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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牛气冲天的股市吸引了许多朋友加入到炒股大军中去,“你炒股了吗?”也成了时下很多人见面时常见的一句提示语。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其实,股市的风险不仅仅在于行情的涨跌,股民同时也面临许多法律上的风险。比如,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等。处理得好,它们或许会成为炒股的助力;处理得不好,就成了“死穴”。
委托炒股 赚赔责任如何分清
有些新股民。由于缺乏股票知识又不了解股市行情,往往会把资金放到自己信任的股民朋友那里委托朋友替自己炒股:还有的股民因为时间、精力等因素,常委托股票代理机构代理炒股。在这些委托代理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设置不够合理而引发纠纷。
晓伟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去年5月,晓伟将自己的10万现金全部放到刘先生的账户中,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因彼此熟悉,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晓伟买的“邯郸钢铁”却整整半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晓伟怀疑刘先生故意把亏空的部分算在了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疑窦一生,两人再也没有了以前的热度,哪怕刘先生拿出交易账单,晓伟也始终不肯相信。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晓伟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哪里肯依,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灰飞烟灭。
律师点评:晓伟与刘先生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晓伟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晓伟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晓伟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建议股民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效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忠于未然。
今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5元多涨到了80多元,倩倩经人介绍与一家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的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负责向她推荐股票,而进行买卖则必须有倩倩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倩倩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倩倩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倩倩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倩倩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倩倩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倩倩赔偿损失,赔偿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 不可擅越金融红线
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股民往往不惜借钱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得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老肖逼上了绝路。当时,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女儿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板。第二天上午,老肖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20万元资金血本无归。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律师点评: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也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小丽炒股半年,资金从5万元变成了15万元,她觉得,自己发财的时候到了。于是。她向地下钱庄借了35万元,月利率10%,当天就投入了一只已经连续十几个涨停板的股票。但事与愿违,该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都是跌停板,小丽的股票市值一下子从50万元变成了不到28万元。
在借款20余天后,小丽挥泪以总市值25万元斩仓出局,第二天就将欠地下钱庄的35万本金加上3.5万元利息如数归还。这次,小丽一下子亏了13.5万元,自己最早的那5万元资金,也只剩下1.5万了。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反观本案,首先,小丽借高利贷炒股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性的。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而借高利贷炒股更是高风险行为。小丽把自已置于双重风险的境地,胜算的余地极小。第二,法律虽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个人与地下钱庄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炒股应量力而行,借“高利贷”炒股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银行转账系统失灵 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这里所说的资金管理,指的是炒股资金的管理。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这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而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就在几天前,张婶见股市不断创出新高,准备开户入市。
张婶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怪事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她的钱已经被划走,但是,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她的股票账户上。
张婶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她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遭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可银行却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律师点评: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 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拔。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本棠中,张婶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她的要求及时把她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张婶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目进行抗辩缺少法律依据。但是。张婶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
上班炒股被炒鱿鱼 劳动法律难保其身
股市与劳动关系,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当有股民因上班时间炒股而被炒了鱿鱼。这两者便有了关联。
老郭退休前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前年单位准备新上马一个技改项目。由于老郭专业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于是他被单位重新返聘上岗,参与技改项目的课题攻关。退休后由于赋闲在家。工作了一辈子的老郭感到百无聊赖。听到返聘的消息,老郭兴奋不已。想到即将回到自己钟爱的岗位。加上每月还能领到一笔不菲的薪金。老郭一连兴奋了好几天。因此,重新上岗后,老郭进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不仅经常加班加点,而且难事、大事也总是抢着干,这一切都赢得了领导、同事们的尊重和赞许。可去年下半年以来,老郭就像换了个人似的,不仅经常迟到早退,而且工作中也无精打采。上班时间唯一的工作便是盯着电脑炒股。走进老郭的办公室,也如同走进了股票大户室。里面不仅烟雾缭绕,而且凌乱不堪。老郭就仿佛是一个活脱脱的瘾君子,全神贯注、一动不动地盯着电脑上安装的股票分析软件出神。看到老郭的变化,领导告诫、提醒了多次,但老郭就像着了魔似的充耳不闻,依然故我。不久,老郭便被单位解雇了。
律师点评:由于股市的交易时间正好是上班时间。使得上班和炒股似乎成了一对矛盾。这其中就有许多退休后仍在工作的股民。
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劳动关系确定后,双方就应信守承诺。就像本案所述的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等。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认为企业的解聘行为违法,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本无可厚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其实,股市的风险不仅仅在于行情的涨跌,股民同时也面临许多法律上的风险。比如,因炒股而发生的代理风险、抵押贷(借)款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劳动关系风险等等。处理得好,它们或许会成为炒股的助力;处理得不好,就成了“死穴”。
