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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审判中,对于构成违法的否定性作为应适用撤销或撤销并重作的判决,而对于构成不作为违法的情形应适用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否定性行为,应区别情况,准确判断。
关键词:不作为;否定性;分析
正确区分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对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审判中,对于构成违法的否定性作为应适用撤销或撤销并重作的判决,而对于构成不作为违法的情形应适用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否定性行为,应区别情况,准确判断。首先,应注意区别法律、法规规定中的任意性程序与内部程序。任意性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程序,不能将行政机关对这些程序的选择认定为违反法定唾弃。如法律、法规规定某种通知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当行政机关选择了口头形式时,也是合法的。内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决定前内部的一些工作程序,如开会讨论、向领导请求汇报等等,不能认为是程序的添加,从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经上级批准方可实施的行为,如未经批准则可以认定为程序缺漏,构成程序违法。其次,勿将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些失误、差错当成违反法定程序,如行政决定上写错了名称、称谓、日期等,或言词上的一般表述不顺等。
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行政相对人针对某一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继而作出不予准许的否定性行政决定,相对人不服此决定,遂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上,被诉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程序上要求的法定职责,即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明示的否定性决定。相对人在此存在着一个误解,即只要是他们申请的事项,行政机关也有职责,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为其办理,否则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这里需要重申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依程序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涵,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等特点,因而很难想像所有领域、层次和范围的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只能择其精要规定行使行政权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期限等一般原则,更为详细具体的程序要求,则由行政机关自己依法律规定。针对目前层层机构都在设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状况,环节多、手续繁、时限长的“马拉松审批”,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人大,部委规章没有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也只有部分设定权。行政许可机关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就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跑腿了;该法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说话算数”的依赖保护原则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从此不再具有随意性。所以,这部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程序行政不仅指依照行政程序法行使权力,而且还包括依不同层次和领域的部门程序规则行事。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受理后先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定申请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等,如果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则予以受理,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满足,则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鉴于行政诉讼不同是于民事诉讼的原则、特点、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学点将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混淆,法庭可以告知当事人两者的区别,虽然它们都具有否定相对人要求的意思,但不作为是程序不为,否定性作为是实体不作为。并探求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起诉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官应予准许;如果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并不存在,起诉无事实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键词:不作为;否定性;分析
正确区分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对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审判中,对于构成违法的否定性作为应适用撤销或撤销并重作的判决,而对于构成不作为违法的情形应适用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否定性行为,应区别情况,准确判断。首先,应注意区别法律、法规规定中的任意性程序与内部程序。任意性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的程序,不能将行政机关对这些程序的选择认定为违反法定唾弃。如法律、法规规定某种通知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当行政机关选择了口头形式时,也是合法的。内部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决定前内部的一些工作程序,如开会讨论、向领导请求汇报等等,不能认为是程序的添加,从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经上级批准方可实施的行为,如未经批准则可以认定为程序缺漏,构成程序违法。其次,勿将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些失误、差错当成违反法定程序,如行政决定上写错了名称、称谓、日期等,或言词上的一般表述不顺等。
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行政相对人针对某一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继而作出不予准许的否定性行政决定,相对人不服此决定,遂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上,被诉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程序上要求的法定职责,即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明示的否定性决定。相对人在此存在着一个误解,即只要是他们申请的事项,行政机关也有职责,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为其办理,否则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这里需要重申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依程序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涵,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等特点,因而很难想像所有领域、层次和范围的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只能择其精要规定行使行政权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期限等一般原则,更为详细具体的程序要求,则由行政机关自己依法律规定。针对目前层层机构都在设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状况,环节多、手续繁、时限长的“马拉松审批”,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人大,部委规章没有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也只有部分设定权。行政许可机关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就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跑腿了;该法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说话算数”的依赖保护原则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从此不再具有随意性。所以,这部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程序行政不仅指依照行政程序法行使权力,而且还包括依不同层次和领域的部门程序规则行事。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受理后先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定申请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等,如果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则予以受理,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满足,则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鉴于行政诉讼不同是于民事诉讼的原则、特点、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学点将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混淆,法庭可以告知当事人两者的区别,虽然它们都具有否定相对人要求的意思,但不作为是程序不为,否定性作为是实体不作为。并探求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起诉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官应予准许;如果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并不存在,起诉无事实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