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学教育趣味化”的说法很少有人提。但是,中国高校法学课堂逃课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向法学教育者们提出了新的思考:什么在左右着法学院学生学习的热情和效果?以严谨、理性甚至枯燥著称的法学教育难道也需要有趣味吗?本文从心理学等方面探讨了法学教育趣味化的心理学基础,旨在在以严谨和理性的法学教育领域,大规模地、深程度地呼唤“趣味化”,全部法学教育者要重视教学的“趣味化”,以学生为本,提高法学教学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法学教育趣味化;法律共同体;法学教育的性别;教师评价二元制
中图分类号:G64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5)05-0073-03
一、问题的提出
据调查显示,高校专业课逃课率在20% 左右,基础课的逃课率在25%以上,公共课则高达50%。逃课成了“必修课”,必修课成了选修课,选修课相当于没课。有人总结为“必修课选逃,选修课必逃”。对逃课原因的统计分析如下:第一,“听不懂,老师讲课很无聊,跟不上老师,上了也是白上”的占412%;第二,“就是不想上,反正去了也是睡觉,没什么收获”的占245%;第三,“做兼职,学生会、义工联的工作等,实在有事”的占294%。学生逃课的原因众多,以上所列的是比较典型的一些逃课原因。调查统计结果中,有775%的学生认为老师应该改善课堂教学方式。
就法学教育来说,因法学本身具有典型的理性思维、逻辑思维的特点,法学教育着普遍认为,法学课堂就应该严谨而理性,普遍忽视了法学教育的趣味化。但是,如果不重视法学教育的趣味性,很容易导致法学课堂比其他专业课堂更枯燥,法学课堂的高逃课率也往往是高校教师们头疼的问题。本文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学课堂为什么要趣味化,并在文后揭示了法学课堂效果差强人意的制度根源。
二、法学教育仅仅是一种理性教育吗?
法学学科是适用法律思维的学科。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性因素影响的理性”,“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塞罗也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① 法律家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就是要删减案件中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家把当事人的日常话语要转化和重构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话语。②法律职业人员不能随心所欲,任由自己的感情随意流淌。因此法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无个人色彩的,公事公办的,给人一种冷冰冰的感觉。③
职业对人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从事法学教育事业的人,在长期浸淫法律思维之后,变得理性、条理,语言表述上逐渐追求精准、严谨,少有修辞。
但是,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理性思维是法学思维的主要特征,但是人们也在诉求“法不外乎人情”。走进课堂的那一刻,老师的思维方式、价值观、人文情怀、甚至人格,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一切,仅仅在黑板上写下一二三,或用只有骨头没有血肉的语言来授课,是远远不够的。课堂教育本质是一种说服教育,言之有物而又充满语言魅力的课堂,情绪饱满而又具有人文情怀的课堂,才能真正做到说服人心,从而达到传道授业解惑的目的。
我们很多学生进入法学院是带着步入法律生涯的积极动机的——他们带着为人民、为行业、为公正或者为公众服务的激情来到法学院。④然而,伴随着大学四年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伴随着一堂堂枯燥乏味的课程,他们的激情有可能逐步消失,这就是高校低到课率的主要原因。好的学习,要“不仅投入智力,而且投入感情”,引导学生产生对于法律的激情,可能是法学教育最为重要的一面,因为激情将产生获得其他任何所需的愿望。对一些学生——那些极像典型的法学教授的学生——来说,激情可能来自于法律问题本身固有的智力挑战性。然而,对其他许多学生来说,那种智力挑战太抽象了。对这些学生,学习的动力必须来自于其他途径。⑤
奥地利的鲁道夫·维瑟有一本书叫《法律也疯狂》,他写道:“谁说法律只有枯燥僵硬的一面?谁说法律的世界没有新鲜事?走进法律的神秘花园,衣食住行,饮食男女,透过法律看人生,总有别样风景。”法律可以疯狂吗?法律本身是一个充满智慧的老者,他不能疯狂;但是法学教育是对那些初升的八九点的太阳的,法律不妨“老夫聊发少年狂”。
三、学生们凭什么要坐在这里听?
