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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已改制成为民营企业,大量民营企业不断涌现,与经济活动相伴随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应地落到民营企业肩上。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在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少数生产者仍在事故风险与经济利益之间进行博弈,致使本属生产者义务的安全生产责任被“上交”给政府,而政府不可能充当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承担人角色,只能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这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遏制不住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怎样把安全生产责任“返还”生产者呢?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改进安全监管方法,采取操作性更强的手段,促使生产者真正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一、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力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安全隐患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隐患监管和事故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因此,我们在认真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同时,必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管力度,消除事故于隐患状态。事后责任追究只是标,事前隐患监管才是本。事前管理胜于事后处理。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应前移至安全隐患的监管上来。
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制度
(一)完善隐患排查制度
从根本上保证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必须制定排查制度:一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安全检查周期,无论本行业是否发生事故,都要根据制度办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要把安全检查作为生产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时间的次序和检查的内容上予以制度化确定。二是安全检查要分级负责,实行层次管理。生产者进行自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市(州)进行抽查,省和国家进行督查。实施自查、检查、抽查、督查“四查”相结合的层级检查制度。下一级的检查对上一级负责。三是安全检查的覆盖面要进行分级量化。生产者的实地自查的覆盖面当然是百分之百。实地检查的覆盖面也必须是百分之百,实地抽查的覆盖面也须视不同行业确定一定的比例,督查也包括实地检查的环节,其实地检查的比例也应尽可能大一些。四是安全检查的责任要具体化。坚决消除检查人员做老好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的现象。
(二)执行隐患整改制度
每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在明确检查具体责任人员的同时,明确整改具体监督责任人员,整改执行人员也就是生产者中的具体执行人。对在各种层面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生产者必须按检查人员提出并送达告知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将整改后的情况如实报告整改监督人员,整改监督人员必须实地查验,在生产者不履行隐患整改责任的情况下,隐患整改监督人员必须横向协调和纵向汇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三)建立隐患公示制度
无须讳言,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一部分生产者能够当场整改,一部分生产者能够在限期内整改。令人遗憾的是,少数生产者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或自己明知存在的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处理,导演了许许多多人为的悲剧。在隐患未催生成事故的情况下,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能自觉履行隐患整改义务的合法生产者的硬性处罚,不足以抵消其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博弈中的获利。在安全生产刚性规定无法触及的空间,可以启动社会力量,予以补充。即建立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其核心是对不能按规定消除的隐患,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对隐患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建立隐患“库”,根据需要,进行分级分批公示。对于特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省级部门汇总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市(州)级部门汇总公示,一般事故隐患在县(市、区)级部门汇总公示。公示既包括新的隐患产生情况,也包括隐患整改消亡情况。毫无疑问,隐患公示对生产者的经营、生产者的社会形象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条辅助途径
(四)执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责任追究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前移,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整体思路。隐患与事故既互为因果关系,也属时间上的“同质异构体”。隐患责任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生产者实地自查未发现的隐患,被发现后,生产者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未发现的隐患,被督查人员发现后,抽查人员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隐患整改意见被送达生产者后,没有按限期整改到位,生产者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隐患整改监督人员未按时监督隐患整改的,监督人员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隐患潜在的危害性,在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可以在行政法度内进行“顶格”处理,加大隐患责任追究的震撼力,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一、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力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安全隐患是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隐患监管和事故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因此,我们在认真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同时,必须加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管力度,消除事故于隐患状态。事后责任追究只是标,事前隐患监管才是本。事前管理胜于事后处理。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应前移至安全隐患的监管上来。
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制度
(一)完善隐患排查制度
从根本上保证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必须制定排查制度:一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安全检查周期,无论本行业是否发生事故,都要根据制度办事,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要把安全检查作为生产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在时间的次序和检查的内容上予以制度化确定。二是安全检查要分级负责,实行层次管理。生产者进行自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市(州)进行抽查,省和国家进行督查。实施自查、检查、抽查、督查“四查”相结合的层级检查制度。下一级的检查对上一级负责。三是安全检查的覆盖面要进行分级量化。生产者的实地自查的覆盖面当然是百分之百。实地检查的覆盖面也必须是百分之百,实地抽查的覆盖面也须视不同行业确定一定的比例,督查也包括实地检查的环节,其实地检查的比例也应尽可能大一些。四是安全检查的责任要具体化。坚决消除检查人员做老好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走过场的现象。
(二)执行隐患整改制度
每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在明确检查具体责任人员的同时,明确整改具体监督责任人员,整改执行人员也就是生产者中的具体执行人。对在各种层面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生产者必须按检查人员提出并送达告知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将整改后的情况如实报告整改监督人员,整改监督人员必须实地查验,在生产者不履行隐患整改责任的情况下,隐患整改监督人员必须横向协调和纵向汇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三)建立隐患公示制度
无须讳言,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一部分生产者能够当场整改,一部分生产者能够在限期内整改。令人遗憾的是,少数生产者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或自己明知存在的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处理,导演了许许多多人为的悲剧。在隐患未催生成事故的情况下,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能自觉履行隐患整改义务的合法生产者的硬性处罚,不足以抵消其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博弈中的获利。在安全生产刚性规定无法触及的空间,可以启动社会力量,予以补充。即建立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其核心是对不能按规定消除的隐患,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对隐患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建立隐患“库”,根据需要,进行分级分批公示。对于特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省级部门汇总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市(州)级部门汇总公示,一般事故隐患在县(市、区)级部门汇总公示。公示既包括新的隐患产生情况,也包括隐患整改消亡情况。毫无疑问,隐患公示对生产者的经营、生产者的社会形象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条辅助途径
(四)执行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隐患责任追究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前移,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整体思路。隐患与事故既互为因果关系,也属时间上的“同质异构体”。隐患责任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生产者实地自查未发现的隐患,被发现后,生产者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检查人员实地检查时未发现的隐患,被督查人员发现后,抽查人员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隐患整改意见被送达生产者后,没有按限期整改到位,生产者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隐患整改监督人员未按时监督隐患整改的,监督人员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隐患潜在的危害性,在进行隐患责任追究时,可以在行政法度内进行“顶格”处理,加大隐患责任追究的震撼力,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