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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转型过程中多元利益结构的重塑实际折射出社会阶层结构由“身份制”分层向“资源占有制”分层的演化,与这种新的社会分层相伴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正成为利益结构调整的焦点,这是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之一。在当前中国社会分层加速分化组合的过程中,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的经济分化现象不仅仅是一种个体之间的分化.更主要地表现为群体间的分化,不同社会分层的群体在经济地位高低排序中上下滑动,各群体或阶层的经济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以阶层性的收入分配差距出现,而调控这种收入差距和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应该采取针对性的公共政策。
[关键词] 和谐社会;收入差距;利益协调;社会分层;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1—0120—07
一、转型背景下的利益结构与社会分层嬗变
1.市场的利益格局重构与分配不公的显化
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利益分配指经济利益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或个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于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等机制上的不同;造成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会群体构成了社会阶层,所以阶层也叫利益层。而社会成员在利益层的分布和流动一般称之为利益结构或利益格局及其变迁。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利益格局是不同的。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社会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国家手里,然后由国家依据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来进行分配。在这种分配格局下,社会利益结构由干部、工人和农民三个阶层构成所谓的“三级式阶层结构”。他们之间的利益格局在一系列制度的维护下,呈现简单、刚性和僵化,他们之间的利益格局是界限分明、等级森严的,具有干部身份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最高;工人身份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于干部但高于农民身份的阶层;相对农民来说,工人享受住房、医疗、退休等一系列农民不具有的或农民享受水平较低的福利保障。但相对干部来说,工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项目不全;农民是经济社会地位最低的阶层,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生老病死,以及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或项目都大大低于或少于干部和工人。这是改革前,貌似平均分配的背后所隐含的不同社会阶层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
改革以来,社会资源由原来国家集中的计划安排和行政配置的方式逐步转向分散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性的市场配置方式,出现了原体制外的“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流动空间”。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会有一种财富增长和资源扩散效应及利益格局的重构。不仅原有的三阶层内部各自发生了分化,而且,在市场分配机制下,利益分配方式出现多样化,导致新的利益群体出现,并且利益结构多样化,这种利益格局是富有弹性、多元和灵活的,各阶层之间的界限也不是严格分明和僵化的,而是各阶层之间能进行流动和分化组合,社会分层在加速。
然而,我国处于转型期,新旧两种经济社会体制、秩序规范和机制的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时期,利益分配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由此产生的各种摩擦、矛盾和冲突在一定时期内表现得异常激烈,使得分配不公的现象开始显化。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城乡之间、不同社会分层的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其中以权谋私的腐败收入,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的地下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等所造成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①最为广大群众所不满),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标准判断的绝对不平均区间(见表1)。
收入分配格局中不公平的一面日渐凸现,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缘由;同时,在分配的功能上,激励功能在收入分配的作用虽日渐增强,但保障功能的作用却明显缺失,前一阶段医疗保障不适当的市场化改革使许多下岗失业的低收入者看病难,踏着改革脚步进城的农民工却无人为他们撑起社会保障伞,失地农民“失地、失业”又“失保障”生计艰难。收入差距非正常的过度扩大与国有企业转人存量改革后其他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农民收入持续下降,出现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退休人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是社会利益结构失衡在体制转轨上的表现。从世界范围看,成熟的、规范的市场经济通常会与稳定的社会共存,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由于计划经济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承受着转轨期间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动,同时由于市场机制对建立在人格从属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的解构作用,会经常伴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关系的动荡。
可见,当前新的收入分配的格局既体现出收入分配以市场为基础,按照要素贡献大小获得收益的效率原则已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分配格局中利益受损群体的社会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反映出收入分配的秩序还未规范,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还相当脆弱,社会公平还待彰显,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由此引发的种种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2.转型时期社会阶层分化的新状况:从身份制分层转向资源占有制分层
如前所述,改革以前,在国家直接控制和分配资源的条件下,我国社会阶层构成是简单而等级分明的,阶层结构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地位或身份不同的阶层并将其固定化的一种结构。这样一套非财产所有权型的社会分层,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制度体系,并一直持续到1979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对于这套社会分层制度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身份制”。其社会成员的身份主要是通过这样一些制度来确定的:一是通过劳动人事制度与干部管理制度在编制上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干部与非干部两大部分;二是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村和城镇人口人为地分割成两种性质不同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国家对这两种人的就业、教育、住房等实施有差别的社会福利政策;三是通过单位制度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具有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的“单位身份”,人们归属于不同单位,尤其在城市每个单位向其成员(职工)提供工资收入之外,还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学校、生活后勤服务等全方位的福利保障,各单位内部俨如一个“小社会”,单位内部职工生活与这个小社会息息相关,单位之间的区别也反映在这个小社会的区别上,不同小社会的差异很大,实际上就形成了不同的身份群体,这就是研究者所称的“单位人”。