本质上,人类对别人的事不感兴趣,这一点连古人都有诸多描述,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等。在一场不得不参加的大会上,你会看到与会者的众生相:看手机的、翻报纸的、托腮走神的……除非他们确定会上的内容和他们有关,否则,让他们从头到尾集中精力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相反,在任何家长会上,哪怕讲台前的老师再没有水平,家长们都屏气凝神,异常专注。原因是什么?就在于人类能够持续、深入保持兴趣的话题,一定是和自己有关。
反映在教学领域里,45钟的课堂,凭什么学生们要在这里竖起耳朵听呢?仅仅因为某年你要找工作,然后进到一个叫“学校”的单位,别人就有义务听你在这里说话?有谁关心你在讲什么呢?你讲的和我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你在讲劳动法,学生的潜意识可能是:我干嘛要学劳动者的法?我将来是要进政府的。如果你在破产法的课堂上讲到金融机构,也许还不如一个叫余额宝的东西更使他们感兴趣,因为他们常常网络购物——尽管余额宝威胁到金融机构,与你讲的内容有一定关联。可是,如果这二者内容,教师不把它们联系起来,学生们自己往往难以联系起来。他们可能意兴阑珊,潜意识里一直在问:“你说的这些,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为什么要坐在这听这个?”
我一直坚持不点名的做法,由此带来的客观结果是:教师点不点名不成为学生是否到堂的决定要素后,事情就变得简单了:到堂率基本可以反映这门课的受欢迎程度。
我发现:听课者是否是法学专业、年龄多大、本科还是硕士、年级等这样的因素尽管也有一定影响,但最终影响到堂率的是:到堂是否确有收获、学习的过程是否足够快乐,还有一点就是“这门课程和我有很大关系”。关系大不大,是个主观的东西,有时需要老师帮助学生去寻找。 四、二十岁出头的学生有什么样的特点?
2013年5月28日搜狐财经上的一篇俞敏洪的访谈中,俞敏洪提到现在年轻一代的集中力下降的问题。“现在年轻一代的孩子(二十五岁以前的孩子),你会发现他们注意力能够集中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小时,我们这代人注意力至少能达到十多个小时,现在的孩子五分钟不看手机短信就难受得不得了,三分钟不上微信就痛苦得不得了。我去年到美国发现,美国大学那些教授录制的课程不超过十五分钟,教授跟我说得很明确,十五分钟以后,学生的注意力已经不在课程上了,所以网络课程最多录制十五分钟。”
这一点作为高校教师,我也有体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学生的年龄大都在20岁出头,没有任何社会实践,对社会只有想象。而教师们则多为三十到五十的年龄段,大多有较丰富的人生阅历,对社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法学这门学科之所以在很多国家都取消了本科教育,而只保留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学生和老师的思维不在一个水平线上,他们关心的东西不在一个点上。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准备课程的时候,要充分研究“听课的受众是谁”。20岁的学生,也许他们前一个瞬间还是高三的孩子,对于他们,课程要讲哪些,以什么样的方式讲,都是值得细细琢磨的事情。
五、法律共同体需要什么知识?
