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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蜀王本纪》载有秦蜀守李冰作石犀厌水精以止“江水为害”之事,古今论者除任乃强外,多从其说。其实李冰治蜀时尚无厌胜水精以止风波之观念,且犀牛在时人信仰中亦非镇水之灵物。是故李冰石犀厌水事不可能发生于战国末期之蜀地,此乃后世附会之辞。
关键词:民间信仰;李冰;厌胜;水精;犀牛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3.006
古蜀史料今犹存者,以《蜀王本纪》最古,旧志多以其为汉扬雄采摭蜀地耆老见闻而成。1该书不见于《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新旧《唐书》皆著录于史部地理类,其后遂亡。2
至明清方有郑朴、洪颐煊、王仁俊诸辑,又以严可均《全汉文》本最善。蜀史鲜少,是书多存古史之旧,故研治先秦史、巴蜀史,履须覈检引用。但其中传言与史实互见,径取而不辨,恐有讹谬之虞。
《蜀王本纪》载有李冰作五石犀厌水精事,云:“江水为害,蜀守李冰作石犀五枚。二枚在府中,一枚在市桥下,二枚在水中,以厌水精,因曰石犀里也。”3晋常璩《华阳国志·蜀志》亦载:“周灭后,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外作石犀五头以厌水精。穿石犀渠于南江,命曰犀牛里。后转为耕牛二头,一在府市市桥门,今所谓石牛门是也。一在渊中。”且曰:“西南石牛门曰市桥。其下,石犀所潜渊也。”4玩其文意,是二书皆言李冰任秦蜀守时,曾作石犀厌胜水中精怪,以应对江水之害。
后代典籍多仍其说,北魏郦道元注《水经》即引上《华阳国志》语。5唐《元和郡县图志》叙犀浦县之得名曰:“犀浦县,本成都县之界,垂拱二年分置犀浦县。昔蜀守李冰造五石犀,沈之于水,以厌怪,因取其事为名。”6宋《太平寰宇记》记犀浦县亦曰:“盖因李冰所造石犀以名县。”7宋《舆地广记》虽以犀浦县非石犀厌水之地,却亦承认:“秦时李冰作石犀五,以厌水精……县取此以为名耳。”8后世诗人于此事屡有吟咏,如杜甫《石犀行》:“君不见秦时蜀太守,刻石立作五犀牛。自古虽有厌胜法,天生江水向东流。”9
又岑参《石犀》诗云:“江水初荡潏,蜀人几为鱼。向无尔石犀,安得有邑居?始知李太守,伯禹亦不如。”1王安石《送复之屯田赴成都》亦有“盘礴西南江与岷,石犀金马世称神”之句。2
观于古今论家,多以此事为然。清王培荀《听雨楼随笔》“李冰石犀”条:“秦李冰酾内外江,为五石犀以镇水怪,江南徙地为陆。后人扩城基,石犀遂入城内,其一乃在将军署,人不知其详,乃于城外构石牛寺,并琢以实之。”3李思纯《成都史迹考·论石犀》:“古称犀能辟水,李冰凿离堆,疏二江,水不为患,更于沿江作石犀五头,以防水害,理固可信。”42013年1月,成都市
天府广场东北侧四川大剧院考古工地出土石兽一枚,引发广泛的关注与讨论,5学者或疑其即载
籍中李冰厌水之石犀。6唯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不从其说,以为李冰所立本是耕牛,意在于蜀地推广吴楚稻作,并云石犀之名乃后世之误传,厌水之说亦为后起,常璩取以附会耳。7
今考石犀厌水之事,曾“西瞻蜀之岷山及离堆”的司马迁在《史记·河渠书》叙李冰治水,但言:“于蜀,蜀守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浸,百姓飨其利。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8《汉书·沟洫志》则全依《史记》,9皆不言石犀厌水之事。且此说所涉观念疑窦颇多,实当详加分析,任氏之论又难以具信。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李冰作石犀以厌水精之说略为考辨,以就正于专家。
一、论李冰治蜀之时段
若李冰石犀厌水之事为真,则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其一,此事发生于李冰治蜀期间;其二,彼时已有针对“江水为害”的厌胜之俗;其三,石犀在时人信仰中具有厌水之效。
李冰入蜀时间,史有二说。一说出《太平御览》引东汉应劭《风俗通义》:“秦昭王伐蜀,令冰为守。”10一说出前引《华阳国志·蜀志》,云是秦孝文王时。11兹从依前辈学者之说,以《风俗通》秦昭王说为是。12结合《华阳国志》“周灭后”之语,可推知李冰出任蜀守时间不早于秦昭王五十二年(前255年)。
