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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推动低碳经济的重要市场化手段,不仅有助于实现我国的自愿减排目标,亦可积极应对未来如若承担减排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之下,分析碳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力图构建一个完备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6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50-02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即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卖出自身拥有的减排份额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从而各自满足自己所需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1]根据现有的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的实现要通过这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关配额的交易;另一种是项目交易。
一、碳交易的法律基础
碳交易的法律基础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兼具有私益性和公权性。碳交易核心即“限额“和”贸易”。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全球的环境质量目标,由国际机构或组织评估全球的环境容量,确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并分配给各国政府,该国政府对排放权进行不同的方式的再次分配,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通过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地买卖是实现其价值的主要途径之一。碳交易的过程就是各个排放者根据其自身的需要,来决定其买入或卖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过程。[2]
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1992年5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虽然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在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是一次巨大的飞跃。随后,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弥补了《公约》的不足,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和减排时间表,也将《公约》确定的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具体落实,同时设计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从而成为《公约》的执行版,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之一。此外,碳交易还要受到合同法、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二、 碳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碳排放权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碳排放权的分配是碳交易的核心问题。过多的排放权将起不到减压的实际效果,过少的排放权又使得减排压力过大,参与者丧失积极性。排放权的供给应当根据人权原则、公平原则、历史性原则给予分配。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排放权的分配及其交易要公平的考虑历史、现状和未来,体现历史公平和代际公平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3]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分配,综合考量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配额数量,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合理。
(二)碳交易的风险保障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作为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范,是各个国家经过谈判而最后折衷各方利益而达到的结果,它不可避免的存在自身的缺陷,例如它的适用范围及其有限、法律约束力不足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加之,各国的碳交易立法状况不尽相同。碳交易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规则多变,使其具有了很高的商业风险。对于这些风险防范,还有赖于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相关法律的完善。
(三)碳交易的计价货币
从煤炭到英镑、从石油到美元的历史发展过程,都向我们展示了在能源贸易的战争中,国际主权货币是如何崛起的。随着人们对碳排放交易认识的加深和碳交易市场的放大,碳交易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伴随着碳交易的发展产生的计价结算货币绑定权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世界货币格局的现状、促进货币多元化产生巨大的作用,碳交易市场将成为国际货币多元化的助推剂。当前,在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上,欧元都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使用空间相当巨大,是碳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碳交易为欧元在世界货币中的地位的提升带来了强大的推动力。事实上,随着各个国家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碳交易,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
三、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前,中国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的压力巨大,形势非常严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增长很快,并且成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大国。当前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在后京都时代承担减排义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应制定与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一方面,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合作,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我国赢得经济发展的空间和外部环境,提高我国的国际软实力。
(一)构建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制定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形成一套完整的保障碳交易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减排目标、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前瞻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构建碳交易法律体系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对于构架碳交易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碳交易相关法律的立法质量,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统一,将我国的碳交易立法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促进中国在碳交易的国际合作中获得主动权,维护国家的发展权。
(二)构建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碳交易的本质关系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这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因此构建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前后连贯、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有机联系的综合的、全面的统一整体。[4]对外应当是保持与碳交易国际法律新秩序之间的协调趋同,对内应当实现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完善补充,从而保证整个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具体做到:
第一,协调性。从纵向上看,不同效力层级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一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从横向看,新制定的碳交易法律法规应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第二,可操作性。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应当涉及碳交易的诸多环节,对所规定的事项要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尤其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内容应尽力做到量化和明确,对侵犯法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执行。
第三,时代性。我国碳交易的法律体系应当与时俱进,体现新时代的特点。随着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实施,适时的制定或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以寻求最有利的国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三)碳交易法律的框架体系
构建碳交易法律的框架体系,应碳交易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要求,全面审视、评估和修订当前的气候变化立法,并将新的要求及时融入到我国碳交易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为我国实现碳交易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碳交易的地方性法规。但总的说来,我国碳交易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各个方面都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势逐步的加以制定并予以完善。我国可以根据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先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碳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诸如,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明文的规定,从而为当事人在交易中的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参考文献:
[1] 菱菱.《京都议定书》下的中国“碳交易”[J].今日中国论坛,2008,(09).
[2] 郑玲丽.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1).
[3] 杨华、沈灏.碳交易的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02).
