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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缓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大举措,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经济一体化 农村金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前言
城镇化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它是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据《中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12年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7118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2.6%,农村人口为6422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8.4%,首次城镇人口占比超出农村人口。中国已步入了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村发展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问题
自2006年中央提出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它们的发展填补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并基层分支机构的市场空缺,给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中尤以村镇银行为主。据证监会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它们的发展,有效地缩小了城乡金融差距,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但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市场相对城市金融发展不成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村镇银行主要由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暗藏信任危机和声誉风险
根据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方式设立。但由于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导致发起人主要集中于异地扩张需求旺盛的城市商业银行。大型银行出于自身全国已有广泛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相对盈利水平较低等因素设立村镇银行的兴趣不大。而在中国银行业体系中,城商行不管是综合实力还是风险抵补能力与综合管控能力都无法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同时他们也没有管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验,其发起的村镇银行一旦出现较大的问题,将可能引致社会对村镇银行的信任危机,使村镇银行潜在着较大的声誉风险。
(二)客户熟悉度和认知度低,吸储功能弱化,流动性风险大
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现代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开设网点较少,市场知名度低,缺乏品牌效应,周围社区居民普遍感到非常陌生,缺乏品牌认知度和信任度。在周围村民心目中,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或者原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敢贸然去存款。存款不足使其流动性风险加大,进而影响到其盈利和持续发展。
(三)业务偏离服务“三农”轨道,追求商业利益现象严重
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成立村镇银行时打着服务“三农”的口号,但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偏离“三农”轨道,追求商业利益现象严重。表现有三:其一是存在“抓大放小、嫌贫爱富”现象,放贷的主要对象多为相对优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型企业。其二是脱离“三农”,业务进城,在选择客户上开始向城市大企业倾斜。其三是贷款集中度高,公司业务为主的单笔贷款额度较大。即使向农户发放贷款,要求农户提供企业做担保。据银监会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3190亿元,其中贷款余额178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600亿元,小企业贷款余额841亿元。农户贷款占贷款余额比重仅为34%。
(四)内部机制不完善,违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目前,村镇银行普遍存在机构产权不清晰、内部控制流程过于简化、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公司治理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在信贷管理上“太乱、太松,不规范”,管理过于粗放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近年来农村金融市场违规违法操作现象频频出现。如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农民“被贷款”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不法行为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也严重损坏了新型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五)缺乏配套扶持政策,制约村镇银行发展
近年来,虽然政府部门下发了许多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条例,但整体来讲,新型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仍然处于弱势,政策上的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缺乏,例如村镇银行还不能加入中央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开办费较高,如工商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偏高;缺乏配套的税收、利率等政策优惠;这些无疑制约了村镇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对策
(一)鼓励大型银行,提升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
鼓励大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发起人由于缺乏资金、经验、人才不足而带来的风险。科学把握准入标准,鼓励大型银行进入,控制小型公司盲目擴张,确保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管控能力给予不同的指标,激发、促进大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同时促进政策性银行、大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股或控股村镇银行,条件成熟时作为出资人直接设立村镇银行。适当把控中型银行大规模建立村镇银行的冲动性,严格约束小型银行盲目铺设,严控村镇银行设立子银行。对于发展好的村镇银行鼓励其发行上市,将符合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强化新型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协同宣传,提高吸储能力,增强流动性
提高吸储能力是目前新型金融机构迫切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强化机构本身借助当地公开媒体加大自身的业务宣传和品牌宣传力度,有意识地树立“正规银行”的形象,消除群众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误解。同时新型农村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借助于农村市场对政府的信任,加大政府对其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尤其是机构在某区域刚设立之初,这方面工作尤为重要。从而提高群众认知度和信任度,提高吸储能力,增加流动性。 (三)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从内部主观因素上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就预防违法违规操作而言,一方面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普遍较低的情况,一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职员的道德培训,使廉洁守法形成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员工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二是加大违法违规现象人员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农村金融机构内部体制建设,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查找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杜绝内部人员违法违规操作。
(四)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三农”
对农村金融机构加强业务类型监管是保证村镇银行不偏离“三农”轨道,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杜绝违规违法操作的关键环节。在监管层次上,可实行“中央——农村金融机构”+“中央——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多层次监管模式。在监管对象和内容上,政府监管要体现村镇银行是服务于“三农”的特殊使命的金融机构的特点。重点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信贷投向和单笔贷款的额度的监管,即在监管上体现村镇银行服务农村和农村企业的特点。对于把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和非农行业、主要发放大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在监管上给予严厉的制裁。
(五)加大政府的配套扶植政策和支持力度,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需加大政府的配套扶植政策和支持力度,尽可能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政策上的束缚,使其“轻装上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例如,支持村镇银行加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和征信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畅、效率低下的问题;在税收优惠上,对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小微型金融业务应单独核算,相应实施税收减免,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改进目前按“机构属性”而非“业务类型”制定的“三农”及小企业信贷政策;政府或者有关监管机构可以对村镇银行的IT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贷款审批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必要的费用补贴和人员辅助。最后政府若能促进农村信贷的再保险机构生成,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更会进一步激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方位服务“三农”的信心。
四、结束语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起着提供资金支持、引导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它们的健康发展决定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效。通过对内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对外加大政府对其发展的宣传、支持和监督作用,双管齐下,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旭,焦明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2]廖丹.浅析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J].中国市场.2011(27).
[3]王煜宇.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解析村镇银行[J].改革2012(04).
