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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谓梓人之道类于相,故书而藏之。梓人,盖古之审曲面势者,今谓之“都料匠”云。余所遇者,杨氏,潜其名。
——柳宗元:《梓人传》
因为回家盖房,发现家乡有两件事挺有意思的,一个是本地的一种建筑风俗竟然延续了千年以上,而至今未改;另一个则是本地的一个物种却仅仅不到半个世纪就濒临灭绝了。
家乡一带盖房子,有在宅基上垫土加高房基标高的习惯,当地将之俗称为“宅椅子”(也叫宅埸子或宅依子)。宅椅子的高度一般为一米左右,也有的高达几米。宅椅子是个很形象的说法,即房屋坐落其上、落定的意思。如果按今人的审美眼光打量,它更像是家家户户在房屋下边铺了一张厚薄不一的土质席梦思“床垫”。这做法也够奢侈的了。
我家的房子是老宅基,原本就有宅椅子,盖新房过程中将拆下来的旧房土又垫在了老宅基上了。
家乡人因为地势低洼而在宅基上垫宅椅子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中国传统建筑上所谓“台基”的做法。不过自唐以后,不论宅椅子还是台基的做法,民间都将之渐渐简化,后来已鲜有人再刻意这样做了。现在,农民盖房先筑台基的做法在全国的其他地方已不多见了,这种传统能在家乡一直被传承下来,也算是一件令人称叹的事情了。
中国自古有将建筑物进行“三分法”的划分习惯。《木经》中说:“凡屋有三分,自梁以上为上分,地以上为中分,阶为下分。”上分是指屋顶,中分指屋身,下分指台基。它们构成了建筑的三大组成部分,清代匠工将之称为“三停”。
台基的建造,是与中国建筑多是木质架构有关联的,以夯土的方式加筑台基,能为承重木柱提供坚实的土基。夯实的台基可以起到防止地下水分蒸发“返潮”的作用。而另外一个原因则和古人席地而坐的习惯有关,台基抬升地面标高可以避防潮湿。不过,在五代前后时期,古人习俗由席地而坐转为垂足坐,高足家具成了流行款式,矮足家具日渐趋少,进而促使一般建筑物加筑台基的做法渐渐变少。
在过去重要的建筑物中,如宫宇殿堂、庙宇、祭坛等等,台基都被广泛采用,因为台基一直作为烘托主体建筑,强化主体建筑层次、增加空间递进关系,渲染气势的手段被丰富的使用。台基可以通过构筑多重台基或层层组合的方式来增进变化,台基也可以根据与主体建筑的比例关系来扩大建筑的整个体量,以提升主体建筑的高崇感及宽阔感。
“宅椅子”现象不仅在民间被传承着,而且在中国历史的政治文化领域中被反映放大了。看看中国的地形图,再结合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在地域上所设计的走向及坐向,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建筑中平台台基与主体建筑殿堂的关系在政治、文化及统治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中得到延伸。统治政权对外的扩张及疆域拓展实质上就是对“台基”体量的不断扩充,甚至某个统治者建筑上的宫殿及台基的宏制规模有多大,其政治上的扩张的版图和雄心就有多大:如秦始皇的咸阳阿房宫、汉朝的长安汉三宫(长乐宫、未央宫、建章宫)、唐朝的长安大明宫、明清的北京故宫三大殿无不都是台基层层,高耸巍立,而其疆域也相应宽广。强大统治者设都及安排的政治辐射关系无不是坐北朝南、或由西而东,就像是对待建筑的坐向、“中轴线”的走向一样。统治者对政治中心的确定——国都的选择,也无不是对“主体建筑”的确定,以此为中心居高临下,不是栖于较高海拔、就是以大山作依托,而无不将被统治的地域视为“台基”及“台基”的延伸部分,在“台基”之外甚至还设了“院墙”——万里长城。这平整的“台基”广袤无垠,包括了中国的东部、东南部、中南部及西南的大部,而东北部则成了“台基”的后院了。如此说来,那历史上的屡次出使西域、郑和下西洋是否也可视之为对“台基”之外的打探?在这样的“建筑”结构布局之下,主从关系鲜明立现。而不成功的统治者,则大多错误地将国都选在了“台基”上或被“挤”到了“台基”上,最终成了偏都、废都,像南京、杭州、广州。历代明智的统治者,最初可能将国都选在了“台基”上,但终究感到不塌实,总觉得国运像是“睡”在了室外的“月台”上、“平台”处,最后还是搬回了“主卧房”,在“主人房”内躺下才觉安全,譬如大明王朝,虽先定都南京,但到了朱棣时还是迁都北京了。
地理上的集权统治的政治辖治图,就是一幅以统治者的国都为“主体建筑”,以隶属各地域为“台基”的“建筑关系”图!