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一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共同体中的三类主体——律师、法官与法学者——的特征分析,发现他们不同的特点,简单地说,即律师的“技术”就是法律条文;法官的“武器”则有法律条文与政治判断;法学者则无“器”可依,能够制约他们的就只有传统与权威。⑥
法律共同体生活在同一空间中,他们面对的法律纠纷可以分为常规纠纷与非常规纠纷。所谓常规纠纷,是指这类纠纷在过去的时间里已经反复出现,而且社会对这类纠纷已经有相对成熟的规则去规范。非常规案件,是指可能会刚刚出现的、新型的社会纠纷,也或许是这类社会纠纷已然出现很久,但社会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制定规则去解决这类纠纷。⑦
两类纠纷中,与其他主体不同,学者通常对已经成熟的社会纠纷、常规案件不感兴趣,除非法学者们要对它们进行反思。法学者通常对非常规案件感兴趣,因为一方面由于非常规案件属于还没有发展定型、成熟的一些纠纷……这类纠纷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法学者没有压力,他们不像律师或法官,后二者的行为会影响具体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判断。第三,法学者在这个领域没有任何既定的规则可以约束制约他们。
但是,关注的东西再不一样,法律共同体也有共同的基础,这就是法学教育开始的地方。那就是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这是他们经历的起点,无论他们现在所处何位置,但都是从这里开始思考法律。⑧
回到课堂上,与某门具体课程相关的法律共同体有哪些人?除了上述的三种,根据不同课程,可能还有狱警、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人员、银行职员、保险推销员、派出所民警等,只有考虑到法律共同体的共性需求,才能做到不以自己是学者就当然的把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学识角度带到课堂。这并不是说各种学说、各种理论争议不用讲,而是怎么讲、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学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破”的方式,想方设法找到疑点,求新、求自己的观点。但是对于学生来讲,还没学会“立”,就要用大量的时间去听“破”。而且,每一门课,每一堂课,都会听到德国、美国、法国、日本怎么先进,我国怎么不堪,一学期下来,不具备客观看问题能力的学生会有一种困扰。⑨
关注具体课程的法律共同体,有助于选取难度适宜的材料,以一个合适的视角将这些材料层层展现,从而避免枯燥或学习内容剑走偏锋。
六、法学教育也有性别
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提到,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对法律采取条文主义进路反映了一种明显的男权思维方式。进而提出了“法律有性别吗?”的质疑。⑩
法律是否有性别我们暂且不论,但是法学教育课堂是有性别的。起码作者本人已经感受到了这种性别的差异。法学教育课堂的性别不是以教师的性别为判断标准,实际上,男教师也可以产生女性课堂效果,女教师也可以产生男性课堂效果。法学教育课堂的性别也不是以大部分学生的性别为判断标准——现在法学院的学生在数量上大有阴盛阳衰之势,我所在的烟台大学法学院近几年的统计是本科男女生比例为1:2.5左右,即一个男生要坐在近3名女生中间(甚至一些班级40个学生中只有5名男生),但是不能由此就说法学院所有的课堂都是女性课堂。
那么“法学教育的性别”是怎么一回事呢?要从女权主义说起。
对女权这一概念很多人感到恐惧,这是一种误解。女权主义者并不是要夺权,而是一个后现代思潮的特点。B11 我本人也不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女权主义者的一些议题具有重大意义。他们认为社会并不仅仅分为阶级,还有性别分别,他们说政治、理性都有性别的区分,有男性政治、女性政治,世界更重要的是男女的分野而非阶级的分野。他们用了很多实证个案调查证明他们的结论——男人与女人的理性不一样,男性讲权力、控制,而女性则注重关系、关心。B12 男性强调抽象原则,女性则更加关注具体情况。B13 男性有规则导向,而女性则是情感导向。
由此可知,一个女性化的法学教育课堂应该是注重具体、情感、交流、协调、过程的课堂;一个男性化的法学教育可能则偏重于抽象、理性、规则、结果的课堂。目前的现状不用说也知道,是男性化法学教育课堂占主导,哪怕是在那些女教师的课堂上、受众大部分是女生的课堂上,女教师们也沿袭着男性课堂的语言风格,因为她们受到的教育就是这样,她们自然而然地认为:法律就应该是这样的。但稍加观察不难发现:女性化的课堂更受欢迎,因为它充满着人情味,有心灵交流,课堂语言清新流畅,叙事思路条理清晰,教师对学生的情绪有敏感的把握并有恰如其分的反馈。女性化的课堂一般不追赶进度,讲一个问题,就讲通俗、讲明白,教条化现象相对少。 综上所述,“法学学科的泛理性思维特点”和“人是感性加理性的动物”之间的矛盾,“人对与自己现状无关的事情不会关注太久”和“大多数课程是必修、课堂必须出勤”之间的矛盾,“毫无社会经验的学生”与“阅历丰富的教师”的关注点不在一个水平上之间的矛盾,“受众中女性比例偏多”和“法学教育课堂风格男性化”之间的矛盾,“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的知识”和“教师的泛学者思路”之间的矛盾。这五大矛盾限制了目前法学教育的效果,造成学生学习热情不高的客观结果。