由此可见,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上述“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性的制度①,客观上将社会成员分割为经济利益不同、社会身份地位有别的三个高低有序、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群体的地位规则界限明确,一般不能由个人根据个人意愿自由更改,甚至有的是与生俱来的,在人的一生中若无特殊情况不 会变化。因此,使得社会分层结构及社会成员的地位几乎是一个刚性的阶层结构,即社会成员在阶层之间的流动困难重重,障碍种种。尤其是农民阶层向上流动的渠道稀少、机会难得(仅有参军提干、子女上大学为数很少的身份变动机会);而干部、工人较少出现向下流动,除非是本人犯有重大政治错误或国家出台重大性措施(如20世纪60年代初,城市精简压缩就业人员使许多人从工人身份变成农民身份,还有70年代的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因此,在三级式阶层结构中,一旦人们的社会身份被确定下来,是很难改变的。说明改革以前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既较为简单,又十分刚性,而这又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迈入了全面的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渐进转向市场经济,由此单一的公有制结构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国有企业由原来国家直接经营转变为自主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分配方式也由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转变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格局,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贫富分化日益明显;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日趋加速,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已是大势所趋;经济增长呈现持续、快速和稳定的态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和法治社会正在建设与完善之中。正是在这样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建国以来形成的三级式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持续的、大规模的分化,原有阶层成员由同质性向异质性转化,分化出职业、收入、地位和声望不同的亚阶层和群体;众多社会成员从原阶层中分离出来,产生了介于原阶层之间的边缘阶层和群体,以及不同于原阶层的新兴阶层和群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基于国际学术界对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普遍特征及其规律的研究结论,结合该课题组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些特殊性的认识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转型的加快,有些阶层分化了。有些阶层新生了,有些阶层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些阶层的社会地位下降了。整个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社会分化和流动的机制变化了,社会流动逐步加快,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向与现代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方向转变。由于我国原有的社会阶层是以(政治的、户口的、单位的)身份为标准划分的,该报告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依据各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划分标准,②并据此将当今中国社会群体划分为从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到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等10个阶层。这10个社会阶层及地位等级群体的高低等级排列,是依据其对三种资源的拥有量和其所拥有的资源的重要程度来决定的。在这三种资源中,组织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资源,因为执政党和政府组织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大量的资源;经济资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它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并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么至关重要,相反,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都在抑制其影响力的增长;文化(技术)资源的重要性则在近十年来上升很快,它在决定人们社会阶层位置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济资源。
中国正经历着由身份制分层向资源占有分层或经济分层演变的时期。这一演变的趋势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结构演变的总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离现代社会阶层结构还有一定的距离。就结构形态而言,是一个中低层过大、中上层还没壮大、最上层和低层都比较小的洋葱形的结构,该小的阶层没小下去,该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因此,今后要继续深化改革,制定科学合理而实际的经济社会政策,逐渐培育壮大社会中间阶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基础。
二、社会阶层分化与收入差距的相关性实证分析
收入差距与社会分层之间存在内生关系。国外学者E.M.Beck,Patrick M.Horan,Clarles M.Tolberll等人以二元经济理论为基础,运用1975—1976年美国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进行多变量回归分析,建立了二元经济中社会分层的收入决定部门模型,证明核心和边缘产业部门在劳动力构成和经济地位上存在显著差异,收入上的部门差异不能仅用劳动力构成上的差异来解释,工人在按其个人特征所得的相应报酬上存在显著的部门差异。这些发现说明了结构因素在收入决定上的重要性,否认了社会分层研究中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关于劳动力同质假设的不合理成分。
收入差距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是因为在当前中国社会分层加速分化组合的过程中,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的经济分化现象不仅仅是一种个体之间的分化,它更主要地表现为群体间的分化,不同社会分层的群体在经济地位高低排序中上下滑动,各群体或阶层的经济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以阶层性的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事实上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度推进,在经济增长保持较高速度的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日趋扩大,中国城乡同时出现了新富阶层和贫困阶层,较之改革前由于权力分配束缚下的平均主义使得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并未显现出来,这种反差更能引起社会关注。那就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我国城乡居民中越来越多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的从业人员的社会经济地位迅速滑落,降级为低收入群体成员和贫困阶层;而计划经济体制外的从业人员利用转型的机遇,抓住经济、文化(技术)资源发财致富,社会经济地位迅速上升,步入新富阶层。根据国内社会学者的调查分析,从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与本世纪初相比,社会阶层在新的分化过程中各阶层的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收入增长幅度较大的是原计划经济体制外从业的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个体工商户,2000—2001年这几个阶层收入水平大约是70年代的16倍;而原计划经济体制内从业的产业工人和农业劳动者,在2000—2001年的收入水平仅分别是70年代的9.9倍和8.3倍,均低于平均水平,这从实证的角度说明收入差距与社会阶层分化有明显的相关性(见表2)。