李冰离任蜀守之期,史无明文。冯广宏曾举1979年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林公社出土秦戈,其上有铭文“二年,上郡守冰造”,从而推测,在秦始皇二年(前245年),李冰已调离蜀守之位,说疑未安。13四川省博物馆藏1987年四川省青川县白河乡出土“九年相邦吕不韦戈”,正面刻有3行文字,尹显德录作:“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金、东工守文、居戈三,成都。”1黄家祥录为:“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宣、东工守文、丞武、工极,成都。”2虽然二人摹本差别较大,其录文对于蜀守之名亦存歧说,但均指向此时蜀守已非李冰,由于此前史无可征,则此乃最早确证李冰离任蜀守之文献。故以始皇九年(公元前238年)为李冰治蜀之下限较妥。
有鉴于此,本文在讨论过程中,以前255至前238年,或泛言战国末期,作为李冰治蜀的时间范畴,亦即本文论辩史实、考察信仰之年代前提。
二、论其时未有厌胜止水之俗
其时有无以厌胜水精达到治理“江水为害”的目的之俗,须结合战国末期对水之认识加以考察。
依爱德华·泰勒之观点,灵魂观念发生之初,先民仅将其应用于人之灵魂。由于原始人以同一标准关照世界与自身,便推己及人,将灵魂观引至自然存在,遂有自然精灵。3这些精灵在产生之初均被认为是与人敌对而有害的。河川神鬼为代表的水之精灵,作为幻想中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亦不会例外。但伴随农业社会的强化,人与水的关系更为紧密,人类对水极为依赖,“是以水者……集于天地,而藏于万物,产于金石,集于诸生,故曰水神。集于草木,根得起度,华得其数,实得其量。鸟兽得之,形体肥大,羽毛丰茂,文理明著。万物莫不尽其几,反其常者,水之内度适也。”4农业生产离不开水,然而江河的泛滥与改道,又让其为丧失居所与田地而恐惧。促使先民产生对河流的敬畏之情,希望通过臣服与祭祀,获得河流恩赐与生活安宁。水之精灵的形象逐渐高大,相应的,其职能与形象在精灵之中发生分化,逐渐具有了神性与神职,从而产生了水神之观念。《礼记·祭法》:“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5《尚书·舜典》载舜摄位后,祀山川:“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徧于群神……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6 若说《礼记》与《尚书》之祀尚属追记,那么这种分化至少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已明确可见。殷墟卜辞中屡见祀河,7陈梦家云:“大河而受祭祀者,盖认为大河为水源之主宰,以年丰雨足为河神所赐,而灾咎由河神为祟……河为水神,而农事收获有赖雨水于土地,故河又为求雨求年之对象。”8河水为害为祟,亦见商代卜辞。甲骨卜辞中水患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河水来入,一是久雨成灾。9二者都与河有关。尽管以当时之生产条件,是否引河水灌溉尚有疑问,农业或主要依靠降雨,然而由于河神亦则雨水,且掌河水之患,因而河神之祭十分重要。
周代以后,这种分化,已上升到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祭祀水神,作为一种仪式,已成为国家正统的一部份。东周社会从上层至民间,对水神之态度更是毕恭毕敬,《左传》中多祀河事,水神在掌管水旱之职外,尚衍生出部分社会职能。如《左传·昭公元年》:“山川之神,则水旱痢疫之灾,于是乎禜之。”10掌管疾病,《左传·哀公六年》载:“初,昭王有疾。卜曰:‘河为祟。’……大夫请祭诸郊。”11又战争前须祀河,《左传·文公十二年》载,秦晋交战前,“秦伯以璧祈战于河”。1河神还为盟誓公正者,《左传·襄公三十年》,郑驷带与子上盟于酸枣河上,“用两珪质于河”。杜预注:“沉珪于河,为信也。”2其时祀河之祭曰“沉”,祭品涉及牲牢、璧玉等。盖以己推神,将世俗所珍视之物,献祭于水神。此外,承于殷商之以人祀河,3东周时期依然有妻河之俗存在。《史记》有:“(秦灵公)八年,城堑河濒。初以君主妻河。”索隐于此曰:“谓初以此年取他女为君主,君主尤公主也。妻河,谓嫁之河伯,故魏俗犹为河伯娶妇,盖其遗风。殊异其事,故云‘初’。”4魏俗以民女妻河,5
而秦较之犹甚。又云“初”,可见当是此后成定制,恐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复更变。
由上可见,先秦时人想尽一切办法讨好水神,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表明存在厌胜水神之俗。6因此,通过厌胜水神制止江水为害,并非当时之观念。