上述示意图中,教学方式的左边和右边两个要素是硬性指标(教学大纲和院校风格),是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最上一排的五个要素则是需要教师主动加以思考的问题,包括:1. 尽管是法学学科,但这门课只能允许理性思维的存在吗?2. 这门课和学生们究竟有什么关系?他们为什么要坐在这里听我讲?3. 这门课的受众是什么人?本科还是硕士?本专业还是外专业?他们的年龄?接受力?集中力?他们在关心着什么?4. 这门课的法律共同体是哪些人?这些人的共同存在决定这门课的讲授内容怎样进行筛选?5. 我的课堂风格是男性化还是女性化?什么样的风格学习效果更理想?
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对教授对象(即学生)的研究,目的只有一个:怎样才能使法学教育有趣起来,怎样才能把学生吸引到课堂上来。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五大矛盾的利器是:法学教育趣味化。这个命题应该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得到高校教育者应有的重视。
七、结语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捷克教育专家美纽斯也说,“兴趣是创造一个欢乐和光明的教育环境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些话说的都是: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是,中国是个讲“意义”的国度,“有意思比有意义更值得追求”的价值观不是主流。这一点,单单从中文网络图书馆上输入“教育趣味”关键词,出来区区20篇文章即可窥见一斑(而且这些文章限于数学、艺术,甚至小学教育);何况输入“大学教育趣味”甚至“法学教育趣味”类似的关键词,几乎搜不到任何相关信息。
教育的真正成果在于知识遗忘后留下来的东西。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离开了人的完善与全面发展,也就没有一流的教育。因此“教学”应该排在大学众多任务中的第一位。法学教育趣味化的心理学基础,就是承认和分析人性;法学教育趣味化的本质,就是以学生为本,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67页。
②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40页。
③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37页。
④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64页。
⑤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62页。
⑥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04页。
⑦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07页-208页。
⑧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11页-214页。
⑨这既是作者听到的学生的抱怨,同时也是作者自己学生时代的深刻感受。外国的先进我们要学习、要借鉴,但是首先要知道的,是我们自己的制度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的。也许它的今天不够完美,但它的存在一定曾经发挥过作用,有历史必然性。要有历史意识,懂得历史渊源,这样法律认识才成熟。大学教育是综合素质的教育,法学课堂过度扬己恶、慕人好,会给年轻的学生们带来民族自卑感。
⑩理查德·A·波斯纳/著,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62页。
B1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78页。
B1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79页。
B13见百度百科“女权主义”中新弗洛伊德理论。
参考文献:
[1]薛小丽,梁启超的“趣味教育”述评,《课程·教材·教法》,第26卷11期
[2]魏桂蕊,浅谈人性特典与育人的艺术,《邵阳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3卷第6期
[3]李宝斌,许晓东,高校教师评价中教学科研失衡的实证与反思,《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年第2期。
[4]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7]理查德·A·波斯纳/著,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8]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
