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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聚焦改善消费环境、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包括推出消费券在内的扩大消费政策措施。
该《意见》出台后,我国多地政府、企业开始面向市民及游客发放消费券,如今,各地消费券还在持续发放中,7月1日,支付宝全国版百亿消费券也开始发放。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李宗胜在接受《民生周刊》专访时表示,各地发放消费券,其主要目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具体政策,发挥市场经济发展特殊时期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的引导作用,拉动消费增加,进而带动一系列行业尽快实现全面复工复产。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前不久表示,消费券激发了消费潜力,带动消费回补,在短期内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了解,7月中旬,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化市等城市分别开展首批电子消费券发放和刷卡满减活动。据牡丹江市商务局相关人士介绍,启动的电子消费券发放将分4期开展,首批发放额度为508万元,市民可通过相关平台领取消费券。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近200个城市陆续发放本地版消费券,各地发放消费券的热情可见一斑。而李宗胜所在的辽宁省沈阳市,更是在7月10日凌晨,就已经结束了第二轮居民消费券发放。
根据李宗胜的观察,沈阳市这一轮居民消费券效应明显,经济拉动效果比第一轮还要强劲。
李宗胜分析认为,消费券对消费领域的作用应该从两方面讲,一是消费券本身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增长了市场消费信心,这一点不是用消费券的发放额度来衡量的。二是消费券起到了助推消费的作用,市场信心反映良好。具体到对市场的拉动作用,可以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反映出来;具体到消费者个体,也确实能起到刺激消费者兴奋点进而消费的行动和热情。
据沈阳市商务局和沈阳市信息中心统计,第二轮居民消费券提振作用明显,整体杠杆率达到13.06,拉动效应较第一轮有较大幅度增长。
截至7月10日,从沈阳市行业使用情况来看,食品行业、生活服务业参与核销优惠最多,核销优惠金额排名前三位的商户类目为超市、果蔬生鲜、快餐,占所有行业业态六成。
从商户收益效果来看,共有2.92万商户参加核销,活动平均为每个商家带来9458元交易额,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微商户,扶持效果明显。从经济拉动效果看,消费券核销优惠金额2120.7万元,带动交易总额2.77亿元,整体杠杆率超过13。居民消费券的发放,已经成为沈城今夏消费市场强劲复苏反弹的重要引擎。
随着消费券的大范围发放,一些动了歪脑筋的“羊毛党”开始与商家串通将消费券进行套现返利,把消费券变成了“唐僧肉”。
比如,领取一张“消费满40元减10元”的消费券后,“羊毛党”与个别商家商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币后,商家账户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36元返还给“消费者”,这样就成功实现了一笔消费券套现。
对此,李宗胜认为,消费券被恶意套现,从表面看是恶意利用政府政策,使政府投放市场的消费券转化成流通货币归个人使用,但更深层次是阻碍了消费券进入市场,进而拉动市场产生连锁反应,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这些相关产业都在这种套现行为中受到损害,同时更是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权,只不过这种主体相对比较宽泛,没有具体化而已。
那么,应该如何界定消费券的套现行为,又该如何遏制类似行为发生?
李宗胜对记者说,只要是没有产生具体消费,却通过与商家相互配合,将消费券以折价提现的形式体现为消费,就可以确定为消费券套现行为。“消费券要发挥作用,就要正常进入流通领域。”
至于如何遏制,李宗胜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政策制定中需要注意政策落实的严密性,比如,需要实名制领取和实名制方可消费,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领取消费券的消费者不消费而低价转让情形;二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对套取消费券牟利的行为及时查处并进行处罚,对提供套现便利的商家及个人同样进行处罚,或者在制定制度时就做出类似依法取消使用消费券权利的规定。
毋庸置疑,发放消费券,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激发消费潜力,但是在李宗胜看来,刺激消费市场复苏,还需多措并举。
李宗胜表示,刺激消费除给消费者发放消费券外,还可以通过对商家经营收入进行阶梯式奖勵,或者减免水电费、煤气费等措施开展,实施双向激励和拉动政策。
而对于消费券的广泛发放,有观点指出,有些地方只是跟风、形式化地发放消费券,这既可能会让消费券成了部分人专享的福利,也会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
对此观点,李宗胜认为,确实有些地方存在消费券发放考虑不周的情况,因此需要向一些规范的城市取经,并进一步规范。