那么以厌胜水精止水害,又是否可能?神灵产生后,精灵之观念并未绝迹,地位较低精灵的被目为精怪,继承了原始精灵为祟的特征,继续存在于时人的想像中,水精7作祟于人,成为被打压、驱赶的对象,民间多以“鬼”“魅”“物”等称之。《汉书·艺文志》术数略杂占类载《祯祥变怪》二一卷,《人鬼精物六畜变怪》二一卷,《变怪诰咎》一三卷,《执不祥劾鬼物》八卷,《请官除妖祥》一九卷。8今皆佚。从书名可见,正是这一观念之反映。
水精以“罔象”为代表。《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丘闻之:……水之怪曰龙、罔象。”韦注:“或曰:‘罔象食人,一名沐肿。’”9《淮南子·汜论》:“水生罔象。”高诱注:“水之精也。”10《庄子·达生》管仲曰:“水有罔象。”《经典释文》曰:“司马本作‘无伤’,云:‘状如小儿,赤黑色,赤爪、大耳、长臂。一云水神名。’”11其为害于人,除前揭“食人”外,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咎》:“人恒亡赤子,是水亡伤(殇)取之。”整理小组校“伤”为“殇”,无释义。刘乐贤以为非,并云:“‘水亡伤’即‘水罔象’。”12学者多从之。13对其采取的厌胜之法包括:“为灰室而牢之六五背贰,县(悬)以崫,则得矣;刊之以崫,则死矣;享(烹)而食之,不害矣六六背贰。”7《周礼·夏官》记方相氏驱除罔象,其职文云:“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率百隶而时难,以索室驱疫。大丧,先柩,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贾公彦疏以为方良亦即罔象。1更多水精被认为潜伏在河流、泽潭之中,伺机害人。如蜮,《楚辞·大招》:“魂乎无南,蜮伤躬只。”王注:“言魂无敢南行,水中多蜮鬼,必伤害于尔躬也。”洪补曰:“谷梁子曰:‘蜮,射人者也。’”2类似精怪《山海经》中亦多,如弱水之中有食人之“窫窳”(海内南经、海内经),滂水之蛊雕(南山经)等,述其危害,多为食人。3
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种分化过程中,川泽水神垄断了水旱之职能,而水中精怪并不具备兴风作浪的能力。它们潜伏在川泽之中,其害多是危及人身安全。相似的分化,也体现在其他自然精灵身上。典型者如山岳信仰,大约在水神同一时期或稍早,山神受到崇祀,具有水旱风雨等神职。而山精,如前揭《国语·鲁语下》:“木石之怪曰夔、蝄蜽,”韦昭注云:“夔,一足,越人谓之山缲,富阳有之,人面猴身,能言。蝄蜽,山精,效人声而迷惑人也。”4在人们的想像中,乃是潜伏在山中食人之野兽。
综上,水精与“江水为害”无关,故其时虽有厌胜水精之观念,但借由厌胜水精制止水患之认识乃是不存在的。
或曰,《礼记·祭法》有云:“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5虽然蜀地于先秦非为诸侯,“祭不越望”之礼法于蜀未必适用,仍必须承认,生活于不同地域的民族,其文化的民族性于很大程度相对的地域性,相应的,其宗教神祗体系也应契合其民族意识。然而基于以下两点判断,可知战国蜀人在山川崇拜与精灵厌胜之信仰方面,与当时中原地区极为相似。
其一,蜀人远离黄河,疆域从未及之,因此蜀人不大可能祭祀河神,但蜀人对河神并非漠然无知,《竹书纪年》:“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宾于河,用介珪。”6《华阳国志·蜀志》:“赧王十四年,蜀侯恽祭山川,献馈于秦昭襄王。”7可见蜀人较早已受到中原之影响。《史记·封禅书》载:“及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其中“自华以西”即有“江水,祠蜀。”8亦可见蜀地有祀江水之信仰基础。《华阳国志·蜀志》李冰“遂从水上立祠三所,祭用三牲,珪璧沈濆。”9很可能是这一观念的反映。周慎王五年,即前316年,秦人灭蜀。李冰任蜀守时离此时至少已过去约六十年,期间蜀地经历平叛,张若为蜀守,其风当已深受秦之濡染。
