏、湖南、浙江等地政府都正在尝试推行,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这样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经济学反腐”的新思路,即:公务员沦为腐败分子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吗?那么就从经济角度来算一笔账,只要你在从政时保持廉洁,在位时可以养尊处优,退休后也能体面地安享晚年;而贪图“蝇头小利”的代价则可能是后半生的“身败名裂”,一文不名。
已经有论者指出,这样的“反腐新思路”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在我看来,“廉政金”的设立也并非在加大什么“腐败成本”,而实在是潜在腐败者们凭借手中的腐败机会向公众“要挟”的一笔“额外收入”。
公务员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管理的执行者,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手中有或大或小的公权力,从而使他们有了腐败的可能。尽管作为人民公仆,廉洁奉公是他们基本的职业道德,但公众为了要求公务员洁身自好,给他们提供了比一般职业更为优厚而稳定的待遇,如果他们一旦腐败,不仅意味着将受到法律制裁,还将失去职业带来的相关收益,这就是“腐败成本”。
廉政金是否成为“腐败成本”,关键看这笔廉政金是否是从公务员本来应得收入中所扣。如果是,才能对他们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也才能算“腐败成本”。从深圳的廉政公积金来说,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如果不出问题,退休时就有望拿到100万到200万。这样大额的廉政金不可能来源于公务员平时应得收入,而是动用财政对公务员的一种变相奖励。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深圳公务员的职业待遇已经相当优厚,基本的工资收入加上到手的福利足可成为“腐败成本”,而没必要再增加一个“廉政金”。
巨额“廉政金”的产生,只能表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包括公务员本身职业收益在内的“腐败成本”已经不能有效制约腐败行为的产生,潜在腐败者处于了更为有利的“要挟”地位,提出了更高的“赎买”条件。而要有效治腐,绝不能为满足这样的“要挟”条件而一味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要加大“腐败成本”,在公务员职业收益已经明显高昂的情况下,只能加大监督机制和打击力度,让腐败分子被发现和受惩罚的几率增加,成本增大。另外,腐败行为不仅受制于监督机制,还在于潜在腐败者以权谋私的机会。从根本上来说,要想减少市场经济中公务员们的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途径还在于“减少公权的数目”,减少其花公家财产、“玩”纳税人钱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因为从逻辑上说,以私权谋私利的事儿越多,以公权谋私利的事儿就会越少,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也越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
“廉政金”并非深圳的“创举”,其实江苏、湖南、浙江等地政府都正在尝试推行,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这样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经济学反腐”的新思路,即:公务员沦为腐败分子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吗?那么就从经济角度来算一笔账,只要你在从政时保持廉洁,在位时可以养尊处优,退休后也能体面地安享晚年;而贪图“蝇头小利”的代价则可能是后半生的“身败名裂”,一文不名。
已经有论者指出,这样的“反腐新思路”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在我看来,“廉政金”的设立也并非在加大什么“腐败成本”,而实在是潜在腐败者们凭借手中的腐败机会向公众“要挟”的一笔“额外收入”。
公务员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管理的执行者,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手中有或大或小的公权力,从而使他们有了腐败的可能。尽管作为人民公仆,廉洁奉公是他们基本的职业道德,但公众为了要求公务员洁身自好,给他们提供了比一般职业更为优厚而稳定的待遇,如果他们一旦腐败,不仅意味着将受到法律制裁,还将失去职业带来的相关收益,这就是“腐败成本”。
廉政金是否成为“腐败成本”,关键看这笔廉政金是否是从公务员本来应得收入中所扣。如果是,才能对他们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也才能算“腐败成本”。从深圳的廉政公积金来说,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如果不出问题,退休时就有望拿到100万到200万。这样大额的廉政金不可能来源于公务员平时应得收入,而是动用财政对公务员的一种变相奖励。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深圳公务员的职业待遇已经相当优厚,基本的工资收入加上到手的福利足可成为“腐败成本”,而没必要再增加一个“廉政金”。
巨额“廉政金”的产生,只能表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包括公务员本身职业收益在内的“腐败成本”已经不能有效制约腐败行为的产生,潜在腐败者处于了更为有利的“要挟”地位,提出了更高的“赎买”条件。而要有效治腐,绝不能为满足这样的“要挟”条件而一味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要加大“腐败成本”,在公务员职业收益已经明显高昂的情况下,只能加大监督机制和打击力度,让腐败分子被发现和受惩罚的几率增加,成本增大。另外,腐败行为不仅受制于监督机制,还在于潜在腐败者以权谋私的机会。从根本上来说,要想减少市场经济中公务员们的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途径还在于“减少公权的数目”,减少其花公家财产、“玩”纳税人钱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因为从逻辑上说,以私权谋私利的事儿越多,以公权谋私利的事儿就会越少,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也越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