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拿下IPO過會新年第一單的博通積體電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現在不知是夜不成寐,還是仍高枕無憂?一家名為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以專利訴訟為由將博通集成告上了法庭,並要求後者賠償經濟損失7884萬元(人民幣,下同),該案已於2019年2月28日開庭審理。
博通集成主要從事研發設計高集成度、低能耗的無線數傳類晶片產品和無線音頻類晶片產品,目前產品應用類別主要包括5.8G產品、對講機產品、WIFI產品、藍牙數傳等。這次博通集成涉專利侵權產品為其對講機相關產品所使用的晶片,而對講機產品為其第二大利潤來源。所以,對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樣的指控頗為嚴重,此次涉及訴訟金額幾乎與其2017年扣稅後的淨利潤相當。因涉及金額比較大,意味著未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存在不確定性,存在較大風險點,需要計入或有負債進行披露,或者增加強調事項。
「江湖」中的恩怨情仇
早在2011年,力同科技就對博通集成涉嫌專利侵權發起了訴訟,一同發起的,還有訴匡國生侵害商業秘密的案件。外傳「由於對侵權所獲利益無法充分舉證,缺少損失金額的證據而雙雙撤訴」(筆者疑惑的是,即使獲賠不多,能獲判博通集成侵權應是核心勝點,撤訴應另有原因)。涉案專利名為「一種集成對講模組及基於該模組的對講系統」,主要用於對講機晶片的製造,發明人為蔡東志及匡國生兩人,專利為職務發明。力同科技當初起訴的原因是因其表示匡國生曾複製該專利中的核心技術資訊及相關數據以及力同科技當時正在研發的新產品的技術資訊,並將相關資訊洩露給了博通集成,博通據此製造了對講機晶片,並以低於深圳力同的價格銷售。
2017年4月,博通集成啟動上市計畫;9月,博通集成向證監會報送了相關材料。2018年1月,力同科技就公證購買的博通集成生產及銷售的BK4815N晶片與涉案專利發明的五項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或等同,向第三方權威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2018年5月,博通集成更新的招股書中明確了3年來對講機產品生產和銷售所獲得利潤的數額,為力同科技索賠提供了數據支持。招股書信息顯示,博通集成涉嫌侵權產品對講機在2015~2017年的銷售占比為10%~11%,力同科技提出的賠償金額約占博通集成2017年淨利潤的90%。而就在當年10月,一份署名為「工業和資訊化部軟體與積體電路促進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一份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給出鑒定意見稱:公正購買的BK4815N晶片中相應的技術資訊與力同科技一項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2、3、4、5的技術特徵相同。這次力同科技在做了精心準備後,才信心滿盈地於10月26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博通集成賠償經濟損失高達7883.65萬元。2019年1月3月,博通集成二次闖關過會(2018年8月7日第一次上會曾被暫緩表決)。
另外,力同科技對匡國生也就侵害商業秘密發起了訴訟,據聞法院方面也從匡國生的私人電腦中調查到了其涉嫌洩露商業機密的資訊。匡國生自2009年底申請從力同科技離職,一家名為深圳市宏科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便在隨後誕生。在成立次年的2011年,便成為了博通集成的主要經銷商,博通集成的絕大部分對講機產品都由深圳宏科特經銷,這似乎構成了一個利益鏈環。
訴訟當前,焉何過會?
不難看出:博通集成於2019年1月3日上會,而訴訟案於2018年10月立案,雖由於招股書於2018年5月早已發佈,未及披露。但身負如此訴訟大案,博通集成怎能順利過會,這是大家普遍的疑惑。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1.1.1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專利訴訟對科技類企業IPO有比較大的影響,信利光電就是因為專利訴訟IPO被否。
悉聞2018年12月,力同科技曾向監管部門反映訴訟相關情況,但博通集成的中介機構似乎對自己的發行人信心滿滿。據媒體獲悉的一份材料顯示,博通集成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及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曾對發行人涉及的指控進行過專項核查。核查結果顯示,發行人不存在專利侵權,糾紛事項不會對發行人的股權結構、業務經營和未來發展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也不會導致其他不滿足發行條件的情況。
但是保薦機構不是法院,若法院判決擬上市公司敗訴,且該專利對其業務十分重要,占其產品比重較大的話,將造成上市後業績變臉,也對未來的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說明上會時不符合發行條件。可那又會怎麼樣呢?
《證券法》關於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情況,是作如下處理的:「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也許被告確實手握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重磅證據?也許對講機業務在該公司的業務占比逐年下降,即使構成侵權也不會對其經營結構及未來發展構成重大影響?也許本來直接因涉及重大訴訟IPO被否的案例雖有,但不多?也許不痛不癢的處罰規定使保薦人中存在較多薦而不保的情況,使其無所顧忌?
博通集成作為一家積體電路晶片的研發與銷售企業,曾倍受資本青睞,在IPO申報前吸引了20多家投資機構競相入駐,更是在提交招股書後不足一年便上會。實際上,博通集成IPO之路屢遭質疑,公司與經銷商之間的銷售數據存在差異(被疑財務造假)、境外架構、突擊老股轉讓、分紅套現、依賴經銷商和供應商等問題令人關注,而這也被業內視為是導致其2018年8月首次上會被暫緩表決的原因。這些問題未完全解決,時隔不久,又在涉重大訴訟的情況下仍闖會通過,令人深思。
總之,這個案件還是引起了法律界與資本市場的普遍關注,那就等訴訟結果出來,以及考察對IPO的影響為何,咱們再拭目以待吧!