关于濒临灭绝的物种,其实是在过去华北地区一带经常可以见到一种牲畜——驴,但现在这种牲畜在老家已经很少见到了。我之所以又注意到驴这种牲畜,完全是缘于盖房运瓦。
因为从山东运瓦的货车到了村子后边的公路就不能再往村子里走了,这段路当时还是泥路,货车走这种路,很容易因颠簸而损坏瓦,所以只能将瓦卸在路边,再往村子里转运。想来想去,各种转运方法都不方便。当时想,如果能有驴驮运就好了。驴的性情温驯,耐力强,能挽能驮,也善走。俗语有云:“好马也赶不上半步驴”。
说到驴,使我想起驴原本是舶来品,是中国古代从西域传入的。中国的十二生肖中没有“驴”,中国人也没有属“驴”的。这又让我想起了柳宗元的《黔之驴》:“黔无驴,有好事者船载以入。至则无可用,放之山下。虎见之,庞然大物也,以为神。……虎因喜,计之曰:‘技止此耳!’因跳踉大阚,断其喉,尽其肉,乃去。”
沧州曾在上世纪50年代培育出一种特有驴种,叫“渤海驴”。渤海驴的个头大,白眼圈白嘴白肚皮。这个物种到了60年代后期由于近亲繁殖的原因,品质已经下降,后来数量越来越少,现在已经几乎见不到了。也就是说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这个物种几近灭绝了。
“舶来”的常存在物种淘汰、弱肉强食的问题。贵州的驴虽有声有势但没多久就被“坐地虎”吃掉了,“渤海驴”也退化了。可在全中国范围内驴的命运远还要坎坷一些,国人现在已将驴当成“猪”来养了。早有“天上龙肉,地上驴肉”的美誉,沧州地方风味中即有“驴肉火烧”一种,有的城市还有“驴肉一条街”。不止如此,我还见过将驴“圣”卤制,然后切割成为“钱”状而“尽其肉”的。驴的功能的转化可谓“舶来文化”的一大发展,国人的创造性是“坐地虎”不能攀比的。
由此我又想到了另一个“舶来品”——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及观念,也是中国近代从海外传入的。中国传统意义上“法”和“律”与现代涵义的“法律”并不完全吻合。中国传统上是将“法”、“律”分别使用的,而将“法律”两字并用,被赋予现代涵义的“法律”一词,则是始经日本传至中国而至今仍使用不改,真的追究起渊源来,应属“二手”转舶了。
中国对“现代化的法律”引进始于清末的“修律”,从光宣之际的日本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到民国时的古德诺、韦罗贝、爱斯嘉拉等,直至国民党时期的庞德,未有间断。新中国建国初期,我们又援引了原苏联的法律体系。这期间法律思想学说繁杂,德国的、德国经日本又传来的、英美的、苏联的,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十年动乱”结束后,改革开放又使我们面临原来的历史问题,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我们本可从容的斟酌,仔细的体量,是否像条件反射一样继续机械地再移植照搬、舶来客串?
