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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在生活上带给我们相当多的便利,但事物是矛盾的,它总会有利有弊,所以一方面网络带给我们巨大的便利,一方面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而“人肉搜索”就是互联网所带来最典型的问题之一。其中,人肉搜索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冲突已然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而本文就通过三个方面来对“人肉搜索”进行分析。本文第一部分是介绍人肉搜索的概述。第二部分是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关系以及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所引出发来的一系列问题。最后一部分论述的是人肉搜索的规范。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一、人肉搜索的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说起人肉搜索就不得不提到人肉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而人肉搜索的雏形是网友们通过悬赏“网络金币”的方式在网络上向其他网友寻求帮助。这里悬赏的“网络金币”是在网络世界中流通的虚拟货币,网民通过拥有大量的这种金币可以在网络中,如游戏中享有大量“特权”。正是这种提问者获得答案,回答者得到酬谢的方式使得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逐渐形成,并愈演愈烈。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人工搜索引擎是通过网友的回答来获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导致人肉搜索与一般的机器搜索有很大的不同:
1、人工参与。人肉搜索是通過汇集人的力量来寻求所探索的答案,网友为找寻一个问题的答案或者想知道一个事件的情况,通过社交网站上发出帖子后,将会得到来自全球各地的网友的帮助。这就是典型的通过人与人传递信息来解决问题。
2、主观性强。正是因为人工搜索是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来交换信息,这些信息就会带有个人色彩。网民们并非都是理性的,他们往往很容易被外界的信息所干扰,不管他们得到的这些信息客观与否,一旦被少数人所认可,很快就会形成一种“跟风”的的状态,渐渐地,所传递的信息就会严重失真,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是有利的。例如,2012年原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在陕西延安“8.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被网友发现配戴有与其身份明显不符的名表、皮带和眼镜等,于是通过网络的人肉搜索发布了杨达才在不同场合佩戴不同的名表等奢侈品,最后经山西省纪委调查,其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对其涉嫌的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肉搜索在此时便充当了一种民间反腐的力量,在某一方面弥补了某些制度的缺陷,与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各界道德水平的提高,弘扬了社会正义。
人肉搜索也当然的存在着弊端。2013年12月3日,广东省陆丰市的一名女高中生在购物时被怀疑偷盗服装,店主通过网络发布监控视频截图,并号召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信息,在被两天的“人肉搜索”后,少女不堪舆论跳河身亡。在没有监管机制的情况下,网友们不理智、不辨是非的人肉搜索往往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因此,我们对于人肉搜索应该谨慎对待。对于通过合理的方式与言语对各种影响社会风气的事情进行监督,是应该被大力鼓励的;对于没有把握、有待确真的事情应该保持客观的态度,不应该在没有确定的状态下做出不恰当的行为,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尽管我们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一味地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也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但有关隐私权的保护,我认为可以在特定身份主体上加以限制。
1、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日前,刘嘉玲被绑架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将刘嘉玲早年间遭绑架的照片视频一一曝光,这是否算是侵犯了其的隐私权呢?从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公众人物,也就是大众口中的明星,在通过商业演出来获得利益,其生存方式与大众的关注和热捧密不可分,对于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来说,他们在公众面前表演,并从公众那里得到了金钱、名誉、地位,他们在与行业相关的隐私权让渡上,应该履行对等的义务,其应该满足“公共兴趣”、“公众好奇心”等,但是其他与行业无关的隐私权就应以权利对等原则受到保护。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限制
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政府官员应当是社会的表率,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属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三、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被普遍解读为对人肉搜索的规范,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是商业网站应尽的义务,应尽到“一个理性的、谨慎的、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不是指通过审查每个帖子来发现“人肉搜索”是否存在,而是通过三条途径:
1、归纳侵犯他人人格的“人肉搜索”的基本特征,对网络管理员(“版主”、“吧主”)提示“人肉搜索”的违法性并要求其注意观察,一旦确定为搜索具有公开、众人参与、仇恨性、信息有私人属性等特点,即予以制止;
2、接到无论是搜索对象本人还是他人的举报,立即予以核实,对确定为侵犯他人人格的“人肉搜索”予以制止;
3、合理期限内的继续观察义务,即在初步制止搜索举动后,注意是否还在发生新的搜索行为,在进一步制止仍不能阻止时,则采取技术措施暫行关闭该电子公告板。
结束语
对于人肉搜索的争议实质上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力主张与个人隐私权这两种权力的协调、妥协、平衡的过程,人肉搜索虽然可以用无所不搜的网络技术造福社会,也可能以无所不搜的失德行为伤害无辜。因此应该对人肉搜索进行加以限制的适用,对滥用人肉搜索的行为应该坚决抵制,正视“人肉搜索”的双重效应。
参考文献:
[1] 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外法学》,2012.
