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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没有遵从自己主体的本位,出现了一些"缺位"和"越位"的现象,影响了采购的效果。其原因在于对采购人主体地位规范的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经济效益价值、公共利益目的、廉政建设期望都需要对采购人主体地位进行端正,端正的方法包括两方面:明确采购人权利、义务与责任——从内部矫正采购人主体地位;完善监管机制——从外部匡正采购人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