因为从文化的涵义看待“法律”,它进入中国后,其接受的考验及命运在许多方面与“驴”有相似的地方。舶来的物种总有“水土不服”、“南橘北枳”的问题。目前,这种“引进”“舶来”有向着深化、细化、具体技术性方向发展的势头,对此我一直怀疑,它适合中国国情吗?
尤其是在民商法及有关程序法方面,我们引进的理念、价值观是为了现代化,但沿用基于别人国情而滋生的具体制度、特别是枝末细节有无实效?其社会文化意义又何在?
诸如“有限责任”、“诉讼时效”、“破产”等制度,舶来中国后在现实中就打了折扣。原本这些制度创立的初衷是基于国外的经济商品流转关系及国民意识、习惯而来,它的目的是为了加速经济流转,减少、控制商业风险,使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并且依利害关系的角度考虑,制度的设立加大了权利人的“注意之责”。但是这些制度引入中国后在实际生活中就变了味、发了霉,它已普遍演变成了不良商人“逃废债”的法律工具,成了法律上的“解放翻身”条款。中国是一个全民、国有、集体资产占绝大比例的国家,其中的金融资产大多是国民、社会财富,债权人的“注意之责”已使国民、社会处于弱势地位。统计各大银行正在进行的剥离及相关的“损失”类亏损,与此情况有关的应占大多数。与此相关的法人“有限”的“债务清偿原则”、破产程序的“提起”及“法律后果”、时效的“二年”及相关一般保证的“六个月”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贴近中国人的习性?于是“到期”在“确认”文件上捣鬼、争执、诉讼的就多了起来;债权人明明不愿债务人破产而启动“破产程序”逼债或债务人盼望破产造成债权人惶惶不可终日等怪诞的事情就都发生了。
“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中国式“光棍”意识、“冤有头、债有主”的“说理”规则又具有了新时代的涵义。但是就是很少听说有人因“破产”给自己造成的人生信用危机而跳楼的!比比可见的却是因为擅于“借钱”,虽然负债累累,但仍坐“大奔”包“小蜜”而制造出的众多“亿万富翁”。
舶来的法律存在被消解、退化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像对待“驴”的命运一样,要引起警示了。
还有一个与我们处境有关的问题也需要思考了。
当我们在大加赞扬别国的制度,大书特书人家的法律文化的时候,更应该打量清楚,在这个世界上是不是有人看着我们的一些做法正在偷着乐呢?当我们把从人家那里取得的东西视为珍宝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有意无意的丢失了祖传家当,灭绝了本土的物种呢?
在法律文化的弘扬中,有一个很怪的现象,关于中华法系的整理革新少有人热衷;是否应对其剔除封建糟粕以适应时代需要做些探索呢?研究开发它是否就是守旧、倒退、复古?中华法系在中国已存在几千年了,它是世界上仅有的四大法系之一,现在中国竟然将之沉寂一百多年,它的死亡竟然比不上舶来的驴被吞噬、被宰杀时的壮烈。
我们完全可以在革除旧法系不适现代国情的部分,再衍生出“新中国法系”,这并不是简单的民族化问题,也不是草率的标新立异。因为几千年的传统习惯养就了国人的习性,对此不论有人承认也好,不接受也好,它们确确实实是存在的。诸如“家族本位”的意识是否可以根据现在国情和社情,往社团、社区、经济组织、社会上进行变革;“重刑轻民”的思想是否可以往严刑“经”民上规范;漫无节制的“无讼”是否可以向有原则、有疏导渠道的“息诉”、“少讼”上靠拢,等等。
关于物种的保存和发展,早有伟人说过:“非驴非马也可以,骡马就是非驴非马,驴马结合是会改变形象的,不会完全不变。中国的原貌,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都不应该是旧的,都应该改变,但中国的特点要保存,应该是在中国的基础上的,吸取外国的东西。应该交配起来,有机地结合。”(毛泽东:《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
再看家乡民宅的“宅椅子”现象,我更加觉得它神秘,它有点“政治沙盘”的意思了。与此同时,我惦记着“驴”,怀念着“马”,也指望着能见到崭新的“骡马”。
