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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期货会计规范最根本的缺陷在于没有将期货合约在表内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更没有对这些资产和负债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期货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浮动盈亏只在表外披露进而没有确认持仓盈亏。这些问题不利于期货投资企业控制期货交易风险,也不利于监管层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在实务中期货交易的巨大风险没有被恰当、有效地揭示给报表使用者,也影响到我国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鉴于以下理由,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尽快修订我国期货会计规范,将期货合约纳入表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