[9]周庆生 王杰 苏金智主编,《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理查德·A·波斯纳/著,刘星/译,《简约法律的力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刘星,《法学作业》,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2]何兵,《利害的分配》,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13]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米也天,《出法入道》,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5]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卷·第1辑(2010)
[16]王一铭,方莉,《好教师赢在好口才》,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17]吴非,《不跪着教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8]熊丙奇,《大学有问题》,天地出版社,2004年版。
[19]杜承铭主编,《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0]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法学教育趣味化;法律共同体;法学教育的性别;教师评价二元制
中图分类号:G64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5)05-0073-03
一、问题的提出
据调查显示,高校专业课逃课率在20% 左右,基础课的逃课率在25%以上,公共课则高达50%。逃课成了“必修课”,必修课成了选修课,选修课相当于没课。有人总结为“必修课选逃,选修课必逃”。对逃课原因的统计分析如下:第一,“听不懂,老师讲课很无聊,跟不上老师,上了也是白上”的占412%;第二,“就是不想上,反正去了也是睡觉,没什么收获”的占245%;第三,“做兼职,学生会、义工联的工作等,实在有事”的占294%。学生逃课的原因众多,以上所列的是比较典型的一些逃课原因。调查统计结果中,有775%的学生认为老师应该改善课堂教学方式。
就法学教育来说,因法学本身具有典型的理性思维、逻辑思维的特点,法学教育着普遍认为,法学课堂就应该严谨而理性,普遍忽视了法学教育的趣味化。但是,如果不重视法学教育的趣味性,很容易导致法学课堂比其他专业课堂更枯燥,法学课堂的高逃课率也往往是高校教师们头疼的问题。本文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学课堂为什么要趣味化,并在文后揭示了法学课堂效果差强人意的制度根源。
二、法学教育仅仅是一种理性教育吗?
法学学科是适用法律思维的学科。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性因素影响的理性”,“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塞罗也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① 法律家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就是要删减案件中的戏剧性因素,仅保留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法律家把当事人的日常话语要转化和重构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话语。②法律职业人员不能随心所欲,任由自己的感情随意流淌。因此法律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无个人色彩的,公事公办的,给人一种冷冰冰的感觉。③
职业对人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从事法学教育事业的人,在长期浸淫法律思维之后,变得理性、条理,语言表述上逐渐追求精准、严谨,少有修辞。
但是,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理性思维是法学思维的主要特征,但是人们也在诉求“法不外乎人情”。走进课堂的那一刻,老师的思维方式、价值观、人文情怀、甚至人格,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一切,仅仅在黑板上写下一二三,或用只有骨头没有血肉的语言来授课,是远远不够的。课堂教育本质是一种说服教育,言之有物而又充满语言魅力的课堂,情绪饱满而又具有人文情怀的课堂,才能真正做到说服人心,从而达到传道授业解惑的目的。
我们很多学生进入法学院是带着步入法律生涯的积极动机的——他们带着为人民、为行业、为公正或者为公众服务的激情来到法学院。④然而,伴随着大学四年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伴随着一堂堂枯燥乏味的课程,他们的激情有可能逐步消失,这就是高校低到课率的主要原因。好的学习,要“不仅投入智力,而且投入感情”,引导学生产生对于法律的激情,可能是法学教育最为重要的一面,因为激情将产生获得其他任何所需的愿望。对一些学生——那些极像典型的法学教授的学生——来说,激情可能来自于法律问题本身固有的智力挑战性。然而,对其他许多学生来说,那种智力挑战太抽象了。对这些学生,学习的动力必须来自于其他途径。⑤
奥地利的鲁道夫·维瑟有一本书叫《法律也疯狂》,他写道:“谁说法律只有枯燥僵硬的一面?谁说法律的世界没有新鲜事?走进法律的神秘花园,衣食住行,饮食男女,透过法律看人生,总有别样风景。”法律可以疯狂吗?法律本身是一个充满智慧的老者,他不能疯狂;但是法学教育是对那些初升的八九点的太阳的,法律不妨“老夫聊发少年狂”。
三、学生们凭什么要坐在这里听?