——柳宗元:《梓人传》
因为回家盖房,发现家乡有两件事挺有意思的,一个是本地的一种建筑风俗竟然延续了千年以上,而至今未改;另一个则是本地的一个物种却仅仅不到半个世纪就濒临灭绝了。
家乡一带盖房子,有在宅基上垫土加高房基标高的习惯,当地将之俗称为“宅椅子”(也叫宅埸子或宅依子)。宅椅子的高度一般为一米左右,也有的高达几米。宅椅子是个很形象的说法,即房屋坐落其上、落定的意思。如果按今人的审美眼光打量,它更像是家家户户在房屋下边铺了一张厚薄不一的土质席梦思“床垫”。这做法也够奢侈的了。
我家的房子是老宅基,原本就有宅椅子,盖新房过程中将拆下来的旧房土又垫在了老宅基上了。
家乡人因为地势低洼而在宅基上垫宅椅子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中国传统建筑上所谓“台基”的做法。不过自唐以后,不论宅椅子还是台基的做法,民间都将之渐渐简化,后来已鲜有人再刻意这样做了。现在,农民盖房先筑台基的做法在全国的其他地方已不多见了,这种传统能在家乡一直被传承下来,也算是一件令人称叹的事情了。
中国自古有将建筑物进行“三分法”的划分习惯。《木经》中说:“凡屋有三分,自梁以上为上分,地以上为中分,阶为下分。”上分是指屋顶,中分指屋身,下分指台基。它们构成了建筑的三大组成部分,清代匠工将之称为“三停”。
台基的建造,是与中国建筑多是木质架构有关联的,以夯土的方式加筑台基,能为承重木柱提供坚实的土基。夯实的台基可以起到防止地下水分蒸发“返潮”的作用。而另外一个原因则和古人席地而坐的习惯有关,台基抬升地面标高可以避防潮湿。不过,在五代前后时期,古人习俗由席地而坐转为垂足坐,高足家具成了流行款式,矮足家具日渐趋少,进而促使一般建筑物加筑台基的做法渐渐变少。
在过去重要的建筑物中,如宫宇殿堂、庙宇、祭坛等等,台基都被广泛采用,因为台基一直作为烘托主体建筑,强化主体建筑层次、增加空间递进关系,渲染气势的手段被丰富的使用。台基可以通过构筑多重台基或层层组合的方式来增进变化,台基也可以根据与主体建筑的比例关系来扩大建筑的整个体量,以提升主体建筑的高崇感及宽阔感。
“宅椅子”现象不仅在民间被传承着,而且在中国历史的政治文化领域中被反映放大了。看看中国的地形图,再结合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在地域上所设计的走向及坐向,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建筑中平台台基与主体建筑殿堂的关系在政治、文化及统治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中得到延伸。统治政权对外的扩张及疆域拓展实质上就是对“台基”体量的不断扩充,甚至某个统治者建筑上的宫殿及台基的宏制规模有多大,其政治上的扩张的版图和雄心就有多大:如秦始皇的咸阳阿房宫、汉朝的长安汉三宫(长乐宫、未央宫、建章宫)、唐朝的长安大明宫、明清的北京故宫三大殿无不都是台基层层,高耸巍立,而其疆域也相应宽广。强大统治者设都及安排的政治辐射关系无不是坐北朝南、或由西而东,就像是对待建筑的坐向、“中轴线”的走向一样。统治者对政治中心的确定——国都的选择,也无不是对“主体建筑”的确定,以此为中心居高临下,不是栖于较高海拔、就是以大山作依托,而无不将被统治的地域视为“台基”及“台基”的延伸部分,在“台基”之外甚至还设了“院墙”——万里长城。这平整的“台基”广袤无垠,包括了中国的东部、东南部、中南部及西南的大部,而东北部则成了“台基”的后院了。如此说来,那历史上的屡次出使西域、郑和下西洋是否也可视之为对“台基”之外的打探?在这样的“建筑”结构布局之下,主从关系鲜明立现。而不成功的统治者,则大多错误地将国都选在了“台基”上或被“挤”到了“台基”上,最终成了偏都、废都,像南京、杭州、广州。历代明智的统治者,最初可能将国都选在了“台基”上,但终究感到不塌实,总觉得国运像是“睡”在了室外的“月台”上、“平台”处,最后还是搬回了“主卧房”,在“主人房”内躺下才觉安全,譬如大明王朝,虽先定都南京,但到了朱棣时还是迁都北京了。
地理上的集权统治的政治辖治图,就是一幅以统治者的国都为“主体建筑”,以隶属各地域为“台基”的“建筑关系”图!
