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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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其周期长、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公正、客观、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本文主要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对策;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工程建设中不断出现合同纠纷的问题,在这些出现的问题中,大多数问题所涉及到的是关于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承包方和开发商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当出现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时,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于是,工程造价的激发鉴定机制也就由然而生,并在发展中逐渐发展成为工程造价公司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项目,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与一般的工程审价是存在着区别的,工程造价的鉴定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得到的鉴定结果对于司法审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这将直接影响着一桩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到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的效益也逐年稳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成就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的数据表明,我国现在正处于发展建设的高峰时段,可是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发展的却不够完善,市场的主体信誉观和意识还很薄弱,出现拖欠工款和农民工工钱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良势态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成长,并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上的不和谐因素,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在进行建筑过程中出现的结算纠纷问题,在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逐渐转变的过程中,工程的建设投资已经从从前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成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实体投资和个人投资逐渐成为了投资中的主要来源,因为很多投资者对于工程领域中的造价方面管理水平欠佳,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总是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承包方有时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不予理睬,不认可也不审计,究其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工程的结算已经严重超出了预算,承包商对巨额的工程款无力支付,还有一种可能是承包商存在着不良动机,在工程刚刚开始进行施工时,让施工方采取先垫付后支付的手段,结算时以工程造价过高为由,而拒绝支付,从而就导致了造价纠纷的出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常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协调解决,或者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进而计算、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司法活动。建设工程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技术性
  工程造价的争议一般会发生在工程使用或工程完成阶段。这个阶段,隐蔽工程大多已全部或者部分完工,问题产生原因复杂,离开专业的技术手段是不能查清楚的。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的问题,其产生原因就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外部的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因素,还有内部的材料质量、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查看的现场不是原始的状态,工程的隐蔽性较强,要求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来确定工程造价。
  (二)专业性
  就我们了解的建筑工程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个体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性。这种复杂性特点就导致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存在的分歧。同时,建设工程生产过程复杂,生产周期长,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司法鉴定涉及的材料数量大、内容多。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激烈,阴阳合同、垫资承包、现场乱签证、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不断出现,也导致确定工程造价的难度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須要借助专业的知识进行。
  (三)证据性
  在现代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鉴定结论对于法庭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如果主张权利一方无法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程的确切造价,则其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时就必须借助司法鉴定程序以利于法庭切实查明客观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法庭断案的效果。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司法鉴定过程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到司法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过程,利用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仲裁活动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谈判,不仅含有司法特点,还含有工程造价的一些特点,从原告和被告两方面对这个工程造价的上诉来看,需要同构法律部门运用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来判定整个工程造价,并执行判决,它还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含有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需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政策、规范等各种相关标准,司法鉴定必须要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更要侧重法律,看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则,司法鉴定人也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依照相关法则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筑工程纠纷存在着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   (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待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被鉴定的工程质量已被确认合格。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其合法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确认的,鉴定人应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在具体的案件中,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确认鉴定所涉及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的合法性与否,如尚不能确认,鉴定人应征得法院同意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庭审后有效选择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
  (四)从约原则
  从约原则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或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五)取舍原则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案情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其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即所谓的取舍原则,它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四、司法鑒定的工作性质