[4]贾蕊.优化村镇银行的金融生态问题探析[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作者简介:牛晓霞(1979-),女,河南周口人,甘肃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讲师,硕士,从事经济、金融教学与研究。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经济一体化 农村金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前言
城镇化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它是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经济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据《中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12年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7118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2.6%,农村人口为6422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8.4%,首次城镇人口占比超出农村人口。中国已步入了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村发展需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问题
自2006年中央提出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它们的发展填补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并基层分支机构的市场空缺,给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中尤以村镇银行为主。据证监会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58家,其中村镇银行799家。它们的发展,有效地缩小了城乡金融差距,改善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但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金融市场相对城市金融发展不成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村镇银行主要由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暗藏信任危机和声誉风险
根据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方式设立。但由于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导致发起人主要集中于异地扩张需求旺盛的城市商业银行。大型银行出于自身全国已有广泛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相对盈利水平较低等因素设立村镇银行的兴趣不大。而在中国银行业体系中,城商行不管是综合实力还是风险抵补能力与综合管控能力都无法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相比,同时他们也没有管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验,其发起的村镇银行一旦出现较大的问题,将可能引致社会对村镇银行的信任危机,使村镇银行潜在着较大的声誉风险。
(二)客户熟悉度和认知度低,吸储功能弱化,流动性风险大
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现代农村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开设网点较少,市场知名度低,缺乏品牌效应,周围社区居民普遍感到非常陌生,缺乏品牌认知度和信任度。在周围村民心目中,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或者原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不敢贸然去存款。存款不足使其流动性风险加大,进而影响到其盈利和持续发展。
(三)业务偏离服务“三农”轨道,追求商业利益现象严重
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成立村镇银行时打着服务“三农”的口号,但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偏离“三农”轨道,追求商业利益现象严重。表现有三:其一是存在“抓大放小、嫌贫爱富”现象,放贷的主要对象多为相对优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型企业。其二是脱离“三农”,业务进城,在选择客户上开始向城市大企业倾斜。其三是贷款集中度高,公司业务为主的单笔贷款额度较大。即使向农户发放贷款,要求农户提供企业做担保。据银监会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3190亿元,其中贷款余额178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600亿元,小企业贷款余额841亿元。农户贷款占贷款余额比重仅为34%。
(四)内部机制不完善,违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目前,村镇银行普遍存在机构产权不清晰、内部控制流程过于简化、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公司治理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在信贷管理上“太乱、太松,不规范”,管理过于粗放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近年来农村金融市场违规违法操作现象频频出现。如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农民“被贷款”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不法行为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也严重损坏了新型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五)缺乏配套扶持政策,制约村镇银行发展
近年来,虽然政府部门下发了许多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条例,但整体来讲,新型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仍然处于弱势,政策上的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缺乏,例如村镇银行还不能加入中央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征信系统;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开办费较高,如工商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偏高;缺乏配套的税收、利率等政策优惠;这些无疑制约了村镇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对策
(一)鼓励大型银行,提升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
鼓励大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发起人由于缺乏资金、经验、人才不足而带来的风险。科学把握准入标准,鼓励大型银行进入,控制小型公司盲目擴张,确保村镇银行的组建质量。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管控能力给予不同的指标,激发、促进大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同时促进政策性银行、大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股或控股村镇银行,条件成熟时作为出资人直接设立村镇银行。适当把控中型银行大规模建立村镇银行的冲动性,严格约束小型银行盲目铺设,严控村镇银行设立子银行。对于发展好的村镇银行鼓励其发行上市,将符合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强化新型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协同宣传,提高吸储能力,增强流动性
提高吸储能力是目前新型金融机构迫切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在强化机构本身借助当地公开媒体加大自身的业务宣传和品牌宣传力度,有意识地树立“正规银行”的形象,消除群众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误解。同时新型农村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借助于农村市场对政府的信任,加大政府对其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尤其是机构在某区域刚设立之初,这方面工作尤为重要。从而提高群众认知度和信任度,提高吸储能力,增加流动性。 (三)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从内部主观因素上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就预防违法违规操作而言,一方面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普遍较低的情况,一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职员的道德培训,使廉洁守法形成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员工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二是加大违法违规现象人员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农村金融机构内部体制建设,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查找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杜绝内部人员违法违规操作。
(四)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三农”
对农村金融机构加强业务类型监管是保证村镇银行不偏离“三农”轨道,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杜绝违规违法操作的关键环节。在监管层次上,可实行“中央——农村金融机构”+“中央——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多层次监管模式。在监管对象和内容上,政府监管要体现村镇银行是服务于“三农”的特殊使命的金融机构的特点。重点加强对村镇银行监管信贷投向和单笔贷款的额度的监管,即在监管上体现村镇银行服务农村和农村企业的特点。对于把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和非农行业、主要发放大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在监管上给予严厉的制裁。
(五)加大政府的配套扶植政策和支持力度,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需加大政府的配套扶植政策和支持力度,尽可能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政策上的束缚,使其“轻装上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例如,支持村镇银行加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和征信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畅、效率低下的问题;在税收优惠上,对农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小微型金融业务应单独核算,相应实施税收减免,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小额贷款公司,改进目前按“机构属性”而非“业务类型”制定的“三农”及小企业信贷政策;政府或者有关监管机构可以对村镇银行的IT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贷款审批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必要的费用补贴和人员辅助。最后政府若能促进农村信贷的再保险机构生成,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更会进一步激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方位服务“三农”的信心。
四、结束语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起着提供资金支持、引导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它们的健康发展决定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效。通过对内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对外加大政府对其发展的宣传、支持和监督作用,双管齐下,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旭,焦明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2]廖丹.浅析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J].中国市场.2011(27).
[3]王煜宇.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与发展定位:解析村镇银行[J].改革2012(04).
[4]贾蕊.优化村镇银行的金融生态问题探析[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作者简介:牛晓霞(1979-),女,河南周口人,甘肃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讲师,硕士,从事经济、金融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