关于濒临灭绝的物种,其实是在过去华北地区一带经常可以见到一种牲畜——驴,但现在这种牲畜在老家已经很少见到了。我之所以又注意到驴这种牲畜,完全是缘于盖房运瓦。
因为从山东运瓦的货车到了村子后边的公路就不能再往村子里走了,这段路当时还是泥路,货车走这种路,很容易因颠簸而损坏瓦,所以只能将瓦卸在路边,再往村子里转运。想来想去,各种转运方法都不方便。当时想,如果能有驴驮运就好了。驴的性情温驯,耐力强,能挽能驮,也善走。俗语有云:“好马也赶不上半步驴”。
说到驴,使我想起驴原本是舶来品,是中国古代从西域传入的。中国的十二生肖中没有“驴”,中国人也没有属“驴”的。这又让我想起了柳宗元的《黔之驴》:“黔无驴,有好事者船载以入。至则无可用,放之山下。虎见之,庞然大物也,以为神。……虎因喜,计之曰:‘技止此耳!’因跳踉大阚,断其喉,尽其肉,乃去。”
沧州曾在上世纪50年代培育出一种特有驴种,叫“渤海驴”。渤海驴的个头大,白眼圈白嘴白肚皮。这个物种到了60年代后期由于近亲繁殖的原因,品质已经下降,后来数量越来越少,现在已经几乎见不到了。也就是说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这个物种几近灭绝了。
“舶来”的常存在物种淘汰、弱肉强食的问题。贵州的驴虽有声有势但没多久就被“坐地虎”吃掉了,“渤海驴”也退化了。可在全中国范围内驴的命运远还要坎坷一些,国人现在已将驴当成“猪”来养了。早有“天上龙肉,地上驴肉”的美誉,沧州地方风味中即有“驴肉火烧”一种,有的城市还有“驴肉一条街”。不止如此,我还见过将驴“圣”卤制,然后切割成为“钱”状而“尽其肉”的。驴的功能的转化可谓“舶来文化”的一大发展,国人的创造性是“坐地虎”不能攀比的。
由此我又想到了另一个“舶来品”——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及观念,也是中国近代从海外传入的。中国传统意义上“法”和“律”与现代涵义的“法律”并不完全吻合。中国传统上是将“法”、“律”分别使用的,而将“法律”两字并用,被赋予现代涵义的“法律”一词,则是始经日本传至中国而至今仍使用不改,真的追究起渊源来,应属“二手”转舶了。
中国对“现代化的法律”引进始于清末的“修律”,从光宣之际的日本专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到民国时的古德诺、韦罗贝、爱斯嘉拉等,直至国民党时期的庞德,未有间断。新中国建国初期,我们又援引了原苏联的法律体系。这期间法律思想学说繁杂,德国的、德国经日本又传来的、英美的、苏联的,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十年动乱”结束后,改革开放又使我们面临原来的历史问题,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我们本可从容的斟酌,仔细的体量,是否像条件反射一样继续机械地再移植照搬、舶来客串?
因为从文化的涵义看待“法律”,它进入中国后,其接受的考验及命运在许多方面与“驴”有相似的地方。舶来的物种总有“水土不服”、“南橘北枳”的问题。目前,这种“引进”“舶来”有向着深化、细化、具体技术性方向发展的势头,对此我一直怀疑,它适合中国国情吗?