委托炒股 赚赔责任如何分清
有些新股民。由于缺乏股票知识又不了解股市行情,往往会把资金放到自己信任的股民朋友那里委托朋友替自己炒股:还有的股民因为时间、精力等因素,常委托股票代理机构代理炒股。在这些委托代理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条款设置不够合理而引发纠纷。
晓伟与“炒股高手”刘先生是多年的好友。去年5月,晓伟将自己的10万现金全部放到刘先生的账户中,让刘先生全权操作。因彼此熟悉,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半年下来,刘先生自己赚了不少钱,但替晓伟买的“邯郸钢铁”却整整半年基本没有涨。去年12月底,双方结账时,晓伟怀疑刘先生故意把亏空的部分算在了他头上,赚了的却说成是自己的。疑窦一生,两人再也没有了以前的热度,哪怕刘先生拿出交易账单,晓伟也始终不肯相信。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晓伟要求按照资金比例分配账户中赚的钱,刘先生哪里肯依,于是双方十几年的交情彻底灰飞烟灭。
律师点评:晓伟与刘先生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先生代晓伟炒股的一切行为后果应由晓伟承担。
《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情况,口头委托合同属无偿的委托合同,而且刘先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晓伟提出的要求于法无据。
建议股民在委托炒股时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中应就委托的事项及效益分配约定清楚,在特定股票的买入与卖出时应及时沟通,防忠于未然。
今年4月下旬,股票“三一重工”从5元多涨到了80多元,倩倩经人介绍与一家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股票代理买卖的协议。双方约定:经纪人只负责向她推荐股票,而进行买卖则必须有倩倩的电话指令。但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几天后,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经纪人来不及通知倩倩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没想到。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于是。倩倩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第二,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要赔偿,该如何赔偿?从本案情况来看,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因为倩倩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倩倩推荐股票。因此,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经纪人追偿。本案中,证券公司未经倩倩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依法应向倩倩赔偿损失,赔偿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抵押借贷 不可擅越金融红线
面对牛气冲天的股市,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股民往往不惜借钱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得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老肖逼上了绝路。当时,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女儿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板。第二天上午,老肖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20万元资金血本无归。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律师点评: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也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小丽炒股半年,资金从5万元变成了15万元,她觉得,自己发财的时候到了。于是。她向地下钱庄借了35万元,月利率10%,当天就投入了一只已经连续十几个涨停板的股票。但事与愿违,该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都是跌停板,小丽的股票市值一下子从50万元变成了不到28万元。
在借款20余天后,小丽挥泪以总市值25万元斩仓出局,第二天就将欠地下钱庄的35万本金加上3.5万元利息如数归还。这次,小丽一下子亏了13.5万元,自己最早的那5万元资金,也只剩下1.5万了。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反观本案,首先,小丽借高利贷炒股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性的。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而借高利贷炒股更是高风险行为。小丽把自已置于双重风险的境地,胜算的余地极小。第二,法律虽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个人与地下钱庄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炒股应量力而行,借“高利贷”炒股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银行转账系统失灵 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这里所说的资金管理,指的是炒股资金的管理。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这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而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就在几天前,张婶见股市不断创出新高,准备开户入市。
张婶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怪事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她的钱已经被划走,但是,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她的股票账户上。
张婶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她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遭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可银行却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律师点评: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 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拔。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本棠中,张婶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她的要求及时把她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张婶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目进行抗辩缺少法律依据。但是。张婶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
上班炒股被炒鱿鱼 劳动法律难保其身
股市与劳动关系,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当有股民因上班时间炒股而被炒了鱿鱼。这两者便有了关联。
老郭退休前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前年单位准备新上马一个技改项目。由于老郭专业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于是他被单位重新返聘上岗,参与技改项目的课题攻关。退休后由于赋闲在家。工作了一辈子的老郭感到百无聊赖。听到返聘的消息,老郭兴奋不已。想到即将回到自己钟爱的岗位。加上每月还能领到一笔不菲的薪金。老郭一连兴奋了好几天。因此,重新上岗后,老郭进发出极大的工作热情,不仅经常加班加点,而且难事、大事也总是抢着干,这一切都赢得了领导、同事们的尊重和赞许。可去年下半年以来,老郭就像换了个人似的,不仅经常迟到早退,而且工作中也无精打采。上班时间唯一的工作便是盯着电脑炒股。走进老郭的办公室,也如同走进了股票大户室。里面不仅烟雾缭绕,而且凌乱不堪。老郭就仿佛是一个活脱脱的瘾君子,全神贯注、一动不动地盯着电脑上安装的股票分析软件出神。看到老郭的变化,领导告诫、提醒了多次,但老郭就像着了魔似的充耳不闻,依然故我。不久,老郭便被单位解雇了。
律师点评:由于股市的交易时间正好是上班时间。使得上班和炒股似乎成了一对矛盾。这其中就有许多退休后仍在工作的股民。
企业与职工之间,在劳动关系确定后,双方就应信守承诺。就像本案所述的上班时炒股,显然有违劳动纪律,还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等。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认为企业的解聘行为违法,则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其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总之,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本无可厚非,但应处理好炒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遵守劳动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