[4]李静云.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6.6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150-02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即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卖出自身拥有的减排份额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从而各自满足自己所需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1]根据现有的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的实现要通过这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关配额的交易;另一种是项目交易。
一、碳交易的法律基础
碳交易的法律基础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兼具有私益性和公权性。碳交易核心即“限额“和”贸易”。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全球的环境质量目标,由国际机构或组织评估全球的环境容量,确定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并分配给各国政府,该国政府对排放权进行不同的方式的再次分配,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通过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够合法地买卖是实现其价值的主要途径之一。碳交易的过程就是各个排放者根据其自身的需要,来决定其买入或卖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过程。[2]
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是1992年5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虽然是一个框架性的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在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是一次巨大的飞跃。随后,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弥补了《公约》的不足,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和减排时间表,也将《公约》确定的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具体落实,同时设计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从而成为《公约》的执行版,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最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之一。此外,碳交易还要受到合同法、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二、 碳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碳排放权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碳排放权的分配是碳交易的核心问题。过多的排放权将起不到减压的实际效果,过少的排放权又使得减排压力过大,参与者丧失积极性。排放权的供给应当根据人权原则、公平原则、历史性原则给予分配。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排放权的分配及其交易要公平的考虑历史、现状和未来,体现历史公平和代际公平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3]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分配,综合考量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配额数量,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合理。
(二)碳交易的风险保障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作为应对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范,是各个国家经过谈判而最后折衷各方利益而达到的结果,它不可避免的存在自身的缺陷,例如它的适用范围及其有限、法律约束力不足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加之,各国的碳交易立法状况不尽相同。碳交易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规则多变,使其具有了很高的商业风险。对于这些风险防范,还有赖于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相关法律的完善。
(三)碳交易的计价货币
从煤炭到英镑、从石油到美元的历史发展过程,都向我们展示了在能源贸易的战争中,国际主权货币是如何崛起的。随着人们对碳排放交易认识的加深和碳交易市场的放大,碳交易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伴随着碳交易的发展产生的计价结算货币绑定权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世界货币格局的现状、促进货币多元化产生巨大的作用,碳交易市场将成为国际货币多元化的助推剂。当前,在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上,欧元都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使用空间相当巨大,是碳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碳交易为欧元在世界货币中的地位的提升带来了强大的推动力。事实上,随着各个国家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碳交易,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
三、我国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
当前,中国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的压力巨大,形势非常严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增长很快,并且成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大国。当前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在后京都时代承担减排义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应制定与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一方面,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合作,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我国赢得经济发展的空间和外部环境,提高我国的国际软实力。
(一)构建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制定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形成一套完整的保障碳交易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减排目标、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前瞻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构建碳交易法律体系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对于构架碳交易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将进一步提高我国碳交易相关法律的立法质量,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统一,将我国的碳交易立法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促进中国在碳交易的国际合作中获得主动权,维护国家的发展权。
(二)构建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碳交易的本质关系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这是一个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因此构建的碳交易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前后连贯、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有机联系的综合的、全面的统一整体。[4]对外应当是保持与碳交易国际法律新秩序之间的协调趋同,对内应当实现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完善补充,从而保证整个碳交易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具体做到:
第一,协调性。从纵向上看,不同效力层级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一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从横向看,新制定的碳交易法律法规应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
第二,可操作性。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应当涉及碳交易的诸多环节,对所规定的事项要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尤其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内容应尽力做到量化和明确,对侵犯法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执行。
第三,时代性。我国碳交易的法律体系应当与时俱进,体现新时代的特点。随着国际法律新秩序的实施,适时的制定或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以寻求最有利的国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三)碳交易法律的框架体系
构建碳交易法律的框架体系,应碳交易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要求,全面审视、评估和修订当前的气候变化立法,并将新的要求及时融入到我国碳交易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为我国实现碳交易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碳交易的地方性法规。但总的说来,我国碳交易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各个方面都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势逐步的加以制定并予以完善。我国可以根据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先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碳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诸如,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明文的规定,从而为当事人在交易中的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参考文献:
[1] 菱菱.《京都议定书》下的中国“碳交易”[J].今日中国论坛,2008,(09).
[2] 郑玲丽.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1).
[3] 杨华、沈灏.碳交易的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02).
[4]李静云.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