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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16-149
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制度的弊病逐渐体现,财富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给公众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使得社会公民的心态、思想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随之造成了公民诸多的精神问题,从而导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频发。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精神病人引发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的热议,同时该问题也进入了社会层的视野,促使社会开展对精神病人管理问题的思考。
一、强制医疗概述
(一)强制医疗的概念及性质
现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在刑事司法中对精神病人肇事不负刑事责任进行了阐述,但是精神病人问题仍是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极易给社会公众带来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制定了配套的解决措施来应对精神病人肇事的问题。我国就在新编纂的《刑事诉讼法》第五遍中增添了专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解决该问题。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惩罚,也异于普通的社会医疗行为和行政强制医疗手段,而是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救治精神病人多重目的的特殊强制救治程序。
(二)强制医疗出所的基本制度
1.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解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得知,强制医疗的解除只能由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或由被强制医疗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就解除强制医疗提出申请进行解除。
二、目前强制医疗出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强制医疗出所工作的立法尚不完善
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在新刑诉法中仅第288条对其进行了简要概括,其解除的申请、审查以及后续的处理方案都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来补充,但仍仅有三条法条,并且现存的刑诉法律条文过于概括,均是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对具体的出所条件、主体、程序详细规定。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来说,没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其构建、运行以及改进都是极其困难的。从我省制定的出所制度来看,强制医疗的解除主要依据来自于管教科对病人的日常评估以及医务科的诊断评估,评估结果的好坏直接左右着原审理法院的裁定与病人是否能够出所。强制医疗出所工作的立法尚不完善,缺少法律法规对评估加以规制。
(二)对强制医疗出所工作的认识模糊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从法律制定主体、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到具体的业务办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医护人员对强制医疗的侧重点多放在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以及审理程序和日常的监管治疗程序,对于接触程序、出所制度的认识度并不高。由于出所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办案民警也很难对出所工作有全面的认识和解读。虽然我省强制医疗所对出所流程进行了规定,但粗枝大叶的流程图不能促使民警对整个出所流程全面掌握,监管民警也仅注重对病人的日常监管,保证所内秩序。
2、没有一套强制医疗出所的执行标准
强制医疗出所的执行标准是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核心,没有一套完备的出所执行标准,很难保证解除程序能达到立法目的,也难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权,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法条中提及以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并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决定是否解除,然而法律并未对评估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精神病人的评估简单来说分为日常考核评估和医疗评估,整体而言这两部分均没有具体的强制医疗出所的执行标准,使得监管民警以及相关医护人员自由裁量余地很大,也使的法官裁量时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难以令社会公众信服。
3、强制医疗出所人员的后续康复治疗经费难保障。
现行刑诉法并未对出所病人的后续康复治疗经费作出规定,在地方实施上多沿用强制医疗实施主体负责康复治疗经费的路径,也就是由各地强制医疗所或者安康医院从本级财政拨款中抽出部分用于强制医疗出所人员的后续康复治疗。这种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源单一,同时拨款也不足以支撑强制医疗及其后续康复治疗工作。相较于国外,国内在地方财政拨款不足的同时缺少多元化的社会捐赠,可以构建多方捐赠渠道,提高捐赠的透明度和资金的转化效率,缓解强制医疗病人出所后续工作过渡依赖于强制医疗经费本身,能够合力构建自身的资金流入渠道,形成强制医疗的全程治疗救治。
4、强制醫疗出所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
随着精神病人肇事事件的频发,精神病人的排斥现象越发明显。对于已接受强制医疗达到解除标准而出所的精神病人,公众并没有对出所病人有新的认识和定位,而是援用之前的抵触歧视态度,认为出所病人仍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易实施危险行为。对于出所病人而言,他们需要的是社会公众准确认识到其自身的康复,这样才利于出所病人积极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因此对于出所病人的再就业,首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定期宣传、政策鼓励为出所病人再就业创造条件,使出所病人能够被工作单位接纳。积极与企业、社会组织协商沟通,提供前期治疗证明、满足出所标准的证明等消除其顾虑。同时,激发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机构的社会帮助意识,鼓励其创造社会价值。其次,政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公益岗位,使出所病人在公益工作中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促进自身的积极康复和回归社会。对于有意向进行自主创业的出所病人,政府部门经过考察后可给与其政策扶植,银行、税务等机构也可以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减低纳税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等方式来鼓励出所病人创办实业。这同时也为诸多出所病人创造了就业机会,出所病人见形成互助,形成良性循环,解决强制医疗出所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朱成亮.比较视阈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完善之探讨[D].苏州:苏州大学
[2]刘仁文.论我国刑法的修订[J].暨南学报,2010,6