其二,蜀之巫术,有无可能施加影响,从而使之产生独立于商周传统之外的厌胜水神之观念?关于此问题,弗雷泽曾论讨巫术与祭祀之区别云:“宗教……所有的邀宠作法都暗示着那位被讨好者是一个具有意识或人格的行为者。”而巫术“对待神灵的方式实际上是和对待无生物完全一样,也就是说,是强迫或压制这些神灵,而不是像宗教那样去取悦或讨好他们。”10观于先秦之巫觋,其活动主要为“求以人之道通于神明者”,具体而言:“人耆饮食,故巫以牺牲奉神;人乐男女,故巫以容色媚神;人好声色,故巫以歌舞愉神;人富言语,故巫以词令歆神”,其职务主要为“招神,逐疫,禳灾,除不祥也”。11正如陈来所言,中国古代巫术活动“与人类学家所说的巫术有两点重要的差异:第一,中国古巫的活动是以神灵观念为基础的,这与弗雷泽所记述的许多蒙昧社会的无神灵的自然巫术,是不同的。第二,中国古巫的活动,主要地不是像自然巫术那样‘强迫或压制神灵’,而是谄媚和取悦神灵。”1在先秦巫觋并无调动与支配神灵或自然力之想法,具有与萨满相仿之性质。2考古发现,蜀巫同样具有这种萨满的性质,在三星堆文明甚至更早的时期,已成为祭祀文化中的角色。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蜀地在巫文化上,与中原有同构性,且深受中原影响。此二者乃本结论适用于蜀的正确性之保证。 三、论其时无石犀镇水之信仰
据前所论,李冰治蜀之时,其地尚无以镇厌水精平息水害之观念,由必要条件假则该命题假的逻辑原则,可知李冰石犀厌水之说已被证伪。但碍于蜀史杳茫,材料难征,读者或疑前证之严密,故仍有必要讨论另一条件——石犀在时人信仰中可能被视为镇水灵物——成立与否。若该说可从,则具备“镇水作用”者或为石,或为犀,二者至少应居其一,以下分别讨论。
论者或将石犀纳入古蜀石崇拜体系之中,以为石犀厌水乃是基于蜀人之石崇拜。3古蜀人对石的信仰确乎存在,但细讨之,童恩正曾将川西大石遗迹概括为墓石、独石、列石,4皆以白石、大石等原生态或稍有形状之石为崇拜对象,尚未有如石犀之复杂人工造型者。石犀与古蜀石崇拜之石镜、石笋等显然非是一类。故而石犀之中被认为厌水灵物部分的当是犀,后代又有铁犀镇水之法。因此,本文从当时蜀地对犀之认识入手考察。
任乃强云:“蜀地古无犀牛”。5此说非是,先秦时期蜀地当有犀牛生存,文献之可征者,如《国语·楚语上》:“巴浦之犀、犛、兕、象,其可尽乎?”6徐中舒认为:“巴浦当即汉益州地。”7《山海经·中山经》亦云:“岷山,江水出焉……其兽多犀、象。”8《华阳国志·蜀志》:“蜀之为国……其宝,则有……犀、象。”9凡此,皆可证蜀有犀牛,且数量众多。又汉扬雄《蜀都赋》:“于远则有……马、犀、象。”10晋左思《蜀都赋》有“孔翠群翔,犀象竞驰”,“拔象齿,戾犀角”之语,11则汉晋之时或尚有孑遗。
蜀地虽有犀牛,但其时有无犀牛辟水之信仰则另当别论。任乃强云:“胡越商人从热带地区,转售犀角(入药)犀皮(作甲)来我国。口传其形状与生态,往往夸大其事,遂有‘破水、骇鸡’,‘露夜不濡’之说。皆始于三国海道甫通时,汉以前无此说也。‘常志’采以傅会李冰石牛。”12
此说尚有未尽其情之处,如犀牛骇鸡之说,先秦已产生。《战国策·楚策》:“楚王……乃遣使车百乘,献鸡骇之犀、夜光之璧于秦王。”鲍彪注云:“《抱朴子》,通天犀中有一白理如线,置米其上以饲,鸡见之惊,故名‘骇鸡犀’。”6《楚辞·九叹·怨思》:“淹芳芷于腐井兮,弃鸡骇于筐簏。”王逸注云:“鸡骇,文犀也……弃文犀之角,置于筐簏而不带佩,蔽其美质,失其性也……一作骇鸡。”1
然辟水犀之记载,则确不见于秦汉。现今可征最早文献乃《太平御览》引晋刘欣期《交州记》:“有犀角通天,向水辄开。”同卷引南朝宋沈怀远《南越志》:“高州平之县,巨海有大犀。其出入有光,水为之开。”2后有晋葛洪《抱朴子·登涉》云:“或问曰:‘昔闻谈昌,或步行水上,或久居水中,以何法乎?’抱朴子曰:‘……得真通天犀角三寸以上,刻以为鱼,而衔之以入水,水常为人开,方三尺,可得炁息水中……大雾重露之夜,以置中庭,终不沾濡也。’”3其中,与蜀最为相关者,唯《安南志略》“物产”记有“辟水犀”,注曰:“旧传,安阳王有七寸文犀。战败,投犀于海,水开,王入水免祸。”4但该书晚出,且作者深受中国史学浸润,作为蜀地有犀能辟水信仰之证,应嫌不足。
又先秦文献,每言及犀,只记其貌,未有神异之说。如《山海经》数次提及犀牛,《中山经》云:“厘山……有兽焉,其状如牛,苍身,其音如婴儿,是食人,其名曰犀渠。”郝懿行笺疏:“犀渠,盖犀牛之属也。”5《海内南经》:“狌狌西北有犀牛,其状如牛而黑。”6
索诸犀牛神异之说,始见三国吴人万震:“犀有特神者,角有光曜,白日视之如角,夜暗之中理皆灿然,光由中出,望如火炬。欲知此角神异,置之草野,飞鸟走兽过皆惊。昔行野中见一死人,鸢乌欲往啄之,每至其头辄惊走飞去。怪而视之,其头中有犀簪,近此角也。”7其后有辟水却尘之说,《晋书》载:“(温峤)至牛渚矶,水深不可测,世云其下多怪物,峤遂毁犀角而照之。须臾,见水族覆火,奇形异状,或乘马车着赤衣者。”8《述异记》曰:“却尘犀海兽也,然其角辟尘,置之于座,尘埃不入。”9至唐,其说更敷衍繁多,刘恂《岭表录异》记有“光明犀”、“辟尘犀”等数种犀牛,其中“辟水犀”下原注:“云此犀行于海,水为之开。置角于雾之中,不湿矣。”10