博通集成主要從事研發設計高集成度、低能耗的無線數傳類晶片產品和無線音頻類晶片產品,目前產品應用類別主要包括5.8G產品、對講機產品、WIFI產品、藍牙數傳等。這次博通集成涉專利侵權產品為其對講機相關產品所使用的晶片,而對講機產品為其第二大利潤來源。所以,對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樣的指控頗為嚴重,此次涉及訴訟金額幾乎與其2017年扣稅後的淨利潤相當。因涉及金額比較大,意味著未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存在不確定性,存在較大風險點,需要計入或有負債進行披露,或者增加強調事項。
「江湖」中的恩怨情仇
早在2011年,力同科技就對博通集成涉嫌專利侵權發起了訴訟,一同發起的,還有訴匡國生侵害商業秘密的案件。外傳「由於對侵權所獲利益無法充分舉證,缺少損失金額的證據而雙雙撤訴」(筆者疑惑的是,即使獲賠不多,能獲判博通集成侵權應是核心勝點,撤訴應另有原因)。涉案專利名為「一種集成對講模組及基於該模組的對講系統」,主要用於對講機晶片的製造,發明人為蔡東志及匡國生兩人,專利為職務發明。力同科技當初起訴的原因是因其表示匡國生曾複製該專利中的核心技術資訊及相關數據以及力同科技當時正在研發的新產品的技術資訊,並將相關資訊洩露給了博通集成,博通據此製造了對講機晶片,並以低於深圳力同的價格銷售。
2017年4月,博通集成啟動上市計畫;9月,博通集成向證監會報送了相關材料。2018年1月,力同科技就公證購買的博通集成生產及銷售的BK4815N晶片與涉案專利發明的五項技術特徵是否相同或等同,向第三方權威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2018年5月,博通集成更新的招股書中明確了3年來對講機產品生產和銷售所獲得利潤的數額,為力同科技索賠提供了數據支持。招股書信息顯示,博通集成涉嫌侵權產品對講機在2015~2017年的銷售占比為10%~11%,力同科技提出的賠償金額約占博通集成2017年淨利潤的90%。而就在當年10月,一份署名為「工業和資訊化部軟體與積體電路促進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一份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給出鑒定意見稱:公正購買的BK4815N晶片中相應的技術資訊與力同科技一項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2、3、4、5的技術特徵相同。這次力同科技在做了精心準備後,才信心滿盈地於10月26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博通集成賠償經濟損失高達7883.65萬元。2019年1月3月,博通集成二次闖關過會(2018年8月7日第一次上會曾被暫緩表決)。
另外,力同科技對匡國生也就侵害商業秘密發起了訴訟,據聞法院方面也從匡國生的私人電腦中調查到了其涉嫌洩露商業機密的資訊。匡國生自2009年底申請從力同科技離職,一家名為深圳市宏科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便在隨後誕生。在成立次年的2011年,便成為了博通集成的主要經銷商,博通集成的絕大部分對講機產品都由深圳宏科特經銷,這似乎構成了一個利益鏈環。
訴訟當前,焉何過會?
不難看出:博通集成於2019年1月3日上會,而訴訟案於2018年10月立案,雖由於招股書於2018年5月早已發佈,未及披露。但身負如此訴訟大案,博通集成怎能順利過會,這是大家普遍的疑惑。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1.1.1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專利訴訟對科技類企業IPO有比較大的影響,信利光電就是因為專利訴訟IPO被否。
悉聞2018年12月,力同科技曾向監管部門反映訴訟相關情況,但博通集成的中介機構似乎對自己的發行人信心滿滿。據媒體獲悉的一份材料顯示,博通集成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及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曾對發行人涉及的指控進行過專項核查。核查結果顯示,發行人不存在專利侵權,糾紛事項不會對發行人的股權結構、業務經營和未來發展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也不會導致其他不滿足發行條件的情況。
但是保薦機構不是法院,若法院判決擬上市公司敗訴,且該專利對其業務十分重要,占其產品比重較大的話,將造成上市後業績變臉,也對未來的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說明上會時不符合發行條件。可那又會怎麼樣呢?
《證券法》關於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情況,是作如下處理的:「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也許被告確實手握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重磅證據?也許對講機業務在該公司的業務占比逐年下降,即使構成侵權也不會對其經營結構及未來發展構成重大影響?也許本來直接因涉及重大訴訟IPO被否的案例雖有,但不多?也許不痛不癢的處罰規定使保薦人中存在較多薦而不保的情況,使其無所顧忌?
博通集成作為一家積體電路晶片的研發與銷售企業,曾倍受資本青睞,在IPO申報前吸引了20多家投資機構競相入駐,更是在提交招股書後不足一年便上會。實際上,博通集成IPO之路屢遭質疑,公司與經銷商之間的銷售數據存在差異(被疑財務造假)、境外架構、突擊老股轉讓、分紅套現、依賴經銷商和供應商等問題令人關注,而這也被業內視為是導致其2018年8月首次上會被暫緩表決的原因。這些問題未完全解決,時隔不久,又在涉重大訴訟的情況下仍闖會通過,令人深思。
總之,這個案件還是引起了法律界與資本市場的普遍關注,那就等訴訟結果出來,以及考察對IPO的影響為何,咱們再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