那么,近年来社会阶层分化中社会低端部分各阶层的收入状况究竟怎样呢?在城乡出现的新富阶层和低收入阶层中,贫困群体的收入状况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中国目前阶层分化中的收入差距问题。我们在这里以居于“社会低层”的贫困群体为例.来说明社会低层的收入状况。目前社会低层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贫困的失地农民。经过20多年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的推行,农村贫困人口已经锐减,但这一群体在近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中又有新的表现。从有关数据看,1998—200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5458、5888和6316元; 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2162、2210和2253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到了2004年的前三季度迅速扩大到3.53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①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出现了一种新的贫困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据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的3394.6万亩耕地,按人均耕地不足0.7亩计算,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他们中的许多人因失去土地往往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状态,基本收入来源无法保证,生计的维持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虽然有的失地农民通过转岗培训可以进入非农产业,但由于就业不能完全保证,收入也呈现不稳定状态,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出现下滑的趋势。当然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是有差异的(见表3)。
表3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下,东西部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不尽相同。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等地,失地农民的收入有所上升,有的地方上升增幅还比较明显,如天津失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接近10%;但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再加上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失地农民的收入则出现明显的下降,如河南和云南两省下降最为严重,降幅达到25%以上。由于收入水平的下降,已有相当部分失地农户陷入贫困境地或沦于贫困的边缘。有调查资料显示,江苏省历年累计200余万失地农村人口中,估计有30万左右是失地贫困人口:云南省20%的失地农民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24.8%的失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已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2)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深圳农民工的历史已经有20多年,但深圳农民工这些年的平均工资是下降的,2001年深圳农民工的月工资平均是588元,低于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而不少工厂里,有父子两代一起打工的。物价已经涨了好几倍了,儿子现在挣的工资还不如老子一辈在80年代初的数额。
(3)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包括城市无业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以及早退休人员和孤老病残等贫困阶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料,1998年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0元,比平均水平6033元少3223元,占平均水平的46%;比非贫困人口收入6405元少3595元.占非贫困人口收入的43%。另外,国家统计局把城市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由高到低排队并进行五等份分组,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2元,比上年增加2012元,增长13.O%;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5元,比上年增加263元,增长8.7%。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l,最高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最低组。据有些专家提供的数据,2004年,中国城镇人口贫困发生率达到6%-8%。已经明显高于农村同期2.6%的水平。相对于农村贫困,城市贫困居民没有土地保障的底线,这种贫困有绝对的风险,若没有进一步的政策保障,他们可能滑向最贫困的弱势群体。
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调控收入差距与协调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
近年来,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我们必须以追求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为注重社会公平的着力点。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对于机会均等的关注胜过对收入平等的关注。收入不平等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而以起点和过程不公平为标志的机会不平等,却折射出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公共政策选择上的偏差。而纠正这一偏差必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要让公平、正义在实践层面体现,还必须依靠制度安排。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和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更为必要、更为紧迫。可以说,当前收入差距的扩大和新的社会阶层分化加速的现实把中国改革推向了深水区,继续改革发展的决心和公共政策的选择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构建市场经济框架下的公共政策以应对社会阶层分化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是当前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
1.重建公共财政,科学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