上叙诸说,共性有三:其一,记录时间皆晚于三国,其中通天、辟水、夜明等神异之说,乃是作为犀角特性出现,而非先秦文献中通常所见的生犀或犀皮;其二,所出文献多状岭南风貌,录此之笔记,好名“异物”、“录异”等,可见意在志奇,其物当非岭北所产;其三,岭南水系亦广,材料中涉及辟水犀,却多以海兽视之。此三者皆不合于本文所论之时地,故先秦时期蜀地应无犀牛厌水之观念。秦汉以后岭北犀牛已不易得,稀罕珍贵,或恰如任氏所云,乃“三国海道甫通时”,岭南开发,犀角流入内地,或为贡品,或为商品,神异之说遂入内陆而孳乳。
综上所论,针对“江水为害”采取厌胜水精之法并非战国末期已有之观念,且石犀在当时的蜀地亦不被视为镇水神物,则李冰石犀厌水并非事实,乃后起之说,可知见也。
关键词:民间信仰;李冰;厌胜;水精;犀牛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3.006
古蜀史料今犹存者,以《蜀王本纪》最古,旧志多以其为汉扬雄采摭蜀地耆老见闻而成。1该书不见于《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新旧《唐书》皆著录于史部地理类,其后遂亡。2
至明清方有郑朴、洪颐煊、王仁俊诸辑,又以严可均《全汉文》本最善。蜀史鲜少,是书多存古史之旧,故研治先秦史、巴蜀史,履须覈检引用。但其中传言与史实互见,径取而不辨,恐有讹谬之虞。
《蜀王本纪》载有李冰作五石犀厌水精事,云:“江水为害,蜀守李冰作石犀五枚。二枚在府中,一枚在市桥下,二枚在水中,以厌水精,因曰石犀里也。”3晋常璩《华阳国志·蜀志》亦载:“周灭后,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外作石犀五头以厌水精。穿石犀渠于南江,命曰犀牛里。后转为耕牛二头,一在府市市桥门,今所谓石牛门是也。一在渊中。”且曰:“西南石牛门曰市桥。其下,石犀所潜渊也。”4玩其文意,是二书皆言李冰任秦蜀守时,曾作石犀厌胜水中精怪,以应对江水之害。
后代典籍多仍其说,北魏郦道元注《水经》即引上《华阳国志》语。5唐《元和郡县图志》叙犀浦县之得名曰:“犀浦县,本成都县之界,垂拱二年分置犀浦县。昔蜀守李冰造五石犀,沈之于水,以厌怪,因取其事为名。”6宋《太平寰宇记》记犀浦县亦曰:“盖因李冰所造石犀以名县。”7宋《舆地广记》虽以犀浦县非石犀厌水之地,却亦承认:“秦时李冰作石犀五,以厌水精……县取此以为名耳。”8后世诗人于此事屡有吟咏,如杜甫《石犀行》:“君不见秦时蜀太守,刻石立作五犀牛。自古虽有厌胜法,天生江水向东流。”9
又岑参《石犀》诗云:“江水初荡潏,蜀人几为鱼。向无尔石犀,安得有邑居?始知李太守,伯禹亦不如。”1王安石《送复之屯田赴成都》亦有“盘礴西南江与岷,石犀金马世称神”之句。2
观于古今论家,多以此事为然。清王培荀《听雨楼随笔》“李冰石犀”条:“秦李冰酾内外江,为五石犀以镇水怪,江南徙地为陆。后人扩城基,石犀遂入城内,其一乃在将军署,人不知其详,乃于城外构石牛寺,并琢以实之。”3李思纯《成都史迹考·论石犀》:“古称犀能辟水,李冰凿离堆,疏二江,水不为患,更于沿江作石犀五头,以防水害,理固可信。”42013年1月,成都市
天府广场东北侧四川大剧院考古工地出土石兽一枚,引发广泛的关注与讨论,5学者或疑其即载
籍中李冰厌水之石犀。6唯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不从其说,以为李冰所立本是耕牛,意在于蜀地推广吴楚稻作,并云石犀之名乃后世之误传,厌水之说亦为后起,常璩取以附会耳。7
今考石犀厌水之事,曾“西瞻蜀之岷山及离堆”的司马迁在《史记·河渠书》叙李冰治水,但言:“于蜀,蜀守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溉浸,百姓飨其利。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然莫足数也。”8《汉书·沟洫志》则全依《史记》,9皆不言石犀厌水之事。且此说所涉观念疑窦颇多,实当详加分析,任氏之论又难以具信。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李冰作石犀以厌水精之说略为考辨,以就正于专家。
一、论李冰治蜀之时段
若李冰石犀厌水之事为真,则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其一,此事发生于李冰治蜀期间;其二,彼时已有针对“江水为害”的厌胜之俗;其三,石犀在时人信仰中具有厌水之效。
李冰入蜀时间,史有二说。一说出《太平御览》引东汉应劭《风俗通义》:“秦昭王伐蜀,令冰为守。”10一说出前引《华阳国志·蜀志》,云是秦孝文王时。11兹从依前辈学者之说,以《风俗通》秦昭王说为是。12结合《华阳国志》“周灭后”之语,可推知李冰出任蜀守时间不早于秦昭王五十二年(前255年)。