[2] 许哲.人肉搜索现状研究.《法治与社会》.2010年10期.
[3] 王英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2014.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一、人肉搜索的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说起人肉搜索就不得不提到人肉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而人肉搜索的雏形是网友们通过悬赏“网络金币”的方式在网络上向其他网友寻求帮助。这里悬赏的“网络金币”是在网络世界中流通的虚拟货币,网民通过拥有大量的这种金币可以在网络中,如游戏中享有大量“特权”。正是这种提问者获得答案,回答者得到酬谢的方式使得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逐渐形成,并愈演愈烈。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人工搜索引擎是通过网友的回答来获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导致人肉搜索与一般的机器搜索有很大的不同:
1、人工参与。人肉搜索是通過汇集人的力量来寻求所探索的答案,网友为找寻一个问题的答案或者想知道一个事件的情况,通过社交网站上发出帖子后,将会得到来自全球各地的网友的帮助。这就是典型的通过人与人传递信息来解决问题。
2、主观性强。正是因为人工搜索是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来交换信息,这些信息就会带有个人色彩。网民们并非都是理性的,他们往往很容易被外界的信息所干扰,不管他们得到的这些信息客观与否,一旦被少数人所认可,很快就会形成一种“跟风”的的状态,渐渐地,所传递的信息就会严重失真,造成不利的后果。
(三)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人肉搜索是有利的。例如,2012年原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在陕西延安“8.2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被网友发现配戴有与其身份明显不符的名表、皮带和眼镜等,于是通过网络的人肉搜索发布了杨达才在不同场合佩戴不同的名表等奢侈品,最后经山西省纪委调查,其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对其涉嫌的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肉搜索在此时便充当了一种民间反腐的力量,在某一方面弥补了某些制度的缺陷,与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各界道德水平的提高,弘扬了社会正义。
人肉搜索也当然的存在着弊端。2013年12月3日,广东省陆丰市的一名女高中生在购物时被怀疑偷盗服装,店主通过网络发布监控视频截图,并号召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信息,在被两天的“人肉搜索”后,少女不堪舆论跳河身亡。在没有监管机制的情况下,网友们不理智、不辨是非的人肉搜索往往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因此,我们对于人肉搜索应该谨慎对待。对于通过合理的方式与言语对各种影响社会风气的事情进行监督,是应该被大力鼓励的;对于没有把握、有待确真的事情应该保持客观的态度,不应该在没有确定的状态下做出不恰当的行为,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知情权也不例外。尽管我们承认知情权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一味地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也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但有关隐私权的保护,我认为可以在特定身份主体上加以限制。
1、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日前,刘嘉玲被绑架事件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将刘嘉玲早年间遭绑架的照片视频一一曝光,这是否算是侵犯了其的隐私权呢?从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公众人物,也就是大众口中的明星,在通过商业演出来获得利益,其生存方式与大众的关注和热捧密不可分,对于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来说,他们在公众面前表演,并从公众那里得到了金钱、名誉、地位,他们在与行业相关的隐私权让渡上,应该履行对等的义务,其应该满足“公共兴趣”、“公众好奇心”等,但是其他与行业无关的隐私权就应以权利对等原则受到保护。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限制
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政府官员应当是社会的表率,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属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三、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中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被普遍解读为对人肉搜索的规范,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是商业网站应尽的义务,应尽到“一个理性的、谨慎的、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不是指通过审查每个帖子来发现“人肉搜索”是否存在,而是通过三条途径:
1、归纳侵犯他人人格的“人肉搜索”的基本特征,对网络管理员(“版主”、“吧主”)提示“人肉搜索”的违法性并要求其注意观察,一旦确定为搜索具有公开、众人参与、仇恨性、信息有私人属性等特点,即予以制止;
2、接到无论是搜索对象本人还是他人的举报,立即予以核实,对确定为侵犯他人人格的“人肉搜索”予以制止;
3、合理期限内的继续观察义务,即在初步制止搜索举动后,注意是否还在发生新的搜索行为,在进一步制止仍不能阻止时,则采取技术措施暫行关闭该电子公告板。
结束语
对于人肉搜索的争议实质上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力主张与个人隐私权这两种权力的协调、妥协、平衡的过程,人肉搜索虽然可以用无所不搜的网络技术造福社会,也可能以无所不搜的失德行为伤害无辜。因此应该对人肉搜索进行加以限制的适用,对滥用人肉搜索的行为应该坚决抵制,正视“人肉搜索”的双重效应。
参考文献:
[1] 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外法学》,2012.
[2] 许哲.人肉搜索现状研究.《法治与社会》.2010年10期.
[3] 王英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