  (一)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中,鉴定的委托权是法官依职权进行的,鉴定之所以参加诉讼是要弥补法官专业相关专业知识的不完备,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有项规定表明,双方的当事人要给鉴定人提供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权中重要的一部分,法官对上交的鉴定结果要进行审查,来确定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当鉴定结果不能有力度的说服法院时,法院可以回绝,对鉴定结果存在正当争议时,法官可以委托专员对鉴定重新验证和补充。由法官来决定的委托鉴定人一般不会出现偏袒现象,但有可能会出现法官太过信任鉴定人员从而导致专断弊端。
  (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有别于国外的司法鉴定制度,而它们二者之间时有所区别的,启动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的,再经过法庭允许之后,就能启动了,鉴定人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决定,也能在法庭的主持下公平的随机选择,我国的民事司法鉴定是一种当事人作补充,职权作为基础的制度模式,鉴定人受法院委托,不受当事人的委托,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依据相关知识能做出结论的专家证人,在我国,司法制度是为了裁判司法而服务的,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专业的分析意见,经过司法审判的认定才能够最终成为认定的结果,司法鉴定没有司法裁判的权利。
  五、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的难点主要出现在对证据的搜集上,因为建筑工程的生产周期太长,生产的过程也相对很复杂,鉴定过程中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范围和使用的材料需求量都很大,在很多单位企业中,档案的管理制度非常不规范,无法提供完整的图纸和结算资料,当事人一旦认为所出现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时,就会不愿意提供出相关的证据。当各个承包商之间很激烈的时候,在诉讼中,会出现很多混乱不堪的恶劣现象,比如,拖欠工程项目款,工程的质量很差,工程过程条序混乱,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这些工程中都被折射出来,这样就会增加整个过程的鉴定难度,给工程的鉴定增加了很多麻烦,导致整个鉴定过程拖延。
  (一)证据问题
  工程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有很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之间是存在顺序的,因为这些证据的内容很多,经历的时间会很长,很容易会出现顺序颠倒,作为证据在一些表现内容上还需要完善,签证的内容上要表达清楚,意向明确,不然就失去了作为证据的效力,所有提供的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才能真正作为依据使用。
  (二)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法
  实际工程中的投资人以投标资格问题而拒绝付工程款,这涉及了合同纠纷或者工程造价纠纷,在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建设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后合格时,承包人必须按照合约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未达到某等级时签署工程合同,在完工前达到了等级资质的,当事人是不能请求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六、司法鉴定的对策
  (一)把握工作流程,保证合法性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是一向技术性工作,还是审判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的各个方面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鉴定人员意识不够,对材料的采集、标准的衡量不够,做事不严谨,会给后续工作造成被动,因此鉴定工作者要把握好程序流程,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二)造假要避免质量鉴定
  在很多工程纠纷中涉及的是质量问题,因为这是属于质量鉴定环节的鉴定部分,当对工程的质量出现争议时,就先对质量鉴定后再做造价鉴定。
  想提高造价鉴定的水准不单单要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鉴定水准和职业道德,要研究和解决在造价技术中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立法随时制定相关规定,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被纳入法制范畴,以更好的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
  七、加强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各项法规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通过法律或立法解释明确界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并在《建筑法》修改时,就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增加相应的章节和条款,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实体及操作程序和规范,可通过制订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三)建立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到有章可循
  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类别,明确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列明其中,以便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管理,具体包括:①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根据其成立规模、专业人员配置和经营程度,对其进行资质等级和标准的划分,将一些不合格的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排除在外,起到有效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的作用。②建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考核培训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学历、高技能的司法鉴定人员队伍,以保证鉴定质量。实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个人负责制度,做到谁鉴定就由谁对鉴定结论负责,以此提高鉴定人员的鉴定责任,有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性。③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以便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鑒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维护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鉴定收费标准,切实做到收费合理,价目明确。
  (四)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1、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前后为涉案当事人提供社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回避,并另行指定鉴定单位。若鉴定单位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则该鉴定结论无效。
  2、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送鉴证据质证制度。对于需要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先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然后再将质证过的证据交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3、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制度。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时限,并由法院将司法鉴定时限通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按照涉案工程的标的确定具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对于鉴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限并造成涉案双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明确和完善工程造价重新司法鉴定制度。规定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时间应当在法庭庭审辩论之前,超过此期限的,不得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明确限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只能为一次,以避免拖延诉讼的现象。应明确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最终的效力。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仍要遵守鉴定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时限制度、选择鉴定单位的实际操作程序等规定。
  八、结论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结合来解决建筑领域的各种合同纠纷,对维护建筑市场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单位的工程师的职业操守、工作技巧是完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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