李冰离任蜀守之期,史无明文。冯广宏曾举1979年内蒙古准格尔旗纳林公社出土秦戈,其上有铭文“二年,上郡守冰造”,从而推测,在秦始皇二年(前245年),李冰已调离蜀守之位,说疑未安。13四川省博物馆藏1987年四川省青川县白河乡出土“九年相邦吕不韦戈”,正面刻有3行文字,尹显德录作:“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金、东工守文、居戈三,成都。”1黄家祥录为:“九年,相邦吕不韦造,蜀守宣、东工守文、丞武、工极,成都。”2虽然二人摹本差别较大,其录文对于蜀守之名亦存歧说,但均指向此时蜀守已非李冰,由于此前史无可征,则此乃最早确证李冰离任蜀守之文献。故以始皇九年(公元前238年)为李冰治蜀之下限较妥。
有鉴于此,本文在讨论过程中,以前255至前238年,或泛言战国末期,作为李冰治蜀的时间范畴,亦即本文论辩史实、考察信仰之年代前提。
二、论其时未有厌胜止水之俗
其时有无以厌胜水精达到治理“江水为害”的目的之俗,须结合战国末期对水之认识加以考察。
依爱德华·泰勒之观点,灵魂观念发生之初,先民仅将其应用于人之灵魂。由于原始人以同一标准关照世界与自身,便推己及人,将灵魂观引至自然存在,遂有自然精灵。3这些精灵在产生之初均被认为是与人敌对而有害的。河川神鬼为代表的水之精灵,作为幻想中超自然力量的存在,亦不会例外。但伴随农业社会的强化,人与水的关系更为紧密,人类对水极为依赖,“是以水者……集于天地,而藏于万物,产于金石,集于诸生,故曰水神。集于草木,根得起度,华得其数,实得其量。鸟兽得之,形体肥大,羽毛丰茂,文理明著。万物莫不尽其几,反其常者,水之内度适也。”4农业生产离不开水,然而江河的泛滥与改道,又让其为丧失居所与田地而恐惧。促使先民产生对河流的敬畏之情,希望通过臣服与祭祀,获得河流恩赐与生活安宁。水之精灵的形象逐渐高大,相应的,其职能与形象在精灵之中发生分化,逐渐具有了神性与神职,从而产生了水神之观念。《礼记·祭法》:“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5《尚书·舜典》载舜摄位后,祀山川:“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徧于群神……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6 若说《礼记》与《尚书》之祀尚属追记,那么这种分化至少在殷商甲骨卜辞中已明确可见。殷墟卜辞中屡见祀河,7陈梦家云:“大河而受祭祀者,盖认为大河为水源之主宰,以年丰雨足为河神所赐,而灾咎由河神为祟……河为水神,而农事收获有赖雨水于土地,故河又为求雨求年之对象。”8河水为害为祟,亦见商代卜辞。甲骨卜辞中水患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河水来入,一是久雨成灾。9二者都与河有关。尽管以当时之生产条件,是否引河水灌溉尚有疑问,农业或主要依靠降雨,然而由于河神亦则雨水,且掌河水之患,因而河神之祭十分重要。
周代以后,这种分化,已上升到国家意识形态的高度,祭祀水神,作为一种仪式,已成为国家正统的一部份。东周社会从上层至民间,对水神之态度更是毕恭毕敬,《左传》中多祀河事,水神在掌管水旱之职外,尚衍生出部分社会职能。如《左传·昭公元年》:“山川之神,则水旱痢疫之灾,于是乎禜之。”10掌管疾病,《左传·哀公六年》载:“初,昭王有疾。卜曰:‘河为祟。’……大夫请祭诸郊。”11又战争前须祀河,《左传·文公十二年》载,秦晋交战前,“秦伯以璧祈战于河”。1河神还为盟誓公正者,《左传·襄公三十年》,郑驷带与子上盟于酸枣河上,“用两珪质于河”。杜预注:“沉珪于河,为信也。”2其时祀河之祭曰“沉”,祭品涉及牲牢、璧玉等。盖以己推神,将世俗所珍视之物,献祭于水神。此外,承于殷商之以人祀河,3东周时期依然有妻河之俗存在。《史记》有:“(秦灵公)八年,城堑河濒。初以君主妻河。”索隐于此曰:“谓初以此年取他女为君主,君主尤公主也。妻河,谓嫁之河伯,故魏俗犹为河伯娶妇,盖其遗风。殊异其事,故云‘初’。”4魏俗以民女妻河,5
而秦较之犹甚。又云“初”,可见当是此后成定制,恐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复更变。
由上可见,先秦时人想尽一切办法讨好水神,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表明存在厌胜水神之俗。6因此,通过厌胜水神制止江水为害,并非当时之观念。
那么以厌胜水精止水害,又是否可能?神灵产生后,精灵之观念并未绝迹,地位较低精灵的被目为精怪,继承了原始精灵为祟的特征,继续存在于时人的想像中,水精7作祟于人,成为被打压、驱赶的对象,民间多以“鬼”“魅”“物”等称之。《汉书·艺文志》术数略杂占类载《祯祥变怪》二一卷,《人鬼精物六畜变怪》二一卷,《变怪诰咎》一三卷,《执不祥劾鬼物》八卷,《请官除妖祥》一九卷。8今皆佚。从书名可见,正是这一观念之反映。