作者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擅长青少年心理咨询,家庭、婚姻,情感问题咨询,各类抑郁、焦虑情绪调适咨询。
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制度的弊病逐渐体现,财富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给公众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使得社会公民的心态、思想等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随之造成了公民诸多的精神问题,从而导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频发。在自媒体发达的今天,精神病人引发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的热议,同时该问题也进入了社会层的视野,促使社会开展对精神病人管理问题的思考。
一、强制医疗概述
(一)强制医疗的概念及性质
现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在刑事司法中对精神病人肇事不负刑事责任进行了阐述,但是精神病人问题仍是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极易给社会公众带来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制定了配套的解决措施来应对精神病人肇事的问题。我国就在新编纂的《刑事诉讼法》第五遍中增添了专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解决该问题。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既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惩罚,也异于普通的社会医疗行为和行政强制医疗手段,而是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救治精神病人多重目的的特殊强制救治程序。
(二)强制医疗出所的基本制度
1.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解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从法律条文中可以得知,强制医疗的解除只能由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或由被强制医疗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就解除强制医疗提出申请进行解除。
二、目前强制医疗出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强制医疗出所工作的立法尚不完善
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在新刑诉法中仅第288条对其进行了简要概括,其解除的申请、审查以及后续的处理方案都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来补充,但仍仅有三条法条,并且现存的刑诉法律条文过于概括,均是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对具体的出所条件、主体、程序详细规定。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来说,没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其构建、运行以及改进都是极其困难的。从我省制定的出所制度来看,强制医疗的解除主要依据来自于管教科对病人的日常评估以及医务科的诊断评估,评估结果的好坏直接左右着原审理法院的裁定与病人是否能够出所。强制医疗出所工作的立法尚不完善,缺少法律法规对评估加以规制。
(二)对强制医疗出所工作的认识模糊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从法律制定主体、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到具体的业务办理人员以及相关的医护人员对强制医疗的侧重点多放在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以及审理程序和日常的监管治疗程序,对于接触程序、出所制度的认识度并不高。由于出所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办案民警也很难对出所工作有全面的认识和解读。虽然我省强制医疗所对出所流程进行了规定,但粗枝大叶的流程图不能促使民警对整个出所流程全面掌握,监管民警也仅注重对病人的日常监管,保证所内秩序。
2、没有一套强制医疗出所的执行标准
强制医疗出所的执行标准是强制医疗解除程序的核心,没有一套完备的出所执行标准,很难保证解除程序能达到立法目的,也难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权,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法条中提及以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并以评估报告为依据决定是否解除,然而法律并未对评估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精神病人的评估简单来说分为日常考核评估和医疗评估,整体而言这两部分均没有具体的强制医疗出所的执行标准,使得监管民警以及相关医护人员自由裁量余地很大,也使的法官裁量时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难以令社会公众信服。
3、强制医疗出所人员的后续康复治疗经费难保障。
现行刑诉法并未对出所病人的后续康复治疗经费作出规定,在地方实施上多沿用强制医疗实施主体负责康复治疗经费的路径,也就是由各地强制医疗所或者安康医院从本级财政拨款中抽出部分用于强制医疗出所人员的后续康复治疗。这种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源单一,同时拨款也不足以支撑强制医疗及其后续康复治疗工作。相较于国外,国内在地方财政拨款不足的同时缺少多元化的社会捐赠,可以构建多方捐赠渠道,提高捐赠的透明度和资金的转化效率,缓解强制医疗病人出所后续工作过渡依赖于强制医疗经费本身,能够合力构建自身的资金流入渠道,形成强制医疗的全程治疗救治。
4、强制醫疗出所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
随着精神病人肇事事件的频发,精神病人的排斥现象越发明显。对于已接受强制医疗达到解除标准而出所的精神病人,公众并没有对出所病人有新的认识和定位,而是援用之前的抵触歧视态度,认为出所病人仍是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易实施危险行为。对于出所病人而言,他们需要的是社会公众准确认识到其自身的康复,这样才利于出所病人积极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因此对于出所病人的再就业,首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通过定期宣传、政策鼓励为出所病人再就业创造条件,使出所病人能够被工作单位接纳。积极与企业、社会组织协商沟通,提供前期治疗证明、满足出所标准的证明等消除其顾虑。同时,激发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机构的社会帮助意识,鼓励其创造社会价值。其次,政府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公益岗位,使出所病人在公益工作中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促进自身的积极康复和回归社会。对于有意向进行自主创业的出所病人,政府部门经过考察后可给与其政策扶植,银行、税务等机构也可以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减低纳税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等方式来鼓励出所病人创办实业。这同时也为诸多出所病人创造了就业机会,出所病人见形成互助,形成良性循环,解决强制医疗出所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朱成亮.比较视阈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完善之探讨[D].苏州:苏州大学
[2]刘仁文.论我国刑法的修订[J].暨南学报,2010,6
作者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擅长青少年心理咨询,家庭、婚姻,情感问题咨询,各类抑郁、焦虑情绪调适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