科学划定政府与市场活动的边界,并据此确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是重建公共财政的基础。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交给市场,把政府该管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管好。外交、国防、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宏观经济调控,义务教育,全国范围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等,都是中央政府的事。地方公共事务、地方的社会管理和地方局部受益的公共产品,是地方政府的事。中西部一些地区的地方财政怎样实现由“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是“十一五”时期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强化公共财政职能,首先,就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这些地方重建公共财政。其次,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要积极探索收入分配的城乡转移支付机制,将城镇的过高收入转移给农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第三,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为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作用创造和谐的环境保障。也就是说,对有关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应归于中央政府负责;凡是地区性的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重要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地方性公用事业的开发等都划归地方政府。只有事权划分清楚,才能根据事权大小、建设项目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轻重缓急来安排投资去向和税收提留比例。第四,要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适当降低行政管理费的比重。
2.优化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的税收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矫正收入 分配不公的主要税收手段。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仍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2/3左右,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较为模糊,高收入者“逃税”和“避税”行为较为普遍。事实上,较低的所得税征收起点造成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大于高收入者,这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十一五”时期,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直接调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税制模式是较佳的选择。同时,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实行综合征税;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还要完善消费税,扩大应纳税范围,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来调控过高的收入。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行为税。这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只就遗产或捐赠总额课征,暂不考虑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间的亲疏关系。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限制财产继承人不劳而获,弱化财富积累的效应。与此相应继续维持或加强对就业困难者、贫困阶层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免征或减征等税收扶持力度,缩小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3.高度重视贫困问题,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形成专门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居民提供普遍福利,以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政府可做的是:第一,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共支出的目标定位。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有限的,要求公共补助资金使用的高效和公平,要求补助目标具有较高的针对性,确保目标人群真正从政府公共补助中受益,促进和谐,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第二,加大力度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为基本医疗保险托底的基层卫生组织;积极探索为贫困居民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为贫困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第三,注重对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逐步调整为促进就业与生活援助并重,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增加失业保险的社会保护功能。同时,缩短失业保险接待期限,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实行更为灵活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第四,建立全国统筹的城乡基础养老金制度,为全体城镇劳动者,包括非国有企业劳动者、非正规就业群体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低水平、广覆盖的、统筹公开的参保平台。并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为此,应逐步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4.实现教育公平
事实证明,通过改善教育,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上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通过教育,使各阶层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因此,只有实现教育的公平,做到起点的公平,才能使未来的收入分配更趋合理。首先,政府必须切实承担为国民提供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义务,加大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落实。其次,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缩小城乡差别,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实现12年义务教育。除此之外,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适应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第三,应加快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使更多贫困家庭的子女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电视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成人教育体系,为贫困人口的继续教育乃至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第五,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掌握一两门适应市场需要、经济实用的劳动技能。第六,抓好进城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5.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保健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保健知识的传播,改造城市公共卫生环境,特别是大力改进外来人口居住的公共卫生环境,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意识,制定规章制度对破坏公共卫生行为给予惩处;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保健资源的投入,保障人畜的饮用水,防止传染疾病的流行,并且加强贫困人口的身体锻炼和心理咨询,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将贫困居民组织起来,纳入到社区或村组居民的体育健身活动中。同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组织和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对贫困家庭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抚慰,并且发动群众向贫困家庭献爱心,使贫困者感受到人间的温暖,从而融入社会大家庭。