本质上,人类对别人的事不感兴趣,这一点连古人都有诸多描述,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等。在一场不得不参加的大会上,你会看到与会者的众生相:看手机的、翻报纸的、托腮走神的……除非他们确定会上的内容和他们有关,否则,让他们从头到尾集中精力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相反,在任何家长会上,哪怕讲台前的老师再没有水平,家长们都屏气凝神,异常专注。原因是什么?就在于人类能够持续、深入保持兴趣的话题,一定是和自己有关。
反映在教学领域里,45钟的课堂,凭什么学生们要在这里竖起耳朵听呢?仅仅因为某年你要找工作,然后进到一个叫“学校”的单位,别人就有义务听你在这里说话?有谁关心你在讲什么呢?你讲的和我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你在讲劳动法,学生的潜意识可能是:我干嘛要学劳动者的法?我将来是要进政府的。如果你在破产法的课堂上讲到金融机构,也许还不如一个叫余额宝的东西更使他们感兴趣,因为他们常常网络购物——尽管余额宝威胁到金融机构,与你讲的内容有一定关联。可是,如果这二者内容,教师不把它们联系起来,学生们自己往往难以联系起来。他们可能意兴阑珊,潜意识里一直在问:“你说的这些,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为什么要坐在这听这个?”
我一直坚持不点名的做法,由此带来的客观结果是:教师点不点名不成为学生是否到堂的决定要素后,事情就变得简单了:到堂率基本可以反映这门课的受欢迎程度。
我发现:听课者是否是法学专业、年龄多大、本科还是硕士、年级等这样的因素尽管也有一定影响,但最终影响到堂率的是:到堂是否确有收获、学习的过程是否足够快乐,还有一点就是“这门课程和我有很大关系”。关系大不大,是个主观的东西,有时需要老师帮助学生去寻找。 四、二十岁出头的学生有什么样的特点?
2013年5月28日搜狐财经上的一篇俞敏洪的访谈中,俞敏洪提到现在年轻一代的集中力下降的问题。“现在年轻一代的孩子(二十五岁以前的孩子),你会发现他们注意力能够集中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小时,我们这代人注意力至少能达到十多个小时,现在的孩子五分钟不看手机短信就难受得不得了,三分钟不上微信就痛苦得不得了。我去年到美国发现,美国大学那些教授录制的课程不超过十五分钟,教授跟我说得很明确,十五分钟以后,学生的注意力已经不在课程上了,所以网络课程最多录制十五分钟。”
这一点作为高校教师,我也有体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学生的年龄大都在20岁出头,没有任何社会实践,对社会只有想象。而教师们则多为三十到五十的年龄段,大多有较丰富的人生阅历,对社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法学这门学科之所以在很多国家都取消了本科教育,而只保留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学生和老师的思维不在一个水平线上,他们关心的东西不在一个点上。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准备课程的时候,要充分研究“听课的受众是谁”。20岁的学生,也许他们前一个瞬间还是高三的孩子,对于他们,课程要讲哪些,以什么样的方式讲,都是值得细细琢磨的事情。
五、法律共同体需要什么知识?