“而且,如果受疫情影响不重或者没有受到影响的地区,似乎没有必要发放消费券,其原因就是,这类地区市场运转正常,无需消费券拉动经济,此时政府这只手的介入,就必然会让市场发生变动,而这种变动很肯定是朝向不规范运转的,所以刺激消费的形式不能东施效颦,内容不可千篇一律。”
该《意见》出台后,我国多地政府、企业开始面向市民及游客发放消费券,如今,各地消费券还在持续发放中,7月1日,支付宝全国版百亿消费券也开始发放。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李宗胜在接受《民生周刊》专访时表示,各地发放消费券,其主要目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具体政策,发挥市场经济发展特殊时期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的引导作用,拉动消费增加,进而带动一系列行业尽快实现全面复工复产。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前不久表示,消费券激发了消费潜力,带动消费回补,在短期内取得了积极成效。
消费提振作用明显
据了解,7月中旬,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化市等城市分别开展首批电子消费券发放和刷卡满减活动。据牡丹江市商务局相关人士介绍,启动的电子消费券发放将分4期开展,首批发放额度为508万元,市民可通过相关平台领取消费券。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近200个城市陆续发放本地版消费券,各地发放消费券的热情可见一斑。而李宗胜所在的辽宁省沈阳市,更是在7月10日凌晨,就已经结束了第二轮居民消费券发放。
根据李宗胜的观察,沈阳市这一轮居民消费券效应明显,经济拉动效果比第一轮还要强劲。
李宗胜分析认为,消费券对消费领域的作用应该从两方面讲,一是消费券本身释放了积极的信号,增长了市场消费信心,这一点不是用消费券的发放额度来衡量的。二是消费券起到了助推消费的作用,市场信心反映良好。具体到对市场的拉动作用,可以通过上述两个方面反映出来;具体到消费者个体,也确实能起到刺激消费者兴奋点进而消费的行动和热情。
据沈阳市商务局和沈阳市信息中心统计,第二轮居民消费券提振作用明显,整体杠杆率达到13.06,拉动效应较第一轮有较大幅度增长。
截至7月10日,从沈阳市行业使用情况来看,食品行业、生活服务业参与核销优惠最多,核销优惠金额排名前三位的商户类目为超市、果蔬生鲜、快餐,占所有行业业态六成。
从商户收益效果来看,共有2.92万商户参加核销,活动平均为每个商家带来9458元交易额,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微商户,扶持效果明显。从经济拉动效果看,消费券核销优惠金额2120.7万元,带动交易总额2.77亿元,整体杠杆率超过13。居民消费券的发放,已经成为沈城今夏消费市场强劲复苏反弹的重要引擎。
大力查处消费券牟利行为
随着消费券的大范围发放,一些动了歪脑筋的“羊毛党”开始与商家串通将消费券进行套现返利,把消费券变成了“唐僧肉”。
比如,领取一张“消费满40元减10元”的消费券后,“羊毛党”与个别商家商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币后,商家账户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36元返还给“消费者”,这样就成功实现了一笔消费券套现。
对此,李宗胜认为,消费券被恶意套现,从表面看是恶意利用政府政策,使政府投放市场的消费券转化成流通货币归个人使用,但更深层次是阻碍了消费券进入市场,进而拉动市场产生连锁反应,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这些相关产业都在这种套现行为中受到损害,同时更是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权,只不过这种主体相对比较宽泛,没有具体化而已。
那么,应该如何界定消费券的套现行为,又该如何遏制类似行为发生?
李宗胜对记者说,只要是没有产生具体消费,却通过与商家相互配合,将消费券以折价提现的形式体现为消费,就可以确定为消费券套现行为。“消费券要发挥作用,就要正常进入流通领域。”
至于如何遏制,李宗胜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政策制定中需要注意政策落实的严密性,比如,需要实名制领取和实名制方可消费,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领取消费券的消费者不消费而低价转让情形;二是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对套取消费券牟利的行为及时查处并进行处罚,对提供套现便利的商家及个人同样进行处罚,或者在制定制度时就做出类似依法取消使用消费券权利的规定。
刺激消费,不能东施效颦
毋庸置疑,发放消费券,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激发消费潜力,但是在李宗胜看来,刺激消费市场复苏,还需多措并举。
李宗胜表示,刺激消费除给消费者发放消费券外,还可以通过对商家经营收入进行阶梯式奖勵,或者减免水电费、煤气费等措施开展,实施双向激励和拉动政策。
而对于消费券的广泛发放,有观点指出,有些地方只是跟风、形式化地发放消费券,这既可能会让消费券成了部分人专享的福利,也会增加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
对此观点,李宗胜认为,确实有些地方存在消费券发放考虑不周的情况,因此需要向一些规范的城市取经,并进一步规范。
“而且,如果受疫情影响不重或者没有受到影响的地区,似乎没有必要发放消费券,其原因就是,这类地区市场运转正常,无需消费券拉动经济,此时政府这只手的介入,就必然会让市场发生变动,而这种变动很肯定是朝向不规范运转的,所以刺激消费的形式不能东施效颦,内容不可千篇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