(责任编辑:何 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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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和谐社会;收入差距;利益协调;社会分层;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1—0120—07
一、转型背景下的利益结构与社会分层嬗变
1.市场的利益格局重构与分配不公的显化
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利益分配指经济利益分配给不同的群体或个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于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等机制上的不同;造成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会群体构成了社会阶层,所以阶层也叫利益层。而社会成员在利益层的分布和流动一般称之为利益结构或利益格局及其变迁。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利益格局是不同的。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社会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国家手里,然后由国家依据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来进行分配。在这种分配格局下,社会利益结构由干部、工人和农民三个阶层构成所谓的“三级式阶层结构”。他们之间的利益格局在一系列制度的维护下,呈现简单、刚性和僵化,他们之间的利益格局是界限分明、等级森严的,具有干部身份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最高;工人身份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低于干部但高于农民身份的阶层;相对农民来说,工人享受住房、医疗、退休等一系列农民不具有的或农民享受水平较低的福利保障。但相对干部来说,工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项目不全;农民是经济社会地位最低的阶层,无论是衣食住行,还是生老病死,以及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或项目都大大低于或少于干部和工人。这是改革前,貌似平均分配的背后所隐含的不同社会阶层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
改革以来,社会资源由原来国家集中的计划安排和行政配置的方式逐步转向分散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性的市场配置方式,出现了原体制外的“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流动空间”。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会有一种财富增长和资源扩散效应及利益格局的重构。不仅原有的三阶层内部各自发生了分化,而且,在市场分配机制下,利益分配方式出现多样化,导致新的利益群体出现,并且利益结构多样化,这种利益格局是富有弹性、多元和灵活的,各阶层之间的界限也不是严格分明和僵化的,而是各阶层之间能进行流动和分化组合,社会分层在加速。
然而,我国处于转型期,新旧两种经济社会体制、秩序规范和机制的并存交替局面将会持续一个较长时期,利益分配呈现错综复杂的态势,由此产生的各种摩擦、矛盾和冲突在一定时期内表现得异常激烈,使得分配不公的现象开始显化。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城乡之间、不同社会分层的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其中以权谋私的腐败收入,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的地下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等所造成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差距,①最为广大群众所不满),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标准判断的绝对不平均区间(见表1)。
收入分配格局中不公平的一面日渐凸现,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缘由;同时,在分配的功能上,激励功能在收入分配的作用虽日渐增强,但保障功能的作用却明显缺失,前一阶段医疗保障不适当的市场化改革使许多下岗失业的低收入者看病难,踏着改革脚步进城的农民工却无人为他们撑起社会保障伞,失地农民“失地、失业”又“失保障”生计艰难。收入差距非正常的过度扩大与国有企业转人存量改革后其他体制改革的滞后以及农民收入持续下降,出现下岗、失业人员和部分退休人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是社会利益结构失衡在体制转轨上的表现。从世界范围看,成熟的、规范的市场经济通常会与稳定的社会共存,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由于计划经济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承受着转轨期间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动,同时由于市场机制对建立在人格从属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的解构作用,会经常伴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关系的动荡。
可见,当前新的收入分配的格局既体现出收入分配以市场为基础,按照要素贡献大小获得收益的效率原则已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分配格局中利益受损群体的社会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反映出收入分配的秩序还未规范,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还相当脆弱,社会公平还待彰显,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由此引发的种种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2.转型时期社会阶层分化的新状况:从身份制分层转向资源占有制分层
如前所述,改革以前,在国家直接控制和分配资源的条件下,我国社会阶层构成是简单而等级分明的,阶层结构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地位或身份不同的阶层并将其固定化的一种结构。这样一套非财产所有权型的社会分层,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制度体系,并一直持续到1979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对于这套社会分层制度体系,我们可以称之为“身份制”。其社会成员的身份主要是通过这样一些制度来确定的:一是通过劳动人事制度与干部管理制度在编制上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干部与非干部两大部分;二是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村和城镇人口人为地分割成两种性质不同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国家对这两种人的就业、教育、住房等实施有差别的社会福利政策;三是通过单位制度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具有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的“单位身份”,人们归属于不同单位,尤其在城市每个单位向其成员(职工)提供工资收入之外,还包括住房、医疗、养老、学校、生活后勤服务等全方位的福利保障,各单位内部俨如一个“小社会”,单位内部职工生活与这个小社会息息相关,单位之间的区别也反映在这个小社会的区别上,不同小社会的差异很大,实际上就形成了不同的身份群体,这就是研究者所称的“单位人”。