水精以“罔象”为代表。《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丘闻之:……水之怪曰龙、罔象。”韦注:“或曰:‘罔象食人,一名沐肿。’”9《淮南子·汜论》:“水生罔象。”高诱注:“水之精也。”10《庄子·达生》管仲曰:“水有罔象。”《经典释文》曰:“司马本作‘无伤’,云:‘状如小儿,赤黑色,赤爪、大耳、长臂。一云水神名。’”11其为害于人,除前揭“食人”外,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咎》:“人恒亡赤子,是水亡伤(殇)取之。”整理小组校“伤”为“殇”,无释义。刘乐贤以为非,并云:“‘水亡伤’即‘水罔象’。”12学者多从之。13对其采取的厌胜之法包括:“为灰室而牢之六五背贰,县(悬)以崫,则得矣;刊之以崫,则死矣;享(烹)而食之,不害矣六六背贰。”7《周礼·夏官》记方相氏驱除罔象,其职文云:“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玄衣朱裳,执戈扬盾,率百隶而时难,以索室驱疫。大丧,先柩,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贾公彦疏以为方良亦即罔象。1更多水精被认为潜伏在河流、泽潭之中,伺机害人。如蜮,《楚辞·大招》:“魂乎无南,蜮伤躬只。”王注:“言魂无敢南行,水中多蜮鬼,必伤害于尔躬也。”洪补曰:“谷梁子曰:‘蜮,射人者也。’”2类似精怪《山海经》中亦多,如弱水之中有食人之“窫窳”(海内南经、海内经),滂水之蛊雕(南山经)等,述其危害,多为食人。3
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种分化过程中,川泽水神垄断了水旱之职能,而水中精怪并不具备兴风作浪的能力。它们潜伏在川泽之中,其害多是危及人身安全。相似的分化,也体现在其他自然精灵身上。典型者如山岳信仰,大约在水神同一时期或稍早,山神受到崇祀,具有水旱风雨等神职。而山精,如前揭《国语·鲁语下》:“木石之怪曰夔、蝄蜽,”韦昭注云:“夔,一足,越人谓之山缲,富阳有之,人面猴身,能言。蝄蜽,山精,效人声而迷惑人也。”4在人们的想像中,乃是潜伏在山中食人之野兽。
综上,水精与“江水为害”无关,故其时虽有厌胜水精之观念,但借由厌胜水精制止水患之认识乃是不存在的。
或曰,《礼记·祭法》有云:“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5虽然蜀地于先秦非为诸侯,“祭不越望”之礼法于蜀未必适用,仍必须承认,生活于不同地域的民族,其文化的民族性于很大程度相对的地域性,相应的,其宗教神祗体系也应契合其民族意识。然而基于以下两点判断,可知战国蜀人在山川崇拜与精灵厌胜之信仰方面,与当时中原地区极为相似。
其一,蜀人远离黄河,疆域从未及之,因此蜀人不大可能祭祀河神,但蜀人对河神并非漠然无知,《竹书纪年》:“夷王二年,蜀人、吕人来献琼玉,宾于河,用介珪。”6《华阳国志·蜀志》:“赧王十四年,蜀侯恽祭山川,献馈于秦昭襄王。”7可见蜀人较早已受到中原之影响。《史记·封禅书》载:“及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其中“自华以西”即有“江水,祠蜀。”8亦可见蜀地有祀江水之信仰基础。《华阳国志·蜀志》李冰“遂从水上立祠三所,祭用三牲,珪璧沈濆。”9很可能是这一观念的反映。周慎王五年,即前316年,秦人灭蜀。李冰任蜀守时离此时至少已过去约六十年,期间蜀地经历平叛,张若为蜀守,其风当已深受秦之濡染。
其二,蜀之巫术,有无可能施加影响,从而使之产生独立于商周传统之外的厌胜水神之观念?关于此问题,弗雷泽曾论讨巫术与祭祀之区别云:“宗教……所有的邀宠作法都暗示着那位被讨好者是一个具有意识或人格的行为者。”而巫术“对待神灵的方式实际上是和对待无生物完全一样,也就是说,是强迫或压制这些神灵,而不是像宗教那样去取悦或讨好他们。”10观于先秦之巫觋,其活动主要为“求以人之道通于神明者”,具体而言:“人耆饮食,故巫以牺牲奉神;人乐男女,故巫以容色媚神;人好声色,故巫以歌舞愉神;人富言语,故巫以词令歆神”,其职务主要为“招神,逐疫,禳灾,除不祥也”。11正如陈来所言,中国古代巫术活动“与人类学家所说的巫术有两点重要的差异:第一,中国古巫的活动是以神灵观念为基础的,这与弗雷泽所记述的许多蒙昧社会的无神灵的自然巫术,是不同的。第二,中国古巫的活动,主要地不是像自然巫术那样‘强迫或压制神灵’,而是谄媚和取悦神灵。”1在先秦巫觋并无调动与支配神灵或自然力之想法,具有与萨满相仿之性质。2考古发现,蜀巫同样具有这种萨满的性质,在三星堆文明甚至更早的时期,已成为祭祀文化中的角色。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蜀地在巫文化上,与中原有同构性,且深受中原影响。此二者乃本结论适用于蜀的正确性之保证。 三、论其时无石犀镇水之信仰
