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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日本、韩国农业发展条件和基础与我国相近,人多地少,分散经营。分析总结日本、韩国农业现代化过程和经验,对于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 日本 韩国 农业 现代化 合作 经济组织
一、日韩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一)建立覆盖全国的农协组织并发挥其功能。
二战后,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日本农村建立了以“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为代表的一批农业经济组织。农协的主要职能有:一是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农协每年根据农民对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需要,制定采购计划20,统一向生产厂家定货;为农产品寻找市场和销路、代为洽谈价格、甚至代为销售等。二是农协作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介组织,行使“政府的助手”作用,政府依靠农协推行其农业政策并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调控。三是农协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农业政策的制。
韩国的农协是1961年成立的。它是由农民出资、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供销、信用、保险、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经营活动。据资料显示,全国基层农协1359个。
(二)建立农业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农业和农村的各个领域均有法律法规,并以与时俱进的原则不断修改完善。战后日本农业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据此,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经过40年的发展,农业面临的问题和农业的社会功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日本国会于2000年颁布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重要理念是确保食物安全、发挥农业多功能、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并作为政府实施具体政策的核心内容。为规范和促进农协组织的发展,日本国会不仅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而且制定了《农协会并助成法》、《农业协同组合财务处理基准令》、《关于农业协同组织监查士选任资格》等12个附属法令,构建了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土地规模经营的制度。
农地改革历时3年,从此日本农村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寄生地主制被废除,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已基本消亡。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很快。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小规模农业经营的低效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为解决这一问题,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现代化基金补贴法》,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对占有土地不得超过3公顷的限制等等,扩大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把小规模家庭农场转变为能够提供与非农户收入相匹敌的农业收入的适度农场。
韩国的农地改革始于1948年,终于1961年 。1949年6月,韩国政府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其宗旨是要实现“废除租佃制、耕者有其田”,具体做法是由政府赎买地主的土地再有偿出售给佃农,从而实现土地的再分配。
(四)建立政府对农业投入保护的长效机制。
日韩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方式是多方面的,一是政府直接投资。韩国新村运动自开始起,就得到了政府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日本农业是小农经营,巨额投资部分无法由农户自己来承担,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投资及金融政策。五十年代,日本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已占国民经济投资的20%左右,以后对农业的投资呈增长的趋势,目前已超过40%。二是各种补贴,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农业实行高补贴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业现代化设备、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和保险五大类,其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户农业现代化装备的购置等支出,绝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需要农户支付的比重很小。
二、日韩农业现代化经验的启示
(一)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日韩两国的农业发展条件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人多地少,小农经济分散,但他们依然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原因就在于从实际出发。我国与日韩相比,有自己的优势,人均耕地1.4亩,大于韩国的0.66亩,大于日本的0.58亩。也有自己的劣势,农村人口多,国土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
(二)必须做大做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深蒂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刚刚起步,还存在一些问题:1.处于分散、零星的状态,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系统;2.缺乏法律地位,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来确立其地位;3.内部管理不规范,无章可循,利润分配和分红随意性大;4.业务范围小,服务功能弱,对农户的帮助有限;5.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
(三)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地位。
日、韩两国农业支持政策的共同点是:政府对农业的反哺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以“硬件”为主,重点是提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装备水平、加速农村公共物品建设等;政策导向是为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打下坚实的基础。高级阶段则采取“硬、软件”相结合,以“软件”为主的方针,政策导向放在进行结构调整、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平和农民素质等方面。可以说,没有政府对农业的全方位支持,日、韩农业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同时,农民积极加入农民协会,热情投身于新村运动,广泛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也是不可或缺因素。
参考文献:
[1]张益新,赵志宏.日韩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江苏农村经济,2007,(05).
[2]庄荣盛.日本农业现代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06).
[3]孙育红.从日本、韩国有关情况看我国农业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现代农业,2009,(03).
关键词 日本 韩国 农业 现代化 合作 经济组织
一、日韩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一)建立覆盖全国的农协组织并发挥其功能。
二战后,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日本农村建立了以“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为代表的一批农业经济组织。农协的主要职能有:一是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农协每年根据农民对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需要,制定采购计划20,统一向生产厂家定货;为农产品寻找市场和销路、代为洽谈价格、甚至代为销售等。二是农协作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中介组织,行使“政府的助手”作用,政府依靠农协推行其农业政策并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调控。三是农协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农业政策的制。
韩国的农协是1961年成立的。它是由农民出资、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从事供销、信用、保险、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经营活动。据资料显示,全国基层农协1359个。
(二)建立农业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农业和农村的各个领域均有法律法规,并以与时俱进的原则不断修改完善。战后日本农业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据此,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经过40年的发展,农业面临的问题和农业的社会功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日本国会于2000年颁布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这一基本法的重要理念是确保食物安全、发挥农业多功能、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并作为政府实施具体政策的核心内容。为规范和促进农协组织的发展,日本国会不仅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而且制定了《农协会并助成法》、《农业协同组合财务处理基准令》、《关于农业协同组织监查士选任资格》等12个附属法令,构建了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土地规模经营的制度。
农地改革历时3年,从此日本农村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寄生地主制被废除,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已基本消亡。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很快。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小规模农业经营的低效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为解决这一问题,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现代化基金补贴法》,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对占有土地不得超过3公顷的限制等等,扩大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把小规模家庭农场转变为能够提供与非农户收入相匹敌的农业收入的适度农场。
韩国的农地改革始于1948年,终于1961年 。1949年6月,韩国政府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其宗旨是要实现“废除租佃制、耕者有其田”,具体做法是由政府赎买地主的土地再有偿出售给佃农,从而实现土地的再分配。
(四)建立政府对农业投入保护的长效机制。
日韩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方式是多方面的,一是政府直接投资。韩国新村运动自开始起,就得到了政府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日本农业是小农经营,巨额投资部分无法由农户自己来承担,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投资及金融政策。五十年代,日本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已占国民经济投资的20%左右,以后对农业的投资呈增长的趋势,目前已超过40%。二是各种补贴,日本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对农业实行高补贴的国家之一。日本政府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业现代化设备、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和保险五大类,其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户农业现代化装备的购置等支出,绝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需要农户支付的比重很小。
二、日韩农业现代化经验的启示
(一)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日韩两国的农业发展条件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人多地少,小农经济分散,但他们依然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原因就在于从实际出发。我国与日韩相比,有自己的优势,人均耕地1.4亩,大于韩国的0.66亩,大于日本的0.58亩。也有自己的劣势,农村人口多,国土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
(二)必须做大做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深蒂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刚刚起步,还存在一些问题:1.处于分散、零星的状态,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系统;2.缺乏法律地位,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来确立其地位;3.内部管理不规范,无章可循,利润分配和分红随意性大;4.业务范围小,服务功能弱,对农户的帮助有限;5.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
(三)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地位。
日、韩两国农业支持政策的共同点是:政府对农业的反哺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以“硬件”为主,重点是提高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装备水平、加速农村公共物品建设等;政策导向是为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打下坚实的基础。高级阶段则采取“硬、软件”相结合,以“软件”为主的方针,政策导向放在进行结构调整、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水平和农民素质等方面。可以说,没有政府对农业的全方位支持,日、韩农业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同时,农民积极加入农民协会,热情投身于新村运动,广泛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也是不可或缺因素。
参考文献:
[1]张益新,赵志宏.日韩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经验与启示[J].江苏农村经济,2007,(05).
[2]庄荣盛.日本农业现代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06).
[3]孙育红.从日本、韩国有关情况看我国农业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现代农业,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