由此可见,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上述“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性的制度①,客观上将社会成员分割为经济利益不同、社会身份地位有别的三个高低有序、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群体的地位规则界限明确,一般不能由个人根据个人意愿自由更改,甚至有的是与生俱来的,在人的一生中若无特殊情况不 会变化。因此,使得社会分层结构及社会成员的地位几乎是一个刚性的阶层结构,即社会成员在阶层之间的流动困难重重,障碍种种。尤其是农民阶层向上流动的渠道稀少、机会难得(仅有参军提干、子女上大学为数很少的身份变动机会);而干部、工人较少出现向下流动,除非是本人犯有重大政治错误或国家出台重大性措施(如20世纪60年代初,城市精简压缩就业人员使许多人从工人身份变成农民身份,还有70年代的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因此,在三级式阶层结构中,一旦人们的社会身份被确定下来,是很难改变的。说明改革以前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既较为简单,又十分刚性,而这又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迈入了全面的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渐进转向市场经济,由此单一的公有制结构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国有企业由原来国家直接经营转变为自主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分配方式也由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转变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格局,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贫富分化日益明显;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的调整日趋加速,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崛起已是大势所趋;经济增长呈现持续、快速和稳定的态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和法治社会正在建设与完善之中。正是在这样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建国以来形成的三级式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持续的、大规模的分化,原有阶层成员由同质性向异质性转化,分化出职业、收入、地位和声望不同的亚阶层和群体;众多社会成员从原阶层中分离出来,产生了介于原阶层之间的边缘阶层和群体,以及不同于原阶层的新兴阶层和群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基于国际学术界对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普遍特征及其规律的研究结论,结合该课题组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些特殊性的认识提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转型的加快,有些阶层分化了。有些阶层新生了,有些阶层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有些阶层的社会地位下降了。整个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社会分化和流动的机制变化了,社会流动逐步加快,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向与现代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方向转变。由于我国原有的社会阶层是以(政治的、户口的、单位的)身份为标准划分的,该报告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依据各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划分标准,②并据此将当今中国社会群体划分为从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到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等10个阶层。这10个社会阶层及地位等级群体的高低等级排列,是依据其对三种资源的拥有量和其所拥有的资源的重要程度来决定的。在这三种资源中,组织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资源,因为执政党和政府组织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大量的资源;经济资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变得越来越重要,但它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并不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么至关重要,相反,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都在抑制其影响力的增长;文化(技术)资源的重要性则在近十年来上升很快,它在决定人们社会阶层位置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济资源。
中国正经历着由身份制分层向资源占有分层或经济分层演变的时期。这一演变的趋势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结构演变的总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离现代社会阶层结构还有一定的距离。就结构形态而言,是一个中低层过大、中上层还没壮大、最上层和低层都比较小的洋葱形的结构,该小的阶层没小下去,该大的阶层还没有大起来。因此,今后要继续深化改革,制定科学合理而实际的经济社会政策,逐渐培育壮大社会中间阶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基础。
二、社会阶层分化与收入差距的相关性实证分析
收入差距与社会分层之间存在内生关系。国外学者E.M.Beck,Patrick M.Horan,Clarles M.Tolberll等人以二元经济理论为基础,运用1975—1976年美国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进行多变量回归分析,建立了二元经济中社会分层的收入决定部门模型,证明核心和边缘产业部门在劳动力构成和经济地位上存在显著差异,收入上的部门差异不能仅用劳动力构成上的差异来解释,工人在按其个人特征所得的相应报酬上存在显著的部门差异。这些发现说明了结构因素在收入决定上的重要性,否认了社会分层研究中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关于劳动力同质假设的不合理成分。
收入差距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是因为在当前中国社会分层加速分化组合的过程中,这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导致的经济分化现象不仅仅是一种个体之间的分化,它更主要地表现为群体间的分化,不同社会分层的群体在经济地位高低排序中上下滑动,各群体或阶层的经济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以阶层性的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事实上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度推进,在经济增长保持较高速度的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日趋扩大,中国城乡同时出现了新富阶层和贫困阶层,较之改革前由于权力分配束缚下的平均主义使得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并未显现出来,这种反差更能引起社会关注。那就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我国城乡居民中越来越多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的从业人员的社会经济地位迅速滑落,降级为低收入群体成员和贫困阶层;而计划经济体制外的从业人员利用转型的机遇,抓住经济、文化(技术)资源发财致富,社会经济地位迅速上升,步入新富阶层。根据国内社会学者的调查分析,从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与本世纪初相比,社会阶层在新的分化过程中各阶层的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收入增长幅度较大的是原计划经济体制外从业的私营企业主、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个体工商户,2000—2001年这几个阶层收入水平大约是70年代的16倍;而原计划经济体制内从业的产业工人和农业劳动者,在2000—2001年的收入水平仅分别是70年代的9.9倍和8.3倍,均低于平均水平,这从实证的角度说明收入差距与社会阶层分化有明显的相关性(见表2)。
