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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发办法直接影响着参保个人缴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为此,我国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对此进行了两次改革。这两次改革虽然对参保个人采取了激励措施,但激励作用较小或存在许多不足。当前,急需改革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办法,采取新的激励措施,切实建立公平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