尤其是在民商法及有关程序法方面,我们引进的理念、价值观是为了现代化,但沿用基于别人国情而滋生的具体制度、特别是枝末细节有无实效?其社会文化意义又何在?
诸如“有限责任”、“诉讼时效”、“破产”等制度,舶来中国后在现实中就打了折扣。原本这些制度创立的初衷是基于国外的经济商品流转关系及国民意识、习惯而来,它的目的是为了加速经济流转,减少、控制商业风险,使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并且依利害关系的角度考虑,制度的设立加大了权利人的“注意之责”。但是这些制度引入中国后在实际生活中就变了味、发了霉,它已普遍演变成了不良商人“逃废债”的法律工具,成了法律上的“解放翻身”条款。中国是一个全民、国有、集体资产占绝大比例的国家,其中的金融资产大多是国民、社会财富,债权人的“注意之责”已使国民、社会处于弱势地位。统计各大银行正在进行的剥离及相关的“损失”类亏损,与此情况有关的应占大多数。与此相关的法人“有限”的“债务清偿原则”、破产程序的“提起”及“法律后果”、时效的“二年”及相关一般保证的“六个月”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贴近中国人的习性?于是“到期”在“确认”文件上捣鬼、争执、诉讼的就多了起来;债权人明明不愿债务人破产而启动“破产程序”逼债或债务人盼望破产造成债权人惶惶不可终日等怪诞的事情就都发生了。
“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中国式“光棍”意识、“冤有头、债有主”的“说理”规则又具有了新时代的涵义。但是就是很少听说有人因“破产”给自己造成的人生信用危机而跳楼的!比比可见的却是因为擅于“借钱”,虽然负债累累,但仍坐“大奔”包“小蜜”而制造出的众多“亿万富翁”。
舶来的法律存在被消解、退化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像对待“驴”的命运一样,要引起警示了。
还有一个与我们处境有关的问题也需要思考了。
当我们在大加赞扬别国的制度,大书特书人家的法律文化的时候,更应该打量清楚,在这个世界上是不是有人看着我们的一些做法正在偷着乐呢?当我们把从人家那里取得的东西视为珍宝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有意无意的丢失了祖传家当,灭绝了本土的物种呢?
在法律文化的弘扬中,有一个很怪的现象,关于中华法系的整理革新少有人热衷;是否应对其剔除封建糟粕以适应时代需要做些探索呢?研究开发它是否就是守旧、倒退、复古?中华法系在中国已存在几千年了,它是世界上仅有的四大法系之一,现在中国竟然将之沉寂一百多年,它的死亡竟然比不上舶来的驴被吞噬、被宰杀时的壮烈。
我们完全可以在革除旧法系不适现代国情的部分,再衍生出“新中国法系”,这并不是简单的民族化问题,也不是草率的标新立异。因为几千年的传统习惯养就了国人的习性,对此不论有人承认也好,不接受也好,它们确确实实是存在的。诸如“家族本位”的意识是否可以根据现在国情和社情,往社团、社区、经济组织、社会上进行变革;“重刑轻民”的思想是否可以往严刑“经”民上规范;漫无节制的“无讼”是否可以向有原则、有疏导渠道的“息诉”、“少讼”上靠拢,等等。
关于物种的保存和发展,早有伟人说过:“非驴非马也可以,骡马就是非驴非马,驴马结合是会改变形象的,不会完全不变。中国的原貌,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都不应该是旧的,都应该改变,但中国的特点要保存,应该是在中国的基础上的,吸取外国的东西。应该交配起来,有机地结合。”(毛泽东:《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
再看家乡民宅的“宅椅子”现象,我更加觉得它神秘,它有点“政治沙盘”的意思了。与此同时,我惦记着“驴”,怀念着“马”,也指望着能见到崭新的“骡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