据前所论,李冰治蜀之时,其地尚无以镇厌水精平息水害之观念,由必要条件假则该命题假的逻辑原则,可知李冰石犀厌水之说已被证伪。但碍于蜀史杳茫,材料难征,读者或疑前证之严密,故仍有必要讨论另一条件——石犀在时人信仰中可能被视为镇水灵物——成立与否。若该说可从,则具备“镇水作用”者或为石,或为犀,二者至少应居其一,以下分别讨论。
论者或将石犀纳入古蜀石崇拜体系之中,以为石犀厌水乃是基于蜀人之石崇拜。3古蜀人对石的信仰确乎存在,但细讨之,童恩正曾将川西大石遗迹概括为墓石、独石、列石,4皆以白石、大石等原生态或稍有形状之石为崇拜对象,尚未有如石犀之复杂人工造型者。石犀与古蜀石崇拜之石镜、石笋等显然非是一类。故而石犀之中被认为厌水灵物部分的当是犀,后代又有铁犀镇水之法。因此,本文从当时蜀地对犀之认识入手考察。
任乃强云:“蜀地古无犀牛”。5此说非是,先秦时期蜀地当有犀牛生存,文献之可征者,如《国语·楚语上》:“巴浦之犀、犛、兕、象,其可尽乎?”6徐中舒认为:“巴浦当即汉益州地。”7《山海经·中山经》亦云:“岷山,江水出焉……其兽多犀、象。”8《华阳国志·蜀志》:“蜀之为国……其宝,则有……犀、象。”9凡此,皆可证蜀有犀牛,且数量众多。又汉扬雄《蜀都赋》:“于远则有……马、犀、象。”10晋左思《蜀都赋》有“孔翠群翔,犀象竞驰”,“拔象齿,戾犀角”之语,11则汉晋之时或尚有孑遗。
蜀地虽有犀牛,但其时有无犀牛辟水之信仰则另当别论。任乃强云:“胡越商人从热带地区,转售犀角(入药)犀皮(作甲)来我国。口传其形状与生态,往往夸大其事,遂有‘破水、骇鸡’,‘露夜不濡’之说。皆始于三国海道甫通时,汉以前无此说也。‘常志’采以傅会李冰石牛。”12
此说尚有未尽其情之处,如犀牛骇鸡之说,先秦已产生。《战国策·楚策》:“楚王……乃遣使车百乘,献鸡骇之犀、夜光之璧于秦王。”鲍彪注云:“《抱朴子》,通天犀中有一白理如线,置米其上以饲,鸡见之惊,故名‘骇鸡犀’。”6《楚辞·九叹·怨思》:“淹芳芷于腐井兮,弃鸡骇于筐簏。”王逸注云:“鸡骇,文犀也……弃文犀之角,置于筐簏而不带佩,蔽其美质,失其性也……一作骇鸡。”1
然辟水犀之记载,则确不见于秦汉。现今可征最早文献乃《太平御览》引晋刘欣期《交州记》:“有犀角通天,向水辄开。”同卷引南朝宋沈怀远《南越志》:“高州平之县,巨海有大犀。其出入有光,水为之开。”2后有晋葛洪《抱朴子·登涉》云:“或问曰:‘昔闻谈昌,或步行水上,或久居水中,以何法乎?’抱朴子曰:‘……得真通天犀角三寸以上,刻以为鱼,而衔之以入水,水常为人开,方三尺,可得炁息水中……大雾重露之夜,以置中庭,终不沾濡也。’”3其中,与蜀最为相关者,唯《安南志略》“物产”记有“辟水犀”,注曰:“旧传,安阳王有七寸文犀。战败,投犀于海,水开,王入水免祸。”4但该书晚出,且作者深受中国史学浸润,作为蜀地有犀能辟水信仰之证,应嫌不足。
又先秦文献,每言及犀,只记其貌,未有神异之说。如《山海经》数次提及犀牛,《中山经》云:“厘山……有兽焉,其状如牛,苍身,其音如婴儿,是食人,其名曰犀渠。”郝懿行笺疏:“犀渠,盖犀牛之属也。”5《海内南经》:“狌狌西北有犀牛,其状如牛而黑。”6
索诸犀牛神异之说,始见三国吴人万震:“犀有特神者,角有光曜,白日视之如角,夜暗之中理皆灿然,光由中出,望如火炬。欲知此角神异,置之草野,飞鸟走兽过皆惊。昔行野中见一死人,鸢乌欲往啄之,每至其头辄惊走飞去。怪而视之,其头中有犀簪,近此角也。”7其后有辟水却尘之说,《晋书》载:“(温峤)至牛渚矶,水深不可测,世云其下多怪物,峤遂毁犀角而照之。须臾,见水族覆火,奇形异状,或乘马车着赤衣者。”8《述异记》曰:“却尘犀海兽也,然其角辟尘,置之于座,尘埃不入。”9至唐,其说更敷衍繁多,刘恂《岭表录异》记有“光明犀”、“辟尘犀”等数种犀牛,其中“辟水犀”下原注:“云此犀行于海,水为之开。置角于雾之中,不湿矣。”10
上叙诸说,共性有三:其一,记录时间皆晚于三国,其中通天、辟水、夜明等神异之说,乃是作为犀角特性出现,而非先秦文献中通常所见的生犀或犀皮;其二,所出文献多状岭南风貌,录此之笔记,好名“异物”、“录异”等,可见意在志奇,其物当非岭北所产;其三,岭南水系亦广,材料中涉及辟水犀,却多以海兽视之。此三者皆不合于本文所论之时地,故先秦时期蜀地应无犀牛厌水之观念。秦汉以后岭北犀牛已不易得,稀罕珍贵,或恰如任氏所云,乃“三国海道甫通时”,岭南开发,犀角流入内地,或为贡品,或为商品,神异之说遂入内陆而孳乳。
综上所论,针对“江水为害”采取厌胜水精之法并非战国末期已有之观念,且石犀在当时的蜀地亦不被视为镇水神物,则李冰石犀厌水并非事实,乃后起之说,可知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