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宪制基础的“共同构成”法理——以《港区国安法》制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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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基本法如何“共同”构成特区宪制基础,是“一国两制”实践持续追问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港区国安法》的制定实践,从事项权限和立法程序双项体现和丰富了“共同构成”法理。围绕事项权限可考察该法理的分工结构和转换原理,这里需运用“议题内容——应对途径——依据组合”三阶规范构成的作为方法的“一国两制”,对于“一国”议题,若基本法规定优先的“两制”途径堵塞,通过基本法设置的规范转接口接入宪法上的宪制基础依据,“一国”途径才得以出场;转换既需“两制”途径客观不能的前提,又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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