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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概述了行政与法律的含义与区别,从“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角度阐释了法律对行政的规范和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行政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分析论证了行政与法律的关系,阐述了如何在当前合理处理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与法律概述
1.法律与行政的含义
法律,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范,可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仅凭法律这一种社会力量是显然不够的,实际上还存在一种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其他工具,而行政便是其中的一个。行政乃是为了实现某个私人目的或公共目的而在具体情形中对权利的行使。[1]
行政和法律都是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手段,目前在中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行政,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随意性和扩张性,用行政来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这里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必须遵守法律支配,法律优先于行政。第二,法治与行政的协调统一,依法行政是指法律保障行政的顺利实施,使行政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而不是法律约束行政的手脚,行政行为要有利于或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和成熟,而不是去干预法律正常行使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职能。
2.行政法与行政权
關于行政法的定义是多种多样的,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亦曾给行政法下这样的定义:“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范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这些权利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而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则主要从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则是从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与内容、形式两个不同的角度给行政法下定义。从目的和功能角度,他把行政法界定为“控制政府权利的法”,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他把行政法界定为“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法国行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马从公法私法和主客观角度定义行政法。他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他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行政法具有客观法和主观法两种因素。[3]
关于行政权的定义,学者们的阐释也略有差别。有的人认为行政权即是“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有的提出“行政权即为执行一般行政之国家统治权的权能之谓”还有人认为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4]行政权是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行政法是现代国家中最庞大最活跃的力量。一方面,它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能被滥用,会对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所以对公权力不加以控制就必然会导致滥用。
二、法律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项:“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确立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深刻的提现了法律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1.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对于规制行政权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保留是指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权。对某些事项,法律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做出,只有立法机关对该事项做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控制中,它既体現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2.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高于行政,对行政具有支配力、约束力。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违反法律的行政措施。因为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多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规范之上。
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使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受之约束。首先,政府必须依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其次,政府依法行政必须符合法律的位阶。最后,不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还要求政府本身自身守法。
三、行政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由于立法体制、立法任务繁重等方面的问题,立法经常是滞后于活跃的社会和行政管理实践。没有立法或者没有足够立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其使命和职能,又不能疏于或者怠于行政管理,更不能放任自流,这就有了法律之外行政活动存在的必要和空间,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和规定的情况下的行政实践,或者是缺乏足够法律根据和规定的行政时间。行政机关基于实践的需要。根据随时制定的行政政策甚至是行政决定措施等,开展行政管理。
当然,虽然行政职能是多元化的,虽然行政既有以法律为依据和在法律之内的活动,也有没有法律依据或不是执行法律的活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更不等于说行政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或者抵触法律的精神,即便不是执行法律的事项,也同样有是否违法和是否侵权的问题发生。另外,在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调整事项上,在行政干涉他人权力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问题上,应当且必须有法律根据和法律授权。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依法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等,无一例外的应当适用行政法一切方面和各个环节,否则就有违法治原则。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328页
[2]哈特穆尔·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第33-35页
[3]莫里斯·奥里马:《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148页
[4]罗豪丁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作者简介:
李梦璐(1996—),女,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与法律概述
1.法律与行政的含义
法律,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范,可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仅凭法律这一种社会力量是显然不够的,实际上还存在一种能够指导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其他工具,而行政便是其中的一个。行政乃是为了实现某个私人目的或公共目的而在具体情形中对权利的行使。[1]
行政和法律都是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手段,目前在中国,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行政,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随意性和扩张性,用行政来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这里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必须遵守法律支配,法律优先于行政。第二,法治与行政的协调统一,依法行政是指法律保障行政的顺利实施,使行政更有效率,更有针对性,而不是法律约束行政的手脚,行政行为要有利于或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和成熟,而不是去干预法律正常行使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职能。
2.行政法与行政权
關于行政法的定义是多种多样的,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亦曾给行政法下这样的定义:“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范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这些权利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而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则主要从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则是从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与内容、形式两个不同的角度给行政法下定义。从目的和功能角度,他把行政法界定为“控制政府权利的法”,从内容和形式的角度,他把行政法界定为“调整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一般原则的总称”。法国行政法学者莫里斯﹒奥里马从公法私法和主客观角度定义行政法。他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支,他以国家行政体制为立法对象,行政法具有客观法和主观法两种因素。[3]
关于行政权的定义,学者们的阐释也略有差别。有的人认为行政权即是“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有的提出“行政权即为执行一般行政之国家统治权的权能之谓”还有人认为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4]行政权是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秩序的保障,行政法是现代国家中最庞大最活跃的力量。一方面,它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能被滥用,会对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所以对公权力不加以控制就必然会导致滥用。
二、法律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项:“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确立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深刻的提现了法律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
1.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对于规制行政权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保留是指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权。对某些事项,法律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做出,只有立法机关对该事项做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控制中,它既体現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2.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高于行政,对行政具有支配力、约束力。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违反法律的行政措施。因为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多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规范之上。
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使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受之约束。首先,政府必须依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其次,政府依法行政必须符合法律的位阶。最后,不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还要求政府本身自身守法。
三、行政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由于立法体制、立法任务繁重等方面的问题,立法经常是滞后于活跃的社会和行政管理实践。没有立法或者没有足够立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其使命和职能,又不能疏于或者怠于行政管理,更不能放任自流,这就有了法律之外行政活动存在的必要和空间,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和规定的情况下的行政实践,或者是缺乏足够法律根据和规定的行政时间。行政机关基于实践的需要。根据随时制定的行政政策甚至是行政决定措施等,开展行政管理。
当然,虽然行政职能是多元化的,虽然行政既有以法律为依据和在法律之内的活动,也有没有法律依据或不是执行法律的活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更不等于说行政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或者抵触法律的精神,即便不是执行法律的事项,也同样有是否违法和是否侵权的问题发生。另外,在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调整事项上,在行政干涉他人权力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问题上,应当且必须有法律根据和法律授权。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依法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等,无一例外的应当适用行政法一切方面和各个环节,否则就有违法治原则。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第328页
[2]哈特穆尔·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第33-35页
[3]莫里斯·奥里马:《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148页
[4]罗豪丁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作者简介:
李梦璐(1996—),女,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