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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请人(原告):某市三洲公司被申请人(被告):新亚毛条厂申请人某市三洲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于1996年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新亚毛条厂(以下简称新亚厂)支付货款并负担银行利息.市法院于同年作出判决:(一)新亚厂欠三洲公司货款20万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付清;(二)新亚厂应付货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5010元.此判决书于同年11月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新亚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三洲公司遂于1997年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