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一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共同体中的三类主体——律师、法官与法学者——的特征分析,发现他们不同的特点,简单地说,即律师的“技术”就是法律条文;法官的“武器”则有法律条文与政治判断;法学者则无“器”可依,能够制约他们的就只有传统与权威。⑥
法律共同体生活在同一空间中,他们面对的法律纠纷可以分为常规纠纷与非常规纠纷。所谓常规纠纷,是指这类纠纷在过去的时间里已经反复出现,而且社会对这类纠纷已经有相对成熟的规则去规范。非常规案件,是指可能会刚刚出现的、新型的社会纠纷,也或许是这类社会纠纷已然出现很久,但社会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制定规则去解决这类纠纷。⑦
两类纠纷中,与其他主体不同,学者通常对已经成熟的社会纠纷、常规案件不感兴趣,除非法学者们要对它们进行反思。法学者通常对非常规案件感兴趣,因为一方面由于非常规案件属于还没有发展定型、成熟的一些纠纷……这类纠纷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法学者没有压力,他们不像律师或法官,后二者的行为会影响具体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判断。第三,法学者在这个领域没有任何既定的规则可以约束制约他们。
但是,关注的东西再不一样,法律共同体也有共同的基础,这就是法学教育开始的地方。那就是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这是他们经历的起点,无论他们现在所处何位置,但都是从这里开始思考法律。⑧
回到课堂上,与某门具体课程相关的法律共同体有哪些人?除了上述的三种,根据不同课程,可能还有狱警、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企业人员、银行职员、保险推销员、派出所民警等,只有考虑到法律共同体的共性需求,才能做到不以自己是学者就当然的把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学识角度带到课堂。这并不是说各种学说、各种理论争议不用讲,而是怎么讲、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学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破”的方式,想方设法找到疑点,求新、求自己的观点。但是对于学生来讲,还没学会“立”,就要用大量的时间去听“破”。而且,每一门课,每一堂课,都会听到德国、美国、法国、日本怎么先进,我国怎么不堪,一学期下来,不具备客观看问题能力的学生会有一种困扰。⑨
关注具体课程的法律共同体,有助于选取难度适宜的材料,以一个合适的视角将这些材料层层展现,从而避免枯燥或学习内容剑走偏锋。
六、法学教育也有性别
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提到,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对法律采取条文主义进路反映了一种明显的男权思维方式。进而提出了“法律有性别吗?”的质疑。⑩
法律是否有性别我们暂且不论,但是法学教育课堂是有性别的。起码作者本人已经感受到了这种性别的差异。法学教育课堂的性别不是以教师的性别为判断标准,实际上,男教师也可以产生女性课堂效果,女教师也可以产生男性课堂效果。法学教育课堂的性别也不是以大部分学生的性别为判断标准——现在法学院的学生在数量上大有阴盛阳衰之势,我所在的烟台大学法学院近几年的统计是本科男女生比例为1:2.5左右,即一个男生要坐在近3名女生中间(甚至一些班级40个学生中只有5名男生),但是不能由此就说法学院所有的课堂都是女性课堂。
那么“法学教育的性别”是怎么一回事呢?要从女权主义说起。
对女权这一概念很多人感到恐惧,这是一种误解。女权主义者并不是要夺权,而是一个后现代思潮的特点。B11 我本人也不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女权主义者的一些议题具有重大意义。他们认为社会并不仅仅分为阶级,还有性别分别,他们说政治、理性都有性别的区分,有男性政治、女性政治,世界更重要的是男女的分野而非阶级的分野。他们用了很多实证个案调查证明他们的结论——男人与女人的理性不一样,男性讲权力、控制,而女性则注重关系、关心。B12 男性强调抽象原则,女性则更加关注具体情况。B13 男性有规则导向,而女性则是情感导向。
由此可知,一个女性化的法学教育课堂应该是注重具体、情感、交流、协调、过程的课堂;一个男性化的法学教育可能则偏重于抽象、理性、规则、结果的课堂。目前的现状不用说也知道,是男性化法学教育课堂占主导,哪怕是在那些女教师的课堂上、受众大部分是女生的课堂上,女教师们也沿袭着男性课堂的语言风格,因为她们受到的教育就是这样,她们自然而然地认为:法律就应该是这样的。但稍加观察不难发现:女性化的课堂更受欢迎,因为它充满着人情味,有心灵交流,课堂语言清新流畅,叙事思路条理清晰,教师对学生的情绪有敏感的把握并有恰如其分的反馈。女性化的课堂一般不追赶进度,讲一个问题,就讲通俗、讲明白,教条化现象相对少。 综上所述,“法学学科的泛理性思维特点”和“人是感性加理性的动物”之间的矛盾,“人对与自己现状无关的事情不会关注太久”和“大多数课程是必修、课堂必须出勤”之间的矛盾,“毫无社会经验的学生”与“阅历丰富的教师”的关注点不在一个水平上之间的矛盾,“受众中女性比例偏多”和“法学教育课堂风格男性化”之间的矛盾,“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的知识”和“教师的泛学者思路”之间的矛盾。这五大矛盾限制了目前法学教育的效果,造成学生学习热情不高的客观结果。
上述示意图中,教学方式的左边和右边两个要素是硬性指标(教学大纲和院校风格),是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最上一排的五个要素则是需要教师主动加以思考的问题,包括:1. 尽管是法学学科,但这门课只能允许理性思维的存在吗?2. 这门课和学生们究竟有什么关系?他们为什么要坐在这里听我讲?3. 这门课的受众是什么人?本科还是硕士?本专业还是外专业?他们的年龄?接受力?集中力?他们在关心着什么?4. 这门课的法律共同体是哪些人?这些人的共同存在决定这门课的讲授内容怎样进行筛选?5. 我的课堂风格是男性化还是女性化?什么样的风格学习效果更理想?