那么,近年来社会阶层分化中社会低端部分各阶层的收入状况究竟怎样呢?在城乡出现的新富阶层和低收入阶层中,贫困群体的收入状况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中国目前阶层分化中的收入差距问题。我们在这里以居于“社会低层”的贫困群体为例.来说明社会低层的收入状况。目前社会低层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贫困的失地农民。经过20多年农村扶贫开发战略的推行,农村贫困人口已经锐减,但这一群体在近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中又有新的表现。从有关数据看,1998—200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5458、5888和6316元; 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2162、2210和2253元。城镇居民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到了2004年的前三季度迅速扩大到3.53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①在这种背景下农村出现了一种新的贫困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据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的3394.6万亩耕地,按人均耕地不足0.7亩计算,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他们中的许多人因失去土地往往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状态,基本收入来源无法保证,生计的维持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虽然有的失地农民通过转岗培训可以进入非农产业,但由于就业不能完全保证,收入也呈现不稳定状态,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出现下滑的趋势。当然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是有差异的(见表3)。
表3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下,东西部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不尽相同。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等地,失地农民的收入有所上升,有的地方上升增幅还比较明显,如天津失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接近10%;但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再加上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失地农民的收入则出现明显的下降,如河南和云南两省下降最为严重,降幅达到25%以上。由于收入水平的下降,已有相当部分失地农户陷入贫困境地或沦于贫困的边缘。有调查资料显示,江苏省历年累计200余万失地农村人口中,估计有30万左右是失地贫困人口:云南省20%的失地农民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24.8%的失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已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2)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元左右。在非国有企业里,这种有城市户籍和农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深圳农民工的历史已经有20多年,但深圳农民工这些年的平均工资是下降的,2001年深圳农民工的月工资平均是588元,低于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而不少工厂里,有父子两代一起打工的。物价已经涨了好几倍了,儿子现在挣的工资还不如老子一辈在80年代初的数额。
(3)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包括城市无业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以及早退休人员和孤老病残等贫困阶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料,1998年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0元,比平均水平6033元少3223元,占平均水平的46%;比非贫困人口收入6405元少3595元.占非贫困人口收入的43%。另外,国家统计局把城市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由高到低排队并进行五等份分组,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2元,比上年增加2012元,增长13.O%;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5元,比上年增加263元,增长8.7%。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l,最高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最低组。据有些专家提供的数据,2004年,中国城镇人口贫困发生率达到6%-8%。已经明显高于农村同期2.6%的水平。相对于农村贫困,城市贫困居民没有土地保障的底线,这种贫困有绝对的风险,若没有进一步的政策保障,他们可能滑向最贫困的弱势群体。
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调控收入差距与协调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
近年来,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我们必须以追求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为注重社会公平的着力点。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对于机会均等的关注胜过对收入平等的关注。收入不平等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结果,而以起点和过程不公平为标志的机会不平等,却折射出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公共政策选择上的偏差。而纠正这一偏差必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要让公平、正义在实践层面体现,还必须依靠制度安排。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了制度建设和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更为必要、更为紧迫。可以说,当前收入差距的扩大和新的社会阶层分化加速的现实把中国改革推向了深水区,继续改革发展的决心和公共政策的选择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构建市场经济框架下的公共政策以应对社会阶层分化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是当前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
1.重建公共财政,科学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
