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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孙某是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某村村民。两家系前后邻居,刘某住前,孙某住后,平日里两家关系很好。2011年年初,刘某在建房时,没有在房后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排水,其楼房房顶的“滴水檐”直接伸向了孙某的院子,以致下雨时孙某的院子里形成积水,泥泞不堪,进而影响孙某正常生活。孙某多次找到刘某协商,要求改造房顶排水方向,但是刘某以房屋已经盖好,无法更改水流方向为由,拒不改造,两家关系交恶。孙某一气之下沿着刘某的房子后墙(在自家宅基地内)挖了一道七八米长、半米深的水沟。每到下雨,水沟大量积水,致使刘某的后墙潮湿不堪,两家纠纷遂形成官司。
刘某一直强调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并未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的范围,不同意改造排水方向:孙某也一直强调自己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沟与他人无关,两家的矛盾越闹越深。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两家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同意将水沟填平,刘某同意将屋顶的“滴水”进行改造。
法官释法:在我国民事法律当中之所以没有规定“相邻权”而规定了“相邻关系”,是因为相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包含了一种相对的约束性义务。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刘某与孙某的宅基地因地理位置相毗连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对自己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关于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本案当中,刘某虽然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应在房后留出适当的空间以便于排水,而不能将水直接排到别人的院子里。孙某虽然是在自己的院子里挖沟,貌似天经地义,但是这道沟是沿着刘某的后墙根挖的,对刘某的房屋也造成了威胁,也是不应当的。这就是相邻关系对于两家的约束。
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刘某与孙某多年毗邻而且关系一向好,故应遵循睦邻友好的原则,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和睦邻里的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他人的权利,兼顾他人的利益,不能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刘某一直强调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并未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的范围,不同意改造排水方向:孙某也一直强调自己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挖沟与他人无关,两家的矛盾越闹越深。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两家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同意将水沟填平,刘某同意将屋顶的“滴水”进行改造。
法官释法:在我国民事法律当中之所以没有规定“相邻权”而规定了“相邻关系”,是因为相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也包含了一种相对的约束性义务。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刘某与孙某的宅基地因地理位置相毗连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对自己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关于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本案当中,刘某虽然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应在房后留出适当的空间以便于排水,而不能将水直接排到别人的院子里。孙某虽然是在自己的院子里挖沟,貌似天经地义,但是这道沟是沿着刘某的后墙根挖的,对刘某的房屋也造成了威胁,也是不应当的。这就是相邻关系对于两家的约束。
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刘某与孙某多年毗邻而且关系一向好,故应遵循睦邻友好的原则,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和睦邻里的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他人的权利,兼顾他人的利益,不能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