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对教授对象(即学生)的研究,目的只有一个:怎样才能使法学教育有趣起来,怎样才能把学生吸引到课堂上来。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五大矛盾的利器是:法学教育趣味化。这个命题应该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得到高校教育者应有的重视。
七、结语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捷克教育专家美纽斯也说,“兴趣是创造一个欢乐和光明的教育环境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些话说的都是: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但是,中国是个讲“意义”的国度,“有意思比有意义更值得追求”的价值观不是主流。这一点,单单从中文网络图书馆上输入“教育趣味”关键词,出来区区20篇文章即可窥见一斑(而且这些文章限于数学、艺术,甚至小学教育);何况输入“大学教育趣味”甚至“法学教育趣味”类似的关键词,几乎搜不到任何相关信息。
教育的真正成果在于知识遗忘后留下来的东西。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培养完善的人,这就是教育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一切其他的职能,都必须服从于这个职能,离开了人的完善与全面发展,也就没有一流的教育。因此“教学”应该排在大学众多任务中的第一位。法学教育趣味化的心理学基础,就是承认和分析人性;法学教育趣味化的本质,就是以学生为本,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67页。
②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40页。
③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37页。
④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64页。
⑤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62页。
⑥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04页。
⑦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07页-208页。
⑧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211页-214页。
⑨这既是作者听到的学生的抱怨,同时也是作者自己学生时代的深刻感受。外国的先进我们要学习、要借鉴,但是首先要知道的,是我们自己的制度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的。也许它的今天不够完美,但它的存在一定曾经发挥过作用,有历史必然性。要有历史意识,懂得历史渊源,这样法律认识才成熟。大学教育是综合素质的教育,法学课堂过度扬己恶、慕人好,会给年轻的学生们带来民族自卑感。
⑩理查德·A·波斯纳/著,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62页。
B1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78页。
B1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79页。
B13见百度百科“女权主义”中新弗洛伊德理论。
参考文献:
[1]薛小丽,梁启超的“趣味教育”述评,《课程·教材·教法》,第26卷11期
[2]魏桂蕊,浅谈人性特典与育人的艺术,《邵阳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3卷第6期
[3]李宝斌,许晓东,高校教师评价中教学科研失衡的实证与反思,《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1年第2期。
[4]韩立收,《法律的曲解、误解与理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7]理查德·A·波斯纳/著,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8]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法律出版社,2003年。
[9]周庆生 王杰 苏金智主编,《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理查德·A·波斯纳/著,刘星/译,《简约法律的力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刘星,《法学作业》,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2]何兵,《利害的分配》,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13]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米也天,《出法入道》,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5]张桂琳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卷·第1辑(2010)
[16]王一铭,方莉,《好教师赢在好口才》,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17]吴非,《不跪着教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8]熊丙奇,《大学有问题》,天地出版社,2004年版。
[19]杜承铭主编,《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0]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