科学划定政府与市场活动的边界,并据此确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是重建公共财政的基础。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交给市场,把政府该管的、属于社会公共领域的事务管好。外交、国防、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宏观经济调控,义务教育,全国范围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等,都是中央政府的事。地方公共事务、地方的社会管理和地方局部受益的公共产品,是地方政府的事。中西部一些地区的地方财政怎样实现由“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是“十一五”时期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强化公共财政职能,首先,就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这些地方重建公共财政。其次,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要积极探索收入分配的城乡转移支付机制,将城镇的过高收入转移给农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第三,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为转移支付制度发挥作用创造和谐的环境保障。也就是说,对有关国家公共利益的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应归于中央政府负责;凡是地区性的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重要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地方性公用事业的开发等都划归地方政府。只有事权划分清楚,才能根据事权大小、建设项目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及轻重缓急来安排投资去向和税收提留比例。第四,要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适当降低行政管理费的比重。
2.优化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的税收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矫正收入 分配不公的主要税收手段。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仍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2/3左右,而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较为模糊,高收入者“逃税”和“避税”行为较为普遍。事实上,较低的所得税征收起点造成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大于高收入者,这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十一五”时期,应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直接调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税制模式是较佳的选择。同时,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实行综合征税;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还要完善消费税,扩大应纳税范围,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来调控过高的收入。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行为税。这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只就遗产或捐赠总额课征,暂不考虑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间的亲疏关系。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限制财产继承人不劳而获,弱化财富积累的效应。与此相应继续维持或加强对就业困难者、贫困阶层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免征或减征等税收扶持力度,缩小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3.高度重视贫困问题,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形成专门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居民提供普遍福利,以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政府可做的是:第一,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共支出的目标定位。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有限的,要求公共补助资金使用的高效和公平,要求补助目标具有较高的针对性,确保目标人群真正从政府公共补助中受益,促进和谐,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第二,加大力度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的建设,努力使社区成为价廉方便并能提供较好服务的、为基本医疗保险托底的基层卫生组织;积极探索为贫困居民建立廉价医院、廉价门诊,为贫困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第三,注重对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逐步调整为促进就业与生活援助并重,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增加失业保险的社会保护功能。同时,缩短失业保险接待期限,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实行更为灵活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第四,建立全国统筹的城乡基础养老金制度,为全体城镇劳动者,包括非国有企业劳动者、非正规就业群体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低水平、广覆盖的、统筹公开的参保平台。并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为此,应逐步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4.实现教育公平
事实证明,通过改善教育,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上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比较平等的起点;通过教育,使各阶层的收入差距趋于合理化,因此,只有实现教育的公平,做到起点的公平,才能使未来的收入分配更趋合理。首先,政府必须切实承担为国民提供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义务,加大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落实。其次,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缩小城乡差别,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实现12年义务教育。除此之外,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适应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第三,应加快完善助学贷款制度,使更多贫困家庭的子女能顺利完成学业。第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电视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成人教育体系,为贫困人口的继续教育乃至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第五,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掌握一两门适应市场需要、经济实用的劳动技能。第六,抓好进城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5.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保健体系
加强公共卫生保健知识的传播,改造城市公共卫生环境,特别是大力改进外来人口居住的公共卫生环境,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意识,制定规章制度对破坏公共卫生行为给予惩处;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保健资源的投入,保障人畜的饮用水,防止传染疾病的流行,并且加强贫困人口的身体锻炼和心理咨询,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将贫困居民组织起来,纳入到社区或村组居民的体育健身活动中。同时,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组织和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对贫困家庭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抚慰,并且发动群众向贫困家庭献爱心,使贫困者感受到人间的温暖,从而融入社会大家